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九江某中学初三学生反映,被学校强制签一份“安全协议”,内容是学生在上下晚自习的路上出事,学校一概不负责。家长们表示,接受不了学校这种规避责任的做法。校方称很无奈,走读生家长要求孩子上晚自习,学校只能保证学生在校园的安全,校外安全应该由家长负责。目前,学校要求非住校生停止来上晚自习。(见9月14日《浔阳晚报》)。
以前,新闻媒体曾报道过“生死状”,但都是发生在企业。有自作聪明的老板为逃避责任,招工时要求员工签订“生死状”,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由本人自行负责。“人的生命最为宝贵”,这样的“生死状”是无效的,甚至是违法的。现在又出现“生死状”,而且是发生在学校,实属不应该。“学生在上下晚自习的路上出事,学校一概不负责”,这样的口气,真叫人心里拔凉拔凉的。
不用多说,这份“安全协议”肯定也是无效的。虽然校方的理由听起来很充分,上级有规定,“住校生晚自习时间每天不得超过90分钟。走读生不上晚自习。”说这些自习学生是自愿签订“协议”的,这话谁信。谁家家长心甘情愿冒这样的险,拿孩子性命不当回事。
如此“安全协议”,校方推卸责任的意图显而易见。但是签了“生死状”又如何?真出了事,学校就一点责任就没有了吗?未必。学校本身是教育机构,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真出了事岂能甩得一干二净?学生一旦出现意外,该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法律对学校的权利和责任有相对明确的规定,不会以事故发生的地点来界定。因此,这份涉嫌违法的“安全协议”注定不能让学校摆脱应该承担的责任。
当然,这份无效的“生死状”也不是全无是处,它在一定程度上提醒大家要关心关注学生上下学路上的安全。安全管理实践证明,相当一部分危险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但前提是我们要以积极的态度正视它,并拿出行动。怕就怕,你推我我推你,全是嘴皮子功夫,而恰恰忽视了慢慢靠近孩子的安全风险。
所以,笔者认为,与其签订安全“生死状”,不如制定安全“防范计”,把安全风险降至最低。无论是在校外还是在校内,学校都要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家长也应明白自己的责任,并通过一言一行提升孩子的安全意识,共同构筑起一道安全“防火墙”。学校也好,家长也罢,都要明白:孩子的安全是共同的目的,真出了事故谁也逃脱不了责任,相互指责毫无意义,齐心协力,最大程度减少安全隐患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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