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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三起煤矿事故的通报

  •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15日
  • 作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 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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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监总煤调〔2013〕9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3年7月19日,河南省新密市郑宏恒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瓦斯事故,造成1人死亡、12人受伤。该矿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60万吨/年,属瓦斯矿井,煤层不易自燃,煤尘具有弱爆炸危险性。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12210掘进工作面遇断层,顶板冒落导致大量瓦斯涌出,遇火源发生燃烧。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一是矿井生产地质工作不到位,未搞清断层产状及影响范围等基础资料。二是遇地质构造带时未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三是矿井支护质量不合格,事故地点使用坑木、荆条护顶,支护强度不足,导致片帮、漏顶。

  7月23日,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芙蓉公司杉木树煤矿N3022风巷在排放瓦斯过程中,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该矿为国有重点煤矿,设计生产能力150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130万吨/年,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层具有Ⅰ级自然发火倾向,矿井水文地质复杂。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供电网络出现故障造成N3022风巷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行,导致N3022风巷瓦斯积聚,在恢复通风过程中发生瓦斯爆炸;在未查清爆炸原因的情况下,矿领导安排排放瓦斯,在排放瓦斯过程中再次发生爆炸,造成7名救护队员死亡。事故暴露出以下问题:一是没有认真吸取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公司“3•29”事故教训,在第一次爆炸后没有查清原因、没有撤出井下人员、也没有按规定上报事故的情况下,组织救护队员进入灾区排放瓦斯。二是瓦斯治理不到位。发生事故的N3022风巷设计长度620米,采用“边抽放、边掘进”的方式综掘施工,未做到“先抽后采”。三是事故地点在恢复通风前,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四是“一通三防”管理不到位,矿井瓦斯时有超限,未认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局部通风机也未实现“三专两闭锁”。五是没有认真开展全面、彻底的安全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

  7月26日,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七台河分公司新铁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2人死亡。该矿为国有重点煤矿,生产能力120万吨/年。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六采区57号层右八片全煤上山掘进工作面(开切眼)距下巷112米处在进行压力注水预裂煤壁时,发生煤体涌出,将现场指挥的带班矿总工程师等2人掩埋,导致死亡。事故暴露出以下问题:一是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带班矿总工程师违章指挥,未执行《新铁煤矿57号层右八片跳面上山注水措施》的规定,在工作面注水期间没有在迎头架设档矸板,注水时没有将人员撤到躲避硐内或撤至下巷。二是技术管理不到位。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对注水预裂煤壁工艺进行安全论证。三是安全教育不到位。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安意识差。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扎实彻底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全面排查治理各类安全生产隐患,把《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落到实处,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同时,要科学处置事故,严禁违章指挥和盲目施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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