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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14日
  • 作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 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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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要求,强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下简称矿用安标)制度在事故预防中的重要支撑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煤矿矿用安标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评审程序,着力提高矿用安标申办工作效率

  (一)严格时限要求。制定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实施规则,不断优化工作程序。进一步细化、明确各类产品受理、审查、检验、评审等环节的时限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切实提高申办工作效率。(完成时限:2014年1月31日前)

  (二)规范监督评审。研究建立监督评审分级制度,依据企业生产能力、市场信用和产品安全性能等,探索实行分级制、差异化的监督评审,提高监督评审效果和效率。主动接受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现场评审的监督。提前一周将现场评审工作计划,以函件或邮件等形式送达相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完成时限:2014年3月31日前)

  (三)建立倒查机制。建立和完善矿用安标工作责任落实倒查制度,加强矿用安标审核发放各环节的节点管控和任务管理。对不能按时限、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并将完成情况作为委托任务的重要依据。(完成时限:2014年1月31日前)

  二、强化日常监督,加大矿用安标产品的管控力度

  (一)持续加大矿用安标发放后的监管力度。自2014年起,以核查企业实际生产产品与送检样品的一致性为重点,每年必须对重点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依法依规暂停或撤销其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以核查矿山企业采购产品与矿用安标检验样品的一致性为重点,每年核查矿山企业不少于10次。

  (二)自觉接受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监督检查。要积极配合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加强对矿用安标产品生产、使用环节的监管,为矿用安标产品安全监察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每月将矿用安标发放、暂停、注消、撤销等情况以函件或邮件等形式送达相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意见征求表,每年征集一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完成时限:2014年6月30日前)

  (三)建立完善矿用安标认证信息反馈机制。制定安标认证调查表,每半年征集一次产品生产企业和矿山企业对矿用安标相关工作的意见。(完成时限:2014年3月31日前)

  (四)完善矿用安标产品售后使用环节的标准规范。要重点研究矿用安标证书有效期满后设施设备如何继续使用的问题、被暂停安全标志产品如何继续销售和使用的问题、矿用安标产品升级改造和大修以后如何重新认证的问题。逐步完善矿用安标产品、设备使用年限、售后服务、维修保养等标准规范。进一步明确生产企业、使用企业对矿用安标产品承担的相应职责,督促产品生产企业完善售后服务体系,督促使用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完成时限:2015年6月30日前)

  三、切实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机构的管理

  (一)建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评机制。每年须对技术审查员、现场评审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坚决予以淘汰。(完成时限:2014年1月31日前)

  (二)切实加强对现场评审员的管理。要及时收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生产企业填写的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综合信息反馈表,对存在问题的评审员,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评审员资格。(完成时限:2014年1月31日前)

  (三)建立检测检验机构评估淘汰机制。要加大对承担矿用安标检测任务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每半年对其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达不到要求的机构,取消委托矿用安标检测任务。(完成时限:2014年3月31日前)

  (四)建立客户综合评价系统。制定纪律反馈单、信息反馈表、网络投诉、电话举报制度,建立健全客户综合评价系统,将评价结果作为工作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强化安标国家中心服务意识,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现象。(完成时限:2014年1月31日前)

  四、推进物联网系统建设,完善矿用安标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一)加快推进矿用重点装备的物联网系统建设。推进便携式、可读取数据检查工具的研发和使用,提高安全监察效能,为安全监管监察、物证溯源等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支撑。(完成期限:2016年12月31日前)

  (二)建立矿用安标信息统计分析报告制度。要加大对矿用安标信息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工作,每季度形成安标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季度统计分析报告、每年形成安标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年度统计分析报告,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完成时限:2014年3月31日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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