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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虽落定,警钟需长鸣(12月作品)

  11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相关的4起刑事案件的一审宣判,14名被告人被判处三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罚。(中国安全生产报12月1日)

  发生在两年前的那场灾难,起因是输油管道泄漏现场爆炸,造成63人遇难、156受伤的重大人员伤亡后果。而法院判决对于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认定,更让人看清了“天灾”背后的人祸——无论是当事企业安全管理者对于应尽职责的履行不到位,安全管理形同虚设,还是相关职能监管机构某些责任人的不作为,都成为引发此次重大事故的诱因之一。

  虽然法院最终认定这些人为失职行为是间接责任,但毫无疑问,如果不是失职在先,事故也许是能够避免的,所谓的间接责任给社会和公众带来的危害,一点都不亚于直接责任。

  有关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法院判决虽然落定,但安全警钟却依然长鸣。在此次事故之后,全国又陆续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事故,让公众记忆犹新的就是天津港大爆炸。而那些看似事故危害程度相对较小但更加常态化的小型安全事故,更是每天都在上演。

  绝大多数事故发生的背后,都与管理者责任履行缺席紧密相关。尽管对于防止安全事故,国家出台了相关法律和管理条例,也建立了多道监管防线,但作为安全管理的第一线,负有日常检查职责的企业责任人一旦疏于防范,也就打开了危险之门。多少起事故本来早已显现苗头,但恰恰是责任人的视而不见、敷衍了事,让可以被用较小成本就解决的隐患最终酿成大祸。

  其实,企业安全责任管理需要的是全覆盖。不仅需要监督者紧盯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也需要长期严格的安全意识全员普及和强制执行,这需要做大量细致的工作,以及一丝不苟地照章办事。否则,一个企业、一座城市就会毁于某个生产车间工人不经意的某个错误操作。这在多起化工厂爆炸事故中被反复证明。

  如果前面两道安全防线失守,就只能指望最后的监管防线——职能机构来履责。遗憾的是,包括青岛输油管道爆炸在内的大量重特大安全事故,在事后调查中都可以发现,政府职能机构相关人员的踢皮球式管理、走过场式管理,让监管体系彻底失灵,安全隐患由此一发不可收拾,酿成了令生命财产蒙受巨大损失的悲剧。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让8名原中石化员工、6名当地政府机关人员受到了司法惩戒。以此为鉴,希望所有看到此案判决结果的企业和职能部门安全责任人多加惕厉,不要再轻易忘记肩上所承担的责任,这关系到千百万人与自我的生命安全。企业和职能部门管理者应各自恪守职责,共同铸就更完善的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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