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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新华网北京9月21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活动场所管理者的安全责任以及公安机关的职责,规定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条件、安全许可制度以及安全保障措施,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人员的行为作出了规范。

  条例中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指出,考虑到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虽然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特征,但是已经过相关部门的依法经营许可,其安全问题可以纳入日常公共安全进行管理,不必再作为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管理,因此明确了这类活动不适用此条例的规定。

  按照条例规定,活动承办者应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因为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安全许可已经有专门的行政法规规范,为了使行政法规之间相衔接,条例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对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条例规定,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责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为了确保这些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条例要求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定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条例同时规定,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或者扩大举办规模。

  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警力,维持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根据条例,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华网北京9月21日电(记者张景勇)自10月1日起施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作出了明确界定。

  条例中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新华网北京9月21日电(记者张景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活动承办者要制定并落实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条例具体规定了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的内容,承办者在安全设施、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具体责任。

  新华网北京9月21日电(记者张景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有利于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责任、加强监督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条例明确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的安全条件、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实施许可的程序。

  新华网北京9月21日电 (记者张景勇)自10月1日起施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或者扩大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同意方可变更;变更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举办规模的,应当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新华网北京9月21日电(记者张景勇)自10月1日起施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人员的行为作出了规范。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维护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需要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人员的行为作出必要的规范。为此,条例规定: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服从安全管理等。

  新华网北京9月21日电 (记者张景勇)自10月1日起施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措施。

  ——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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