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企业职工2012年9月份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对方为机动车,经公安交警部门判定,由对方负全责。但是当时我单位职工未向单位报告此事。后来事故双方在民事赔偿过程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所以2013年7月份,该职工又向所在企业申报工伤。请问作为企业,我们能否为该职工申报工伤?申报后企业应承担哪些责任?
最佳答案:可以申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未在一个月内申报,申报前的待遇由单位支付,但很显然,这个责任是由个人原因导致的,如果一定要由单位承担基金支付的部分待遇,可以追究个人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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