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在部门前辈的推荐下,我第一次接触到《劳动保护》。一个个鲜活的事故案例,一条条深入浅出的法律法规解读、一篇篇同行的先进管理经验,都成了我安全管理工作之路上的灯塔。尤其在后来的工作中,《劳动保护》更是帮助我解决了实际难题,成功为公司的一名职工维护了合法权益。
2010年5月,在审核困难职工材料时,我看到一名职工的申请理由是“在公司组织的运动会上不慎摔伤,导致常年卧病在床,由于申报工伤未认定,所以一直自费治疗,已欠账3万多元,两个学龄女儿面临辍学。”当时我就回想起曾在《劳动保护》上读过一篇类似工伤申报的文章。出于一名安全管理人员的使命感,我联系了该分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对这名职工的情况进行核实。
该职工是在2009年6月公司工会组织的体育运动中,参加拉拔河比赛时不慎摔伤的,造成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膝内外副韧带损伤及后交叉韧带及髌韧带损伤。受伤职工于2009年6月就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未获批准,理由是“职工在参加公司组织的工会活动中受伤,不属于工作原因,所以不予认定为工伤。”
了解了事情的经过,我找出了2008年第8期《劳动保护》杂志,认真阅读了《运动会上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一文。专家在文中明确指出,公司组织运动会目的是为了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职工的团结和集体荣誉感,提高职工的工作效率,所以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执行。
该名职工的事情引起了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但由于受伤职工已经超过了30日的工伤申报时限,在公司领导的指示下,我配合对该起事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的学习理解,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一规定,由公司工会牵头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0年7月5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该员工作出了视同工伤的认定结论。
通过对这件事情的处理,《劳动保护》不但帮助我们为这名职工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使我更深刻地理解了《工伤保险条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真正含义。很多人认为,只有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才算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其实企业职工在参加此类活动中发生工伤,由职工个人承担一切风险和损失,不仅有失公正,而且不符合我国工伤保险的法律精神。
每次看到静静地躺在书柜里的《劳动保护》,整整齐齐的一大摞,就仿佛见到了熟悉的老朋友。《劳动保护》给予了我知识的积累,也帮我解决了实际难题,她注定在我的职业生涯中,永远伴随着我继续成长。(作者为云南安宁草铺云南天达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环保质量部职工)
编辑 韩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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