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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综合治理,保障平安”的几点建议         ★★★
 
关于“综合治理,保障平安”的几点建议
作者:李忠仕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19 15:54:29
 
 当前,国家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党委政府机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积极参与、广泛监督。全国安全生产呈现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事故总量逐年减少,主要指标持续下降。但形势依然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多发,重点行业领域的问题尚待进一步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任重道远。
    为了实现2007年“综合治理,保障平安”的各项目标,我下面谈几点建议:
    1.严格搞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是综合治理的根本源头。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的要求,理清工作责任和工作关系,在地方政府负责搞好煤矿整顿验收的基础上,严把审查颁证关。即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安全工作资格证、营业执照等六个证照。确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对已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要继续组织监察,发现其擅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给予行政处罚,限期整改;逾期未能完成整改的,要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凡经现场验收后达不到办证条件和和逾期未申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建立全国联网矿主黑名单制。
    2明确监察工作定位,制定执法计划,落实“三项监察”职能是综合治理的重要前提。省局、分局以及机关业务处室,都要分解落实监察任务,找准工作定位和切入点,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履行好“三项监察”职责。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国家监察、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的要求,明确工作关系。一是明确省局、机关业务处室和分局的工作关系。按照“重点监察在点,专项监察在线,定期监察在面”的思路,进一步完善“点、线、面”结合的监察工作格局。
    3.制定执法计划,全面、细致、严格落实监察任务是综合治理的重要基础。增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辩证思维。既要注重监察的特殊性,又要注重监察的普遍性和全面性。在注重小煤矿的安全监察、督促专项整治、减少事故总量工作的同时,抓好对国有重点煤矿的全面监察,防止重特大事故;在注重防治瓦斯、水害、火灾事故为重点的同时,加强对粉尘、顶板、运输提升等其它灾害的预防治理;在注重监察煤矿超能力生产的同时,加强对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监察;在注重对重大隐患整改监察的同时,把煤矿企业全员培训、煤矿负责人下井带班情况纳入与隐患同等地位进行监察。
    4.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培训工作的宣传力度是综合治理的重要保证。 对国家在年内出台的重大政策,重要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重大举措等,及时组织宣讲团,赴重点矿区和煤矿企业进行宣讲。加强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监察力度,提高煤矿主及从业人员的管理、技术素质和安全隐患危机意识。规范新闻宣传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的要求,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建立事故报道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快速、准确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避免不实报道、小道消息以及恶意炒作。建立与当地宣传部门的联系协调机制,借助、依靠主流媒体对舆论进行正确引导。
    5.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和加强法制建设是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督促煤矿企业从实际出发,采取职工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坚持安全文化建设与生产经营相结合、与企业管理相结合,把安全文化渗透到职工的劳动和生活当中,努力做到亲切自然,潜移默化,因势利导;推进安全意识形态建设,使安全第一、遵章守法、“三不伤害”等安全理论和意识成为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群众的自觉行动。
制度建设带有全局性和根本性,要按照中央关于建立法制型国家的要求,加强法制建设,规范监察执法行为。对中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监局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符合本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的实施细则,便于操作实施。
    6.加大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查处力度是综合治理的关键。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和国家总局、煤监局的要求,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察力度,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特别规定》要求进行隐患排查,落实重大隐患报告制度,加大隐患整改,监察企业在重大隐患整改中主体责任的落实。坚持对煤矿重大隐患的整改实行跟踪问效、闭合监察。发挥群众监督举报和微服私访调查的作用。
    深入开展攻坚战,深化提高办矿质量监察通过安全核准、安全专篇审查、验收等手段,促进各地区加快煤炭资源整合进度,规范矿井改造重组。凡整合后的煤矿,必须做到 “三个一” ,即整合后,煤矿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一套生产系统,一种管理模式。 严格监察非法开采、关而不死、死灰复燃和前关后建的违法行为。对“边建设、边生产”,“假技改、真生产”,“假整合、真生产”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未按“三同时”要求施工的,依据相关监察处罚条款,予以处罚,直至提请关闭。
    7.加大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监察力度是综合治理的根本保证。依法加大对整顿关闭煤矿的监察力度,把执法监察工作做到位,通过监察执法推进整顿关闭工作。对那些整顿无望、资源枯竭、有资产纠纷、至今整改不见成效的小煤矿,要提请地方政府先行依法关闭。对证照不全的非法矿井,发现一处要依法打掉一处。督促各级地方政府认真按国家要求搞好小煤矿的资源整合工作。深化瓦斯治理和整合技改、质量标准化达标。首先要加大对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完善和使用的监察力度,协助已安装系统的煤矿,加强运行维护、人员培训、建章立制,切实发挥作用,区域联网加大监察力度。对没有安装井下监测监控系统、未按规定进行监控系统培训的煤矿不予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或延续,并予吊销,直至提请关闭。
    8.落实执法责任制是综合治理的重要力量。要完善执法责任监督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制定严格的奖惩措施,继续签订监察执法考核责任书,将执法计划、工作职责分解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加强对执法工作的检查考核,建立执法检查结果和责任目标挂钩的“双考核”制度,辖区控制重、特大事故情况要与执法责任考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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