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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分析(6月作品)

  2015年6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会,通报了今年以来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以及今年6月发生的3起较大事故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易军在讲话中指出,今年以来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均有所增加,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很不乐观。截至到6月14日,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148起、死亡196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虽然比去年同期分别下降32.4%和24.3%。但是,较大事故同比却分别上升25%和34.5%,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达10起和39人。

  一、事故总体分析

  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2015年1-5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显示,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137起、死亡177人。其中:5月(43起,51人);4月(32起,46人);3月(31起,40人);2月(5起,12人);1月(26起,28人)。事故分布为:北京(7起,8人)、天津(4起,4人)、河北(4起,9人)、内蒙古(3起,4人)、辽宁(2起,2人)、吉林(1起,1人)、上海(5起,5人)、江苏( 22起,24人)、浙江(14起,15人)、安徽(6 起,7人)、福建(6起,8人)、江西(5起,5人)、山东(2起,6人)、河南(2起,3人)、湖北(5起,7人)、湖南(2起,3人)、广东(7起,7人)、广西(11起,14人)、海南(4起,6人)、重庆(6起,6人)、贵州(4起,4人)、 云南(4起,11人)、陕西(2起,6人)、甘肃(3起,3人)、青海(1起,3人)、宁夏(2起,3人)、新疆(3起,3人)、新疆兵团、山西、 黑龙江、四川、西藏均没发生事故。

  三、较大事故案例

  2015年以来发生的10起较大事故是:

  6月12日,河南省郑州市龙翔二街DN600给水管道过东风渠工程发生沟槽坍塌事故,造成3名施工人员死亡。

  6月12日,天津市宁河县经济开发区物联成物流有限公司仓储物流工程发生钢结构屋架坍塌事故,造成3名施工人员死亡。

  6月7日14时,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深粮物流有限公司粮食仓储及码头配套工程发生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造成4名施工人员死亡。

  4月30日,山东省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潍坊实验中学演艺中心施工现场,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发生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造成施工人员4人死亡,1人重伤。

  4月29日,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双河乡移民搬迁小区及公租房挡土墙工程施工现场发生土方坍塌事故,造成3名施工人员死亡。

  4月11日,河北省石家庄新乐市金地建材市场13号商业楼工程,在浇筑顶棚混凝土过程中,发生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共造成施工人员5人死亡、4人受伤。

  4月5日,青海省西宁市第四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工程多巴高原体育训练基地兴起路段施工现场,在进行管沟底部清槽过程中,发生土方坍塌事故,造成3名施工人员死亡。

  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标准厂房3号楼施工现场,在拆除外脚手架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造成3名施工人员死亡。

  3月16日,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第一大道工程施工现场,在顶管坑内清理淤泥过程中,发生土方坍塌事故,造成3名施工人员死亡。

  2月9日,云南省文山州职教园区学生活动中心施工现场,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发生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造成施工人员8人死亡、7人受伤。

  三、事故类型与时间规律分析

  建筑施工的特点,决定了建筑施工中的危险因素,以2015年一季度为例,主要表现在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起重伤害、机械伤害、车辆伤害、中毒和窒息等。

  高处坠落以从脚手架上坠落、在拆除井架时、在临边和平台等作业场所、拆除塔吊时为主要类型。由于在脚手架上吵闹,休憩;悬空作业、探身作业身体探出度过大;饮酒高处作业和不使用安全带;扣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施工管理部门忽视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忽视安全检查;施工安全制度不尽完善;没有及时排查安全隐患;恶劣天气作业等都可能造成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事故通常由高空落物、崩块、滚动体,硬物、反弹物、器具、碎屑和破片的飞溅造成。由于工人安全意识差、作业玩忽职守;施工人员违规操作、违章施工;在施工中精力不集中、操作不当、误操作;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失灵、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存在设计或制造缺陷;采光或照明不足导致的施工人员视角疲劳;施工场地狭小,人员集中,一旦发生物体飞出,极易导致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

  机械伤害事故的原因主要有:施工人员业务技术素质低,操作不熟练;注意力不集中,导致误操作;施工或操作时未使用合适的防护服及工具,未能合理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老化并没有很好的履行保养维修制度;安全管理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另外还有照明、通风、温度、湿度等环境方面的原因。

  触电事故分为电击和电伤事故。电击是指电流通过人体时所造成的内部伤害,电击会破坏人体呼吸、神经系统以及心脏,甚至产生生命危险。电伤是由于电流的热、化学以及机械效应对人体造成的伤害。施工人员缺乏安全用电知识;防护措施不到位、安全用电检查不到位、未穿戴防护用品;接错电线、相零反接;违章操作、麻痹大意;电气设备年久失修,破损设备线路未及时更换;潮湿的施工环境;紧邻高压操作等都会引起触电事故。

  施工坍塌事故包括边坡失稳引起土石方坍塌事故,拆除工程中的坍塌事故,现浇混凝土梁、板的模板支撑失稳倒塌事故,施工现场的围墙及在建工程屋面板坍落事故。

  中毒窒息事故会发生在工人清理污水管时,在人工挖孔桩中、在顶管施工中,在室内取暖一氧化碳中毒等情形中。从时间上来看,上午6点到9点的时候事故比较多,工作分配、安排任务后工人到各自的岗位上,7:30点以后工作会达到满负荷,但是这个时间段工人注意力不是很集中,容易出现伤亡的事故。而9点到12点的时候,工种交叉作业增多,工人手头的活越来越多,这个时侯只要稍微有点分心就会发生事故。下午将近6点快下班的时候,工人的注意力又开始分散,极易发生事故。晚上6点到9点,有时为了赶工期,晚上要加班,夜间灯光、环境等各种因素和个人体力、精神下降,也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通过对伤亡时间分布的分析,提示我们可以在事故高峰期的时侯,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这样就可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四、事故原因分析

  建筑行业安全事故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由违章、违规施工和不按专项方案施工造成的。面对一个个血血淋淋的事故,安全管理工作该如何加强,这是我们必须认真探讨的问题。

  从事故原因分析来看,任何事故的发生都不是偶然的,他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等四个方面叠加造成的。在日常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中,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是共性问题。

  从企业主体看,有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松懈;有的企业安全管理与项目管理脱节,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不能有效落实到项目;有的项目管理人员知识、技能及经验欠缺,一线农民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普遍不足。许多作业人员自恃“艺高人胆大”,自我保护能力差,冒险违章作业,对可能遇到或发生的危险估计不足,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防护不到位等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导致事故时有发生。从政府监管看,有的地方领导思想认识仍不到位,未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最重要的位置,工作力度不够;有的监管机构和人员责任心不强,执法不严,监督执法起不到应有作用;有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脱离安全监管,抢工期、抢进度、超负荷运转等现象严重。

  以云南省文山州职教园区模板坍塌事故为例,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模板支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违反相关安全技术规程,随意搭设模板支架,混凝土浇筑顺序错误、现场实测钢管壁厚及扣件等材质严重不合格。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建设单位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主体责任不清,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混乱以及监理履职不到位。另外,该工程在质量安全管理和建筑市场方面还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等。

  五、预防对策

  (一)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安全发展和经济发展摆在同等重要位置,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和本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督检查,认真分析本地情况,确定重点监管的地区和环节,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各类开发区内的建设工程以及易发生坍塌、高坠、机械伤害事故的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进一步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确保各类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进一步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总监、专职安全员的责任,督促其切实加强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审查把关以及易发事故部位的旁站监理,强化农民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尤其要加强对农民工和新入场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切实提高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避免盲目施救造成施救人员伤亡。对施工现场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相关管理人员不到位、操作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工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应挂牌督办并立案查处。

  (三)进一步加大城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当前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及乡镇生产性建筑以及县、区管工程监管力量仍然薄弱甚至缺位,特别是各类工业园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各类开发区时有发生。要统筹城乡建设管理,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强化县管工程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县级监督机构建设,对规避监管、不执行法定基建程序以及违法抢建项目,要坚决依法予以严肃查处,从源头上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四)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大对在建工程存在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施工,以及违法分包、私招滥雇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要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对发生安全事故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且造成安全事故的,不仅要严格处罚相关企业,还要严肃追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的监管责任。

  (五)制定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措施方案

  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以预防坍塌、高坠、中毒等为重点,开展切实有效的整治活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于拆除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以及涉及市政管道等可能发生有害气体中毒的工程,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施工技术标准,认真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履行法定审批手续,加强工地现场监控。要进一步落实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督促其认真审查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要严格控制施工企业夜间施工,指导企业合理安排施工进度,避免因施工高峰期盲目赶抢工期而忽视安全管理。

 

  突出基坑支护、土方(隧道)开挖、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以及起重机械安装、吊装及拆卸5类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强化建设、监理单位履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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