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了2014第四季度安全生产黑名单,16家企业“榜”上有名。因为,这些企业在去年第四季度安监总局组织的暗查暗访中均查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去年以来,国家安监总局及各地安监部门普遍建立实施了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和存在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名单定期公告,既督促这些企业尽快整改,也让公众清楚哪些企业存在重大隐患,还劳动者一个知情权,对促进安全生产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现实工作中,有的地方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还存在一公布了之、公布渠道少、覆盖范围小、部门间配合不力等不尽人意的地方,使“黑名单”的威力大打折扣甚至形同虚设。所以,笔者认为,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打好 “组合拳”,才能切实起到警示和惩戒作用。
一是广而告之,扩大信息覆盖率。要进一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或布告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公布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扩大信息覆盖率,在不泄露企业商业机密的前期下,把企业的信息再“晒”地详细一些,最大限度的还劳动者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在公布形式上,不仅仅有文字,最好配有视频、图片或录音等,做到更直观、更具体,更有说服力,更有警示和教育价值。
二是联合作战,提高制度威慑力。要让“黑名单”制度发挥应有作用,关键还要有其他部门强有力的配合,成为一道让企业望而生畏,不敢越雷池半步的“高压线”。比如说对“黑名单”中的企业取消生产资格、停止贷款、停电停水、增加保额等方面的组合处罚时,就需要工商、银行、供电、供水和保险等部门的协调联动,让安全生产失信企深刻地感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实现市场监管,社会共治。倘若只是公布了“黑名单企业”,相关部门没有配套制裁措施,没有及时跟进,甚至出现一家企业这边上了安全生产“黑名单”,那边却在别的部门的“红名单”上榜上有名的笑话,不仅不会起到真正的震慑效果,也难以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是严格执法,提高违法非法行为成本。安全监管部门对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企业,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实行重点监管,加大安全检查频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按照“四个一律”的原则,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使企业看清违法成本,算清经济账,切实把安全生产抓紧、抓实、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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