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66条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形成记录,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这一条规定是为减轻企业负担,解决安全生产多部门多头执法而规定的,为以后联合执法奠定了法律基础。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实行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机制,又有“管行业的必须管理安全”的原则。目前来讲,对企业有检查权的行业部门很多,安监、质监、工信、公安消防、危爆、国土、工商、环保、气象等。各家有各家的职责,各有各的法律依据,谁家去检查也都是依法检查,并不违规。部门之间不联合,不沟通,各自为政,各行其是,这是普遍存在的“九龙治水”现象。对同一家企业,今天这家来检查,明天那家来检查,不管哪个部门来检查,都得由相应的领导及相关人员陪同、接待等等等等,无形之中给企业增加了一定的负担。
为什么很难实行联合检查呢?一是检查机制问题,只是在安全生产法中规定“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其他法律法规呢,不一定有。二是安全生产法宣传不够,安监部门执行安全生产法天经地义,而其他部门就不一定了,因为各自都有各自的法律法规,并且他们天然会认为,安全生产法是安监部门执行的法律,与其他部门无关。三是由那个部门牵头很重要,谁牵头,谁负责。其他配合部门则认为是牵头部门的事情,自己部门检查与否无关紧要,根本查不出什么问题。四是部门独自检查时,即便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问题,也多不沟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没有人将问题移送,否则会有“狗拿耗子”之嫌。再者,谁掌握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知识能有那么全面呢,又不是本部门管理的事情,万一错了,也很没面子。
假如按照目前的体制机制,实行联合检查又会怎样呢?一是联合检查人数会更多,比如检查矿山企业,安监、国土、公安、消防、工信、工商、环保、所在地乡(镇)等,少说也得七八个部门,每一个部门最少三个人,总得有二十多个人吧,如果带专家,人会更多,企业接待会更麻烦。如果企业生产系统较多,一天查不完,检查两三天,企业感觉会怎样呢?企业没有那么多的陪同人员,没有那么多的时间,更会手忙脚乱,负担会更重。二是目前提倡“四不两直”检查,如果联合检查,很难免会有人“泄漏”消息,企业会有时间去有造假、作弊,进而应付检查,检查人员将看不到企业的真实面目。三是既然是联合检查,每年不会有几次,检查过后,企业是否依然我行我素,涛声依旧,继续违法,也很难说清。
针对目前部门多头执法现象,最好是成立一个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管有多少方面的行政执法,统统放进一个行政执法“筐”内,由一个部门执法,也许是很遥远的事情。在目前我国体制机制的大环境下,笔者认为,加强联合执法还是有必要的,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是由安委办牵头,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沟通。目前,依照“管行业的必须管安全”原则,着力解决“安全生产就是安监部门的事情,与其他部门无关。”部门各自为政,除与自身利益有关外,很大程度上“以罚养人”现象存在。许多行政部门除少数财政开支外,大部分人员身份是“自收自支”,必须各自罚款,上缴县财政,以返还款“养人”。再就是信息渠道不畅通,既造成执法成本浪费,又造成对企业多头执法,徒增企业负担。其实企业有些违法行为都是相互关联的,比如矿山企业超层越界开采行为,既违反了矿产资源法,又超出了安全生产许可范围,无论哪一个部门发现,相互沟通一下,谁的职责谁处理,并不是太复杂的事情。实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既能增加部门之间亲合力,安委办又能实时掌握企业的安全生产动态。在这里,安委办牵头作用很关键,但目前县安委办人员少,综合协调能力差,还不能胜任此项工作,需要进一步强化安委办的职能作用,提高人员综合素质。
二是相关监管部门,制定执法计划,由安委办统一协调,制定“傻瓜式”安全检查表。安全生产法第59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监督检查。该计划需要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安监部门备案。严格按照计划执法检查,条理清楚,系统性强,既能突出重点,又能防止遗漏。在落实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具体到每一次执法,都要事先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根据平时掌握的企业的安全风险情况,将需要检查的企业名称,检查时间,检查内容,重点部位,参加人员、是否需要聘请专家,是否携带专业检测仪器以及特种防护用品等等事项,以表格的形式列出。同时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等,逐项列出“傻瓜式”可操作性较强的安全检查表。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同样制定安全检查表,统一汇总到县安委办备用。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际需要,由安委办牵头,部门配合执法检查,无论哪个部门只要有执法常识的人员,严格按照检查表逐项核对,就能实施联合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或隐患,按照部门职责权限,下达执法文书或进行行政处罚。
三是强化各部门检查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着力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今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通知是对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发的,不仅仅是安监系统。其中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一节,就如何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提出了明确要求,三年内专业人员不低于75%,凡进必考必训,每3年轮训一次,所有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等等。提高执法素质是搞好检查执法的必由之路,无论哪家检查,不可能永远抱着专家这根“拐棍”,离了专家不能执法,离了专家查不出问题或隐患。其实,本人并反对专家查隐患的原则,就目前现状而言,成本很高,无论专家费用由企业负担或是由政府承担,都是一种浪费。另一方面就是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执法人员必须风清气正,心净手廉,抵挡住利益的诱惑,坚决杜绝以执法为名,吃拿卡要。打铁须自身硬,没有过硬的业务素质,查不出隐患,浪费人力物力;没有过硬的政治素质,不作为或乱作为,同样给企业和自身惹麻烦。所有这些,必须由强制培训,联合培训来完成。
四是唤醒企业的安全自觉性,提高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主动性,实现企业自主管理。事故发生在企业,一旦发生事故,企业及职工是事故的最大受害者,同样道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及职工是最大的受益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企业,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内因所在,政府部门监管固然重要,但毕竟只是外因。外因再坚强有力,如果内因不起作用,也枉然。事实上,任何有作为的企业,都是靠自身抓好安全生产而发展起来的。安全生产法明确建立的“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必将推动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进一步唤醒企业的安全自觉性,主动性。企业“五落实五到位”,指明了企业具体落实主体责任的措施与方法,关键在在于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及职工的思想认识。“思想上如果存在问题或隐患,职位越高,隐患越大,危害越大”。企业全员安全动机调动起来后,职工自觉遵章守纪,企业自觉践诺,自觉落实主体责任,自主消除隐患,逐步形成的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通过安全文化引领,企业自主管理,直到企业自己查不出隐患,主动邀请相关部门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培训宣传,规程讲解等等,最终达到安全生产工作的最高境界。
综上所述,要想解决多头检查执法问题,实现高效的联合监督检查,强化安委办综合协调职能是的基础,转变执法方式是手段,提高检查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关键,企业通过安全文化引领实现自主管理是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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