2015年11月30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5〕28号),就认真做好事故统计联网直报工作,做了两个方面的安排:一是从2016年1月1日起,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登录事故统计直报系统,将每起生产安全事故录入上报;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要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要求,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切实抓好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12月16-17日,国家安监总局又在北京召开了2015年全国安全生产统计工作会,提出统计信息化是安全统计改革的推进剂,是安全生产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速提升统计分析能力以及预警预判功能的基础与关键。
纵观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的安委办明电〔2015〕28号全文和2015年全国安全生产统计工作会形成的会议报道,让笔者不解的是,安全生产统计综合信息直报平台建设,为什么不延伸到企业中去,如果企业一旦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该以何种格式,在要求的1小时内上报事故信息。另外,加速提升统计分析能力以及预警预判功能,不仅政府监管部门需要,企业更加需要。如果企业能提高自身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能力和预警预判水平,我们不仅能大幅度减少同类或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而且还可以在改进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等方面取得实质性的进步。
一、事故统计分析工作的发展史
事故统计与报表工作在我国的起源可追朔到1956年5月25日。当时由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套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即“三大规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其中《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是我国事故统计与报表工作的起始文件。该规定总共有21条,规定了企业发生事故后,企业对事故报告、调查和统计的基本要求,共涉及21项要求。
1991年3月1日国务院第75号令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共5章26条。对发生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的程序、事故报告、处理与统计分析,以及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行政部门贯彻执行规程的任务作了规定。
2006年国统函343号文件《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设计了两张基层报表,用来收集和记录企业发生的每起事故。在两张基层报表的基础上,可以方便的派生出其他的统计报表,适用范围为从事生产经营单位活动的单位,其主要内容有4个方面。一是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是事故情况;三是事故概况;四是伤亡人员情况。报送程序实行的是地区考核为主的制度,采用逐级上报的程序。
2012年6月,国家安监总局印发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将调查表格式设计成42种,涉及到生产经营单位的有3种,(一)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工矿商贸A1表);(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工矿商贸A2表);(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1表)。其中报表制度总说明在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上报方面,没有对企业做出规定,只是要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月对本行政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全面统计。其中: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民航飞行、铁路交通、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事故由其主管部门统计,每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报送时间为: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事故统计报表(工矿商贸A1-A2表、综合B1表);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事故统计报表(行业C1-C9表)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事故统计分析工作的目的与作用
事故统计分析目的是,通过合理收集与事故有关的资料、数据,并应用科学统计的方法,对大量重复显现的数字特征进行整理、加工、分析和推断,找出事故发生的规律和原因,为企业制定制度,规范管理,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起到重要作用。
其主要任务有3个方面:
1、对每起事故进行统计调查,弄清事故发生的情况和原因。
2、对一定时间内、一定范围内事故发生的情况进行测定。
3、根据大量统计资料,借助数理统计手段,对一定时间内、一定范围内发生的情况、趋势及事故参数的分布进行分析、归纳和推断。
其作用可以概括为6个方面:
1、从事故的调查研究、统计报告和数据分析中掌握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规律,针对安全生产过程的薄弱环节,有的放矢地采取避免事故的对策。
2、通过事故调查与统计分析工作,为制定有关安全卫生法规、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3、通过事故管理,可以使广大员工受到深刻的安全教育,吸取教训,提高遵纪守法的安全意识,使企业管理人员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自己的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4、通过事故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可以反映出一个企业、一个系统或一个地区的安全生产成绩,找出与同类企业、系统或地区的差距。统计数字是检验其安全工作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志。
5、通过事故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领导机构可以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本系统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并作出正确决策。这项工作也有利于监察、监督和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6、通过对事故的分析研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的发展。
三、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设计上的缺陷,使事故统计分析工作被弱化
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4个等级:一是特别重大事故;二是事重大事故;三是较大事故;四是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同时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对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工矿商贸事故不列入统计范围。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就会认为,只要不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企业就可以不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更不用说开展事故统计分析工作了。
2、企业为了逃避处罚和被追究责任,瞒报、谎报事故
2013年7月30日7时1分,新钢钢铁有限公司制氧厂发生燃爆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90万元。爆炸发生后,新钢公司因涉险瞒报,性质恶劣,21名事故责任人受到处分,受到共计5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事情的缘由是这样的。企业负责人、总支书记、工会主席、新钢医院院长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先后从调压站内救出8名伤亡人员。对事故造成4名工人当场死亡,3名工人重伤、1名工人受伤的情况,没有及时向当地新安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特种设备监督管理责任的质量技术监督检验局报告,而是采取了转移伤亡人员、破坏事故现场、伪造假现场蒙骗核查人员等瞒报措施,直接违反了国家《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条例》的规定。
3、企业重经营轻安全,弱化或忽视了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2014年9月22日15时许,位于湖南醴陵市浦口镇保丰村的南阳出口花炮厂发生爆炸事故,截至23日中午,爆炸事故的死亡人数上升至13人,另有1人失联,33人受伤。其中该报道中“附近不少村民告诉记者,发生爆炸的花炮厂是个老厂,10年前在别的地方就发生过安全事故,但被轻描淡写地了结了……。”
对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追究不放过,事故预防和整改措施不到位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10年前在别的地方就发生过安全事故,但被轻描淡写地了结了……。这不仅是湖南醴陵花炮厂过去曾出现的问题,而且是当前企业具有的普遍性问题。企业重经营轻安全,一旦发生事故,负责人总是在事故面前心存侥幸,能瞒则瞒,对造成影响不大的事故,则是轻描淡写,草草了事。通过这一典型案例,我们不难看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与报表工作在企业处在真空或弱化地带。
四、几点建议
建好安全生产统计综合信息直报平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指标体系改革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指标体系改革,做好抽样调查统计、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队伍建设工作,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为我们制定有关安全卫生法规、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我们破解当前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的有效手段之一。
为此笔者建议,我们应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平台建设不能仅限于监管部门和负有责任的相关部门,应延伸到企业。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是企业事故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出台之前,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方面,基本上是沿用1991年3月1日国务院第75号令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2006年国统函343号文件《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设计的两张基层报表,用来收集和记录企业发生的每起事故。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基本上是手工制作或电脑制作电子表,没有可借助的事故统计与分析平台,用来上报事故和进行定期的事故分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平台建设应延伸到企业,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供服务,是当前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是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范围不能仅限于人员死亡和损失在100万及以上,应对企业发生的重大事故险情、未遂事件或给职工造成重度致残的事故,也应列入统计范围。
伤亡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对于企业的伤亡事故管理,则应当把全部伤亡事故,进行全面管理,包括轻伤事故。我国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依据的首先是《劳动法》第5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然后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印发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所以,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我们应严格区分,对事故报告,我们不能划定界限,而应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全部事故,包括侥幸未遂事故、重大事故险情等等意外事件,也应在报告范围之内。对事故的调查与处理权限,则可以根据人员死亡和损失在100万及以上为标准,划分调查处理权限。发生人员死亡和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由当地县级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该标准之下的,可由企业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处理该起事故,但是,其处理结果应上报当地监管部门。
三是加强生产安全分析工作,应从企业抓起。
当前,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之所以多发频发,其原因有三。一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没有查清楚;二是对待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没有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去进行处理;三是在吸取事故教训方面仍有缺陷,缺乏通过建立标准,持续改善。
事故调查,首先要明确调查的目的和要求。事故调查要实事求是,一切结论都应该在调查和验证的基础上产生。事故现场发生的一切物证,大量事故发生发展过程的显示和对空间作用的积累,调查人员必须按照事故现场的实际进行调查,提取物证,按物证作出结论。因此调查人员不能怀有偏见、先入为主。而应随着事故的调查情况不断修正和提高自己的主观认识。
因此,事故调查不但是处理事故的重要基础,更是预防事故的重要前提。事故调查的重要一环是进行事故现场勘查,对事故原点进行查证。事故原点是构成事故的最初起点,也是事故隐患转化为事故的具有初始性突变特征的、与事故发展过程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联系点。如火灾事故的第一起火点等,从而理清事故发生过程的起因物、致害物、受伤方式、受伤部位、受伤程度、受伤性质,受伤原因,形成事故结论。
对待事故调查结果,事故企业在以下五个方面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责任人、责任任务、完成期限和防范措施的检查验收与备案。
(一)制定防范措施的拟定程序,科学有序地完成防范措施的拟定任务,要求事故企业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对造成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和事故隐患做出全面鉴定,恰当地评价其危害程度,为有针对性的提出防范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教育措施奠定基础。
(二)通过多种途径进一步查清事故发生的所有原因,制定更为全面而有效的防范措施。具体途径是:(1)接受事故教训,针对危险有害因素制定防范措施;(2)对本单位的生产工艺过程与先进技术、先进经验对比,提出改进方案;(3)将实际生产操作过程与安全技术规程对比,提出改进措施;(4)对现有安全装置进行技术鉴定,使其处于有效状态;(5)利用各种技术资料,尤其是相关专业的技术资料,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状况及其可靠性进行分析和评价;(6)对重要的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项目进行严格的监测,如对易燃、易爆、有毒的气体在作业场所的浓度分布、粉尘浓度、高温、低温、辐射、静电、漏电等实行有效的监督,对异常、变异、变故等现象进行科学的分析与评价。
(三)在制定防范措施中应当把改善劳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放在首位,力求在根本消除危险因素和事故隐患的基础上,提出搞好管理的措施。
(四)必须确定实施各项防范措施的负责人、责任任务和完成期限;并将各项防范措施的要点、负责人、完成期限记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五)在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完成后,要求有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安全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监部门负责人、事发车间主任、班组长、岗位作业员等有关责任人员检查验收,并且在《调查报告书》上签字盖章,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将事故防范措施落实到上级主管单位、企业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及作业员,作为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管理标准纳入企业的安全生产与考核。
所以,只有系统地开展事故调查,按照以上五个方面的工作吸取教训,事故企业才能制定出科学有效的防范措施,做到举一反三。只有将防范措施落实到人,事故企业的安全生产整改工作才能真正到位,才能有效的预防事故及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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