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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和劳动合同同时签署点赞(3月作品)

  近日,山东省安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印发了《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建立了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制度。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国安全生产报》2014年3月10日)

  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随着工业生产领域的不断拓展,职业病的种类也越来越多,对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我们安监部门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加强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如,去年11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总局70号令),简单明了,可操作性强,很受企业广大职工欢迎。此次,山东省安监局、制定印发《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规定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谓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又一创新之举,当为之点赞。这项措施的好处,笔者认为有三点:

  有利于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对于职业病危害告知,相关法律虽有明确的规定,企业也有告知栏,但毕竟不如白纸黑字,签字盖章,人手一份,看得明白,心里踏实。

  有利于职工维权自身权益。《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劳资双方签了字、盖了章,双方就得遵守合同,按合同办事,不能一签了之。职工有权知道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依此来维权,有利于保护职工权益。

  有利于监督管理。企业预防职业病危害做得到不到位,不能光看企业设没设公告栏,做没做警示标识,主要还是看职工满不满意、认不认可。企业预防职业病危害做的如何,职工最有发言权、建议权。《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和劳动合同同时签署,可以更好地发挥职工的监督权,推进企业和职工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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