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工业化的飞速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发包承包成了企业生产的一种时尚。企业安全管理方面的一些问题不约而至,并日益突出,发生在外包施工队或外协单位的事故越来越多。不知何年何月开始,非煤矿山企业不养自己的一线工人了,采掘运输作业独立承包出去,自己企业只负责辅助工作,也有生产辅助全部大包的。然而不管中外合资、央企还是私有非煤矿山企业,在发包时审查一下施工队伍的资质,只要资质符合条件、价格谈得拢就成,至于施工队是否挂靠、假借资质,技术力量是否雄厚,是否转包等问题,矿山企业考虑得并不是太多。实际干工作时,施工队伍常常是一些常年在外打工的散兵游勇,或是临时招募的打工仔,技术水平、安全素质就可想而知了。
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的主体责任,非煤矿山企业也不例外。井下采掘生产工作对矿山企业来说,是重中之重。就其安全管理而言,对外包施工队的安全管理,存在一定的盲区和误区,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以包代管或以罚代管。《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并且要专门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意思就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变,矿山企业应当将外包施工队的安全生产管理统一纳入到企业整体安全管理之中。实际工作中,矿山企业要的是掘进进尺和出矿矿量,根本不去监督检查施工队伍的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工作,这是“以包代管”。再一种情况就是,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想管而管理不了,进而“以罚代管”,施工队产量指标完不成罚款,出现工伤事故罚款等等。
二是信马由缰不闻不问。发包承包谈条件时,除了签订安监部门要求的安全管理协议外,私下再订协议,所有整改资金及安全事故带来的一切后果完全由施工队负责,矿山企业一概不管。实际工作中,安全管理“两张皮”,企业只要生产指标,施工队只要承包费,各行其是,两不相干。实事上企业将承包单价压得很低,施工队全靠加大工作量,凭侥幸和运气挣钱,不出事故略赚小钱,出了事故伤人赔钱,自认倒霉,两清无事。
三是“包”而不管。极个别小型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本身就不高,对施工队平时安全生产管理更是不闻不问,由施工队随心所欲。一旦安监部门检查施工队查出隐患或问题,要给予行政处罚时,矿山企业老板全权包揽,全权代理处理。
四是矿山专业爆破队生产安全管理存在盲区。个别地区公安系统控制民用爆炸物品比较严格,自己办不下爆破资质的小型地下矿山企业只负责打炮眼,由专门的爆破队人员从事爆破作业,企业“用药不见药”。露天矿山则实行“钻爆一体化”,由爆破队打眼并实施爆破作业。公安系统的严格管理,只是站在防止因爆炸物品引发刑事案件角度,管控爆炸物品的流失问题,对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领送、分发、退库等流向进行严格监督管理。而对凿岩工及爆破员的具体操作安全情况是不管的。对这样专业爆破队的安全管理,矿山企业是根本不可能插手管理的,更不可能纳入企业统一管理。爆破队资质由其他相关部门颁发,无须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对爆破队也没有纳入日常监管范围,这无疑造成安全监管上的真空地带。事实上,专业爆破队的伤亡事故也时有发生。
针对以上问题,就如何加强非煤矿山外包施工队的安全监管,促使矿山企业主体责任“五落实五到位”真正落到实处,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加强施工队的资质管理。非煤矿山行业内部有这么一种做法,采掘传统业发展较早的一些地区,大小老板已经积累了“第一桶金”,自己不到现场干活了,开始创建自己的采掘工程公司,通过各种途径办理矿山采掘施工资质,但不养一线工人,说白了只是个“皮包”公司而已,然后,出借资质,以此挣钱。一些发展较晚的采掘带班者也就是所谓的小包工头,或民间采掘队,自己办不下资质,而揽工程正需要资质,两者一拍即合。加强矿山施工队资质管理,当从源头抓起,严格审批,网上公开,除了审查其软件资料外,更重要的是审查其是否有自己的队伍,其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挂靠”现象。要想审查其队伍,查看其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一查一个准儿。
二是加强施工队伍基础建设,提高施工队伍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没有稳定的工人、基本素质低下的施工队伍是走不长远的。施工队的力量关键在人的素质,人的素质体现在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上。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的提高,没有培训教育是办不到的,培训教育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要的是实际效果,集中培训,一对一帮扶,手把手现场指导,警示教育,激励惩戒等等等等,方法多的是。不怕没有文化知识,识字多少,就怕没有正确的安全价值观,没有安全意愿。安全意愿是潜在的安全文化,安全文化的形成,靠全员,全方位,全过程,日积月累,潜移默化。总之,根据矿山企业的实际,结合施工队全的现状,制定具体的培训教育规划,并加以实施,持之以恒,施工队全的整体素质总是有望提高的。
三是矿山企业将外包施工队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统一管理。《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既不能以包代管理,又不能以罚代管,更不能不闻不问撒手不管。矿山生产一环扣一环,相互制约,紧密相连,不能将任何一项工作单独分离开来。作为矿山企业应当将外包施工队当作自己的一个车间、一个部门去管理,在安排生产计划指标时,将安全工作统一安排进去,与其他车间、部门同检查,同考核。日常管理当中,对外包施工队主要负责人,在思想上一视同仁,要求其一同参加矿山有关工作会议,一同下井带班,一同落实企业各项责任制度。当然,施工队主要负责人也必须严于律已,主动服从矿山企业管理,落实施工队自己的安全主体责任,决不能游离于矿山企业的管理之外搞“独立王国”,也不能完全依靠矿山企业来代管,因为施工队的安全生产工作是矿山企业的一部分。
四是安监部门加大对外包施工队的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外包施工队也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作为安监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要求施工队负责人直接参加会议、培训教育等。在日常执法检查时,直接对矿山外包施工队进行检查,检查其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检查其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技术力量配备、相关人员的安全资格和持证情况;检查其下井带班、安全培训教育、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发现其违法行为,直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每半年一次,将施工队在当地工作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及事故情况函告其总部,同时函告其资质注册地安监和质监部门。加强社会监督,评定施工队的诚信体系建设等级,建立不良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尤其施工队违反法律法规的记录,公示于众,公开曝光。借助于安全监管平台,及时公布施工队的安全生产情况。
五是加强对专业爆破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监部门加强与公安部门协调沟通,划清职责边界,对爆破队实行双重监管。尽管爆破队无须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也应当将爆破队纳入日常安全监督管理范围。就其“五落实五到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查其“三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情况,查其爆破员、押运员及安全员持证上岗情况等等,发现隐患或违法行为,依法处置。
总之,要想真正解决非煤矿山外包施工队安全监管的盲区,加强外包施工队资质管理是根本,加强施工队伍基础建设是基础,纳入矿山企业统一安全管理是关键,加大监管力度和社会监督是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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