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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一案告诉我们,履行安监职责更需要有专业能力(5月作品)

  晨报淄博5月3日讯 王某和刘某按规定到周村一家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未发现企业存在的用电隐患。在安检2个月后,周村这家企业的一名工人在车间内触电身亡。记者今天获悉,淄博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王某、刘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两人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此报道一出,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尤其是从事在县乡一级安全监管人员的热议,有的人认为,这个判决对所有县级以下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带来了极大震动,很多人感到渺茫,感到委屈,更感到寒心,现在他们如何最关心就是避免玩忽职守罪。有的人认为,安全监管人员如果经常到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督查,检查的企业越多,那他被问责的机会就越大。如果大家都待在机关,不去检查,被问责的风险反而变小。这样的两难局面,导致安全监管成了高风险的岗位,大家都不愿到企业认真检查,认真监管。化解安全监管的两难困局,需要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工作更多的关注,对安全监管工作更多的支持,对安全监管人员更多的关心。有的人认为,面对这样的判决,我们不服,但我们不能无语。干事的出事,不干事的反而没事,难道这才是安监的正道吗?大错特错。天若有情天亦老,人间正道是沧桑。这样的判罚不被驳斥,安监局的工作还怎么干?谁都保证不了企业不出事故,安监局不是万能的,安监人员更不是包治百病的神医,安全执法人员去一趟就能查出所有的安全隐患吗?此案为全国的基层安监人员敲响了警钟,告诉了安监部门、安监人员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慎重检查,履职到位。有的人认为,从“周村案”事件来看,安监人员不仅不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还要学习《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其他党纪国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人认为,本案中,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隐患不是监管人员形成的,监管人员也没有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职责,监管人员未发现事故隐患与造成死亡事故没有直接的、刑法意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归纳起来,有三种观点值得我们去认真思考,一是履责与不履责的问题,有的人认为,如果大家都待在机关,不去检查,被问责的风险反而变小。其结果是这样的吗?如果真有这种情况的出现,那么,每起重大或较大事故的通报中为什么总会提及安全监管不到位问题。作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不经常去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出现监管盲点,那么这个企业一旦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性质较为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监管人员是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的。二是履责与履责是否到位问题。本案中王某和刘某按规定到周村一家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未发现企业存在的用电隐患。王某和刘某到企业开展安全检查这一行为过程说明是履责了,但是,未发现企业存在的用电隐患,说明王某和刘某在执法过程中的确存在履责不到位的问题。三是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人认为,本案中,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隐患不是监管人员形成的,监管人员也没有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职责,监管人员未发现事故隐患与造成死亡事故没有直接的、刑法意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有不妥之处,监管人员也没有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职责,那么,安全监管人员去企业开展安全检查的目的是什么?检查完后,安全监管人员为什么要给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呢。至于说,本案中为什么没有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和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这涉及到法院执法方面的问题,留作我们以后探讨。

  通过梳理周村一案的形成过程,笔者认为,作为基层安监人员要对自身所担负的责任一定要有一个完整的认识,在安全检查执法过程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确保在自己所检查的范围内保证不出事故,才能避免被追责。这才是,我们安监人员要面对和研究的问题核心。

  一、对责任的认识

  谈到责任,我们往往是在工作中出现不良后果或事故后,要追究相关人责任时候,才认识到责任的重要性,才感觉到责任的分量。这是责任定律中的惩责阶段,属于责任管理的后期工作。如果对责任的认识仅仅局限于不良事件出现后,那么,我们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就不能在企业管理中落地生根,发挥作用,就不能做到知责、履责和问责。

  《责任定律》认为,责任是一种义务,需要人们付出一定的代价,因此在承担一个责任是有时间过程,一般分为十个步聚(此步聚借鉴网络作家南华诗剑,原名冯伟雄,请见参考资料):1、审责,2、切责,3、归责,4、尽责,5、责难,6、受责,7、惩责,8、悔责,9、免责,10、偿责。具体含义如下:

  1、审责是人们在完成目标之前,对这个目标的结果进行判断责任的大小、时间及承担对象。

  2、切责是承担责任人从思想上充分了解责任。

  3、归责是承担责任人以非强制性或压迫性接受责任。

  4、尽责是指接受责任的人在承担责任的过程中,有能力去驾驭责任的方向,尽全身心地应对各种风险,用最快速度完成责任。

  5、责难是对承担责任人完成责任过程中,对一些事件和存在风险进行有意识地在一定时间上去指责或非难责任人。

  6、受责是对承担责任人一种惩戒和提醒行为,是为完成责任提供更好的保障。

  7、惩责是承担责任人在完成责任过程中出现失误进行结果性惩罚。

  8、悔责是指承担责任人在完成责任过程中,受到不应该惩罚的责任,人们而后悔。

  9、免责是给承担责任人受到不白之责能申辨,并取消不应该承担的责任。

  10、偿责是指承担责任人受到不应该承担责任后,人们对其物质上、精神上进行一定的补偿。

  其中前三项审责、切责、归责属于责任管理的前期准备工作,是我们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赋予每个职位上所有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使监管部门对职位上的人员应承担责任的风险大小、时间和对象有一个基本判断,做到职责明确,大家认可,充分理解。

  这一点是我们在责任制管理方面存在的严重缺陷。过去,由于我们对责任及责任制管理缺乏正确的认识,所以在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时候,要么缺乏法律依据,要么凭借个人主观愿望或抄袭别人的制度。责任制度在制定和公布前,缺乏征求大家的意见和科学论证程序,从而使责任制度缺乏可行性和大家的认可。

  企业一旦发生事故,要追究相关人责任的时候,就会出现相互推诿,互相扯皮等现象,有时候也会使事故追责失去公正、公平性。

  4、5、6项的尽责、责难、受责,是责任制的过程管理,是考察职位上人员责任心、履责、问责的一个过程,是管理者在管理活动中,必须注意把握管理对象的变化情况,不断调节各个环节,以实现整体目标,同时也是对每个人员履责情况的考核与评估。如果职位的人员认真工作,善作善成,那么职责考核结果就为合格或优。如果履责不到位,或因履责不到位因素,出现了一些意外因素或小事件,管理人员就应该对管辖范围内的职工进行批评、教育或惩戒,提醒下一步改进。职责考核结果对责任人就会评为不合格,以示警示。

  所以,通过学习、梳理相关责任管理,我们每个安监人员应对自己的安全监管责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新《安全生产法》第四章安全监督管理章节中第五十九到六十七条的所有规定,就是国家通过法律形式授予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责任的相关部门的责任,其中,第六十二条一、二、三、四款就是赋予安监执法人员的责任。在执法过程中,安监人员能否承担起法律赋予自己的职责,确保在自己检查的范围内,查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隐患,保证不出事故,用最快速度完成责任,应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一个关键问题。

  履责是有风险的,这一点我们安监人员必须有足够思想准备和认识,否则我们就不会感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压力。

  二、履责要注意把握要害

  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对安监人员执法进行了如下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这四条,条条都是我们安全监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尽的责任。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是我们进行执法检查的依据。如果安监人员不掌握企业应遵守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我们就很难判断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无违法行为,现场中是否存在隐患,是否存在重大隐患,有无被淘汰的设备设施等。

  尽责是指接受责任的人在承担责任的过程中,有能力去驾驭责任的方向,尽全身心地应对各种风险,用最快速度完成责任。

  周村一案,王某和刘某按规定到周村一家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未发现企业存在的用电隐患。这说明,我们的安监人员掌握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方面,还有很大缺陷,存在许多不足。

  三、履责要注意工作方法和工作程序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这是安监人员执法过程中的首要一步,作为安监人员一定要有企业是安全生产主人的观念,只有企业领导、管理人员、车间主任、班组长和技术骨干,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人。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否合法合规,现场是否存在隐患,他们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否健全,安全管理是否到位,只有他们才知道。

  所以,我们监管人员深入企业后,必须获得企业领导的支持,履行如下执法过程检查。

  首先成立由安监执法人员、企业法人、分管领导、车间主任、技术骨干、班组长等安全检查小组,让执法检查覆盖到企业各个层面,引起人们在思想上的高度重视,做到执法检查与企业日常的安全检查相结合,尽量减少企业安全检查的成本支出。

  二是调阅相关资料,必须做到四查四看。(1)查看企业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识别、传达、宣传培训和合规性评估。通过查阅法规识别资料,我们可以查找企业在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是否存在缺陷。如果一个企业没有定期识别与企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安全技术标准,那么这个企业在合法性经营方面就有可能存在问题。(2)查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3)查看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4)查看企业应急预案,明确企业事故风险种类。

  三是开展安全检查。主要是深入到企业施工现场或车间,对企业生产工艺、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电路敷设和动力设备以及现场管理进行全面检查。尤其涉及到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安全的粉尘、噪声、消防、触电、爆炸、机械伤害等二十类事故风险逐项排查。可以通过一边查看,一边询问,一边要求企业拿出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衡量现场是否存在隐患,明确隐患存在的关键环节、部位及发生事故的征兆和如何处置等。

  四是征求意见。安全检查的形式很多,但是真正知道企业安全隐患在什么地方,还必须征求现场职工的意见。通过一对一的沟通、谈心、交流等方式,让职工说出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办法。要知道职工群众的很多想法,往往不是在那些很正式的场合、当着很多人的面会讲出来的,而是要同他们身挨身坐、心贴心聊才能听得到。我们只有甘当小学生,虚心向现场职工交流,我们才能听到现场一线职工的真声音,才能做到发现隐患和问题,把隐患和问题一并整改。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和作业规程是否可行,可靠,只有在现场的职工知道,在他们身上蕴藏着安全生产管理的“真经”。只有同他们身挨身坐、心贴心聊才能听得到职工对安全生产管理的好建议,好办法,实现共商安是,共管共治。

  五是开会通报。执法过程检查不仅仅是给下一张整改通知书那么简单,更为主要的通过企业法人召集相关部门人员开会、通报,让其企业知道他们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期限、资金和整改措施以及整改过程中的现场处置方案,做到安全隐患整改“五到位”。

  六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七是开展隐患整改情况复查。这个工作虽然由执法人员完成,但前提必须是企业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通过图文并茂的方式说明企业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方式、方法以及效果。然后由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对。

  完成了上述七项过程,我们才能算完成对一个企业的安全检查执法闭合环过程。其内容较多,涉及到的检查程序也很复杂。但是只有通过这样认真细致的检查,我们才能做到监管部门和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实现双向互动,做到隐患整改和提高管理双赢。

  履责是一种积极主动的行为。履责到位,保证我们所检查的范围内不出现事故,才是我们安全监管专业能力的体现。只有加强日常工作中履责的前期管理和事中履责考核,我们才能免于企业发生事故被追究到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只有尽职尽责,我们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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