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我们曾有这样的一种基本认识。生产安全事故是一种出乎人们预料之外的事件,与社会刑事案件相比,它不存在人为的犯罪动机、行为和后果,单位即便偶尔发生一起人员伤亡一般事故,相关人员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员仅负有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和经济赔偿责任,谈不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才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最高量刑一般都在七年以下。
所以,一谈到安全生产,企业往往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把安全生产仅仅喊在嘴上,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不主动,不积极,消极抵触阻力很大,有的企业甚至不顾及国家的法律法规,违法经营,违法生产,导致了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
如今,将死亡1人、重伤3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作为入罪标准,对于企业而言,既是一种压力,更是一种威慑力,企业从上至下如果再不重视安全生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面临倒闭的危险,而且相关责任人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严是爱,松是害。这里严字,就是法则上的严与细。法则上的不严,难以触动人的神经,引不起人们的重视,彰显不出法治的威力。法则上的不细,在执法方面,我们缺少充分的依据,难以用法制的手段遏制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我们曾说,安全之道,始于责任。预防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落实责任是灵魂。如果没有严与细的法则、法典做利器,作保障,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将是一句空话。
重典之下必生威力。企业只有通过严守法律法规,坚守红线意识,强化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才是自身持续健康发展的正道、大道。只有作一个为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安全负责任的企业,才能立足市场,永续经营,才能在市场上走得更远,发展的更快和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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