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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风险公告是员工应享受的权利(12月作品)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总局令第70号),要求企业公开自身安全生产危险危害因素信息。该规定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企业醒目位置、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重大危险源和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公告相关危险危害因素及应对措施。

  员工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操作者,既是安全生产保护的对象,又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居于核心和关键的地位。保障职工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的知情权,是企业的义务,更是职工的权利。对此,《安全生产法》有明确的规定。如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可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是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文的细化、量化,更具操作性,对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要做到“安全第一”,就要防止一切麻痹松懈思想,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一些生产安全事故就是因为生产经营单位忽视细节问题而导致的。督促企业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可以提醒、警告员工时刻清醒认识所处环境的危险,提高注意力,加强自身安全保护,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今年江苏昆山中荣公司“8.2”爆炸事故中,企业从来没有人告诉员工空气中的金属粉尘会爆炸,员工在危机四伏的环境中工作,严重超标的粉尘不仅伤害着他们的健康,更威胁着他们的生命,最终酿成惨剧,教训极为深刻。所以,笔者认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是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切实重视,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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