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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蹈“彭宇案判决”负面影响之忧(5月作品)

  5月4日《鲁中晨报》刊登了《安全检查时未发现隐患两名公职人员被定罪》一文,文中以王某和刘某按未发现企业存在的用电隐患为由,判处两人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看到这个报道,笔者觉得除了此案判决存在瑕疵有待商榷外,更担忧的是如此判决会像当年南京“彭宇案判决”给社会道德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一样,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造成负面影响。从近期全国安监工作人员对此案的关注和热议来看,这种担心不是杞人忧天,不是危言耸听。

  笔者认为,在当下这个传播广泛的时代,一个案件的判决是否公正,除禁得起推敲,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外,还要考虑这个判决会不会导致社会上的恐慌情绪。当年南京“彭宇案”判决,让众人为老人摔倒扶不扶而纠结,时过多年,但负面影响至今未消除。再看看这次的“周村案”,安监人员王某和刘某按规定到一家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未发现企业存在的用电隐患。在检查2个月后,这家企业的一名工人在车间内触电身亡。经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拌料机电机引线接头处长期被滴落的润滑油侵蚀老化,致使外壳带电;间接原因是山东XX塑业有限公司编造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彻底,长期用63A的继电保护器代替10A的继电保护器,配电室未配备专职电工等。周村区人民法院一审及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都认为刘某、王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事故隐患,致企业发生一人死亡的安全事故,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笔者认为,这样的认定和判决,无疑会给广大安监工作人员带来难以承受之重,使安监人员陷入工作无所适从、心里没底,人人自危的尴尬境地,会对安全监管工作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很明确,安监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依法进行审批、验收;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监督、指导、协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简单地说,安监部门的监管是宏观管理为主,微观监督为辅。《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中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就是说,日常监管工作按照监督检查计划进行,不是全天候。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不能一出事就说检查走形式、监管不到位。监管部门按计划进行了执法检查,对问题或隐患进行了处理,就不应承担责任。拿“周村案”来说,且不说电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是企业的主体责任,不是安监人员的分内事,即便是安监人员现场检查的职责范围,距检查时间过去两个月了,车间发生触电事故还认定是安监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过于牵强,实在让人难以苟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杨栋梁局长曾强调,安全监管部门是“执法队”而不是“救火队”。笔者认为,安全监管部门不是企业的“贴身管家”,不应该也不可能大包大揽、事事都管。现在,有一种现象,就是只要一出事故,不是先查企业是否落实了主体责任,而是先把矛头指向监管部门,“干啥去了”“怎么管的”“有啥猫腻”等等。笔者在此不是为监管部门推卸责任,不可否认,有些事故确实与监管部门人员失职、渎职有关,但动辄就把事故原因归咎于监管部门,像“周村案”之判决,总感觉有失公允,期待在大家的关注下,能得到复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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