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一个看似“小爆竹”的电雷管,激发能量能使5mm的铅板穿透,并且穿透直径能保持铅板前后一致。如果露天激发,危害范围半径是20m,其产生的飞溅物能使在距离雷管激发点20m以内的人员和设备受到伤害。
这就是电雷管的危害说明。但是,对一个常年接触雷管、震源药柱地球物理勘探人而言,由于经常性与其打交道,经常性接触这些物品,对这些民爆物品的危害性也就视而不见,充耳不闻,产生了麻痹的心理,尤其是对一个看似“小爆竹”的电雷管,人们更不会把它当作一回事,觉得它就是一个小爆竹,有什么了不起。
正是在这样或那样的满不在乎、侥幸麻痹的心理驱使下,我国地球物理勘探行业曾经发生了这样或那样不该发生的事故,有的被击伤眼睛,有的被击伤腿,还有的个人隐私部位被击伤……。诸如此类,笔者不再一一列举。
然而,就是在这样一起又一起伤害事故面前,人们还不能够汲取血的教训,加强风险控制策划,事前采取防范措施。还再演绎着一起又一起麻痹大意的场景。
一、事故案例概况
下面,就是笔者介绍的一起雷管飞溅物伤人事故案例,其事故形成过程是这样的。
2015年6月9日,也就是某地震队施工的最后一天。根据设计要求,该区需要进行微测井。具体的施工方法是在厚黄土区选取几个点,采用钢柱垂吊的方法,将雷管穿在事先打好孔的钢柱上,用绝缘胶布将其固定。然后,通过爆炸线将其吊入井内,进行垂直井壁激发。其操作步骤是从井底开始,每隔1m进行一次微测井,激发能量由6发雷管,逐渐演变为1发雷管。
人员由爆破员、包药员、接线员组成。接线员除了负责担任接线工作外,还负责垂吊雷管钢柱,每激发一次雷管,接线员把雷管钢柱从井中提出来,重新装入雷管,再将钢柱吊入井内,如此循环往复,直到测到距井口1m深的地方。接线员当时距离井口水平距离5m左右。
6月9日,当测到距井口1m深的时候,爆破员激发完雷管准备收工之际,负责接线的技术管理员感到自己的小腿部位不对劲,结果一看,小腿流血,裤子有绿豆般的小孔。
二、事故之谜
看到这种情况,人们赶快把受伤人员送到医院诊治,结果发现小腿肌肉内有异物,怀疑是雷管爆炸飞溅物,并且已伤入肌肉内,不能取。
事发后,人们也百般不得其解,总认为在井深1m处激发雷管不会产生飞溅物。有的人还专门检查了钢柱孔内有无碎铁屑,结果都没有发现孔内有碎渣。
现场负责人为了验证其危害性,又在其他孔内进行三次这样的试验,具体办法是在井口盖上一个纸箱片,然后用铁锹压住,结果也没有发现纸箱片有被击穿的小洞。但是有无法解释受伤者裤腿小洞的来源。是被周围灌木所刺伤,还是被周围石子所击伤。灌木刺伤,一般应为一道滑口,不可能那么规则。周围石子击伤,石子的能量从何处来,当天又没有刮大风。
三、事故原因解惑
就在这百般不得其解的时候,当我们把施工简易图绘出来,理出飞溅物做反射运动图时,人们只有一种解释,就是雷管激发后,其能量将岩壁上的石子击碎,产生多种方向的碎石子,在井壁上进行反射运动,导致部分颗粒飞出伤人。另外钢柱本身一种刚性物体,飞溅物击打到钢柱上后,产生高频率振动波,只会增强碎石飞溅物的能量,而不会吸收减弱其能量。
至于在其他孔内试验没有得到验证,是因为每个孔内的具体情况不可能完全一样,这就是事故的偶然性,也许发生的概率仅有万分之一,但是你遇上就是百分之百的概率。
四、风险分析与风险控制策划
就本起事故而言,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今后应采取的措施有三个方面。一是事前缺乏风险性分析。微测井是地球物理勘探的一种方法,其激发物质主要是地质勘探雷管。电雷管是民爆物品的起爆器材,属于危险化学品,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一旦失去控制,产生意外爆炸将会对在场人员和设备造成伤害。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具备防静电、防误爆和防飞溅物等安全生产条件。在起爆前,人员必须撤离激发点20m以外。这本应是事前应该做的事情,但是我们目前的安全生产管理,往往忽视这项工作,把事前风险分析,作为一项被动工作来抓,你说一下,他动一下,你不说,他就不做。在开工前,很少针对性开展安全培训和事故风险性告知活动;二是违背安全操作规程。《地震勘探爆炸安全规程》(GB12950—91)5.1.9条规定,测定雷管电阻时,应在专门的房间内或露天进行。 被测定的雷管,应远离测定人20m以外,并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在测定地点,一次不准超过 1 0 发雷管。测定时所通过的电流,不准超过10—20 M A, 一次通电时间不得超过2s。该条规定虽然没有涉及到地震勘探微测井,但是其安全距离应属于采用雷管激发的微测井的安全距离,人员应撤到距离爆炸站20m以外,而不是5m内。三是安全防护不够。既然知道民爆物品包括雷管激发后会产生飞溅物,那么在施工时应采取堵塞或压土袋子等安全防护措施。民爆物品激发时的安全距离与井深、药量和防护措施有相关关系,一般而讲,井深愈深,其安全距离越短,药量越小,距离越短。限于施工时的地形条件,有时候很难将人员撤离至安全距离以外,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采取扣压沙土袋等安全措施,预防民爆物品起爆后飞溅物伤人事故。
五、结论
从本质上讲,伤亡事故属于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随机事件。就一特定事故而言,其发生的时间、地点、状况等均无法预测。
事故是由于客观存在不安全因素,随着时间的推移,出现某些意外情况而发生的,这些意外情况往往是难以预知的。因此,事故的偶然性是客观存在的,这与是否掌握事故的原因毫无关系。换言之,即使完全掌握了事故原因,也不能保证绝对不发生事故。同时事故的偶然性还表现在事故是否产生后果(人员伤亡,物质损失),以及后果的大小如何都是难以预测的。反复发生的同类事故并不一定产生相同的后果。
但是,事故的因果性决定了事故的必然性。事故是一系列因素互为因果、连续发生的结果。事故因素及其因果关系的存在决定事故或迟或早必然要发生。其随机性仅表现在何时、何地、因什么意外事件触发产生而已。
掌握事故的因果关系,砍断事故因素的因果连锁,就消除了事故发生的必然性,就可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的必然性中包含着规律性。既为必然,就有规律可循。必然性来自因果性,深入探查、了解事故因素关系,就可以发现事故发生的客观规律,从而为防止发生事故提供依据。应用概率理论,收集尽可能多的事故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就可以从总体上找出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为宏观安全决策奠定基础,为改进安全工作指明方向,从而做到“预防为主”,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
就本起事故而言,单发雷管在井中1m深,垂直井壁激发产生飞溅物,并导致人员受伤,属于事故的偶然性和风险性,因为在同样的条件下,没有得到有效的验证。
但是,事前风险分析,考虑到这种意外情况的发生,采取防范措施,是我们实现安全生产前提所在。由此得来,风险控制策划是我们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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