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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6日
  • 作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 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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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监总管三〔2013〕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今年以来,在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暗查督查和全国危爆物品安全大检查大整治明查暗访中,发现一些地区和部分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存在诸多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特别是近期发生的广西岑溪“11·1”重大事故和广西合浦“11·21”、陕西蒲城“11·20”、湖南浏阳“10·14”、湖南临澧“9·28”等较大事故再次给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为强化当前至201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各环节及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严防事故发生,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平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烟花爆竹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从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执法,把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坚决防范烟花爆竹事故发生。

  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针对当前产能过剩、需求下降、产品积压等突出问题,结合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精神,及早调整生产、订货计划,防止出现产品滞销,导致严重超量储存等隐患问题。

  二、严格规范烟花爆竹企业生产行为

  要坚决贯彻执行《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1号),严格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生产经营行为。严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特别是“三库”(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四防”(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进行生产,严禁转包分包、一证多厂、挂靠生产、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和“三超一改”(超许可范围、超人员、超药量、擅自改变工房用途)、边改造施工边生产、超能力突击生产,严禁生产药量、规格、级别超标和包装标志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严禁将本企业产品冒牌销售或购买其他企业产品贴牌销售。

  要认真吸取近期几起较大以上事故教训,持续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治理。一是严把礼花弹、小礼花等高危产品的许可准入关,A级组合烟花和B级小礼花只能由具有礼花弹生产资质的企业生产。二是彻底排查转包分包、一证多厂、挂靠生产、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依法暂扣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是凡使用机械设备或改变生产工艺技术的,一律要重新审核工房布局、建筑结构和定员定量。

  三、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

  要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有关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信息化管理工作要求,强化旺季经营安全管理措施。严禁无合同或仅签订未明确产品详细信息的合同买卖烟花爆竹,严禁未张贴标识码登记流向的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严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库超量储存、超员作业和在库房内拆箱分装,严禁零售点集中、连片或在居民楼内设置和超量储存,严禁走街串巷兜售烟花爆竹,严禁向烟花爆竹零售点及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及超标产品。对经营单位积压的超标、专业燃放类产品,要逐一造册登记,单独存放或封存,在公安机关监管下由具有资质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燃放或由公安机关组织销毁,严禁私自出售。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要建立完善烟花爆竹丢失、被盗和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严防被犯罪分子利用作案。

  四、严把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关口

  要认真贯彻执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从生产、经营、运输、出口等各环节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的监督检查。各地质监部门要加大生产环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抽查力度,将产品规格和药量、标志标识、内(外)包装等作为抽查重点,对抽查中发现的产品规格、药量、包装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药量、等级、生产日期、燃放说明等标识不完整、不清晰,以及使用违禁药物等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安全监管、公安、工商等部门。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出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检验。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从严查处产品质量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杜绝隐患问题进入燃放环节。

  五、严格烟花爆竹运输和燃放环节安全监管

  要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强化对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各地公安机关必须使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将《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作为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许可的有效材料之一;对没有取得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的,不得开具运输专业燃放类产品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严禁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不具备相关资质(资格)的承运单位、驾驶员、押运员从事烟花爆竹运输,严禁未经许可运输以及违反运输许可事项、未携带运输许可证、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装载、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运输车辆超速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等违法行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委托承运单位运输时,发现承运单位、车辆和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或运输许可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装车发货或接收产品,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要大力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政策,积极推广安全环保型烟花产品,倡导新型文化娱乐代替焰火燃放传统习俗。要进一步严格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审批,特别是中心城市要严格限制允许燃放品种、规格和燃放时间、地点,减少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六、保持烟花爆竹“打非治违”高压态势

  要不断健全完善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机制,建立部门间信息通报机制,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执法行动。要深刻吸取河南三门峡“2•1”义昌大桥爆炸垮塌事故、广东广州“9•10”爆炸事故和湖南益阳“11•21”爆炸事故的惨痛教训,对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特别是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地雷”、“开天雷”、“拉炮”、“摔炮”、“砸炮”、“鱼雷”、“鱼炮”和玩具手枪用“塑料圆盘击发帽”等违禁品的,都要追根溯源、顺藤摸瓜,彻底查清来龙去脉,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罚没相关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给予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照;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罚款、吊销相关从业资质直至行业终身禁入等行政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要求追究刑事责任。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事故和案件调查结果,充分发挥典型事故的警醒作用以及典型案件刑事处罚的震慑作用。

  七、认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督查检查

  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针对烟花爆竹旺季特点,突出工作重点,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从现在开始至2014年元宵节期间,集中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督查检查。要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突击抽查和全面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督查检查,确保对监管职责范围内企业逐家检查到位、不留死角。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隐患问题要紧盯不放,落实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将适时组织联合督查组对重点地区进行明查暗访。

  八、大力推进烟花爆竹产业转型升级

  各级相关部门在强化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分析当地烟花爆竹行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抓住有利时机,科学调整烟花爆竹产业规划,坚决依法关闭不符合产业规划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于符合《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231号)和有关文件要求的小企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运用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政策支持,促进产业集约化发展。要积极推动科技创新,支持低感度、低爆能等安全型烟花药剂和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研发,大力推广无硫、微烟、小药量等安全环保型产品,加快推进烟花爆竹机械化生产示范工程建设,提高烟花爆竹生产本质安全水平和产品安全环保等级。

  请各有关部门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基层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检部门和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并依据各自职责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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