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纪某,女,汉族,1963年出生,系内蒙根河板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08年3月20日上午9时许,纪某在用汽油检修磨刀机电磁吸盘渗漏故障时,因汽油溅出,引起爆炸,致纪某烧伤。经哈尔滨第五医院诊断,结论为:头面左手、右上肢烧伤Ⅱ°Ⅲ°Ⅳ°9%。治疗过程中医院所用药品,大部分均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用药。治疗过程中,纪某向属地医保局核报医药费,只能核报40%左右,不仅增加了企业垫付费用,而且增加了受伤职工的经济负担。请问主持人,根据这个案例,如何解决药品目录以外用药的核报问题。
内蒙根河 韩 东
韩东先生:
工伤发生后的抢救期间,可以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如果确实为治疗所必须,应当纳入基金支付;常规治疗期间,应当遵守药品目录,在常规治疗期间,药品目录基本上可以满足治疗需要。如果只有40%左右属于目录范围,超范围药品太多,应该是有问题的。
还有,治疗医院是否属于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如果属于,应当首先由医疗机构来监控其药品的使用。此外,如果未经本人或家属许可,医院擅自使用目录外药品,可以拒付,或者要求医院支付。
施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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