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倍炽(左)和夫人在北京家中
“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目前有些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对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仍然重视不够,同时国家还缺乏统一的劳动保护法规和完整的监察制度……”
以上这段文字,刊发在1956年6月25日出版的总第89期《劳动保护通讯》(《劳动保护》杂志前身)第2页。
新中国成立之后,百废待兴。当时的安全生产状况也不容乐观,这从《劳动保护通讯》当年的报道中可见一斑。如:1956年3月10日出版的总第82期《资兴煤矿连续发生伤亡事故》一文称,湖南省资兴煤矿自1955年12月25日,至1956年1月11日,连续发生7次伤亡事故,导致7人死亡,7人受伤;1956年6月10日出版的总第88期《一百天发生了93件工伤事故》一文称,建筑工程部东北第三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1956年1-4月,100个工作日内发生了93起工伤事故… …
为了扭转生产安全事故多发态势,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通过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以下简称“三大规程”)的决议。《劳动保护通讯》在1956年6月25日出版的总第89期,全文刊发了“三大规程”的具体内容。
应运而生
据当时全程参与“三大规程”起草的原劳动部劳动保护局综合处处长余倍炽介绍,1952年自己从中山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当时的劳动部劳动保护司工作。“那时我国刚刚开展劳动保护工作,从政府到企业,大家基本都是新手,不知道怎么干、干什么。于是时任劳动部部长的李立三和部里其他领导考虑,是否可以组织一本内部刊物,通过我们机关部门信息通达的优势,用甲地的经验,解决乙地的问题,给大家以工作指导。”这样,在1953年,《劳动保护通讯》应运而生。
“正如《劳动保护通讯》刊发的读者来信一样,当时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的确不太好。”余倍炽回忆道,“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刚刚搞建设,大家都没多少经验,工厂里安全管理都是乱糟糟的,工人受伤的情况非常多。而且出了伤亡事故后,信息报告制度也不完善,有的事故都没有人上报是否有伤亡。”于是,1956年,余倍炽和其他相关专家一起,研究起草了“三大规程”。
详细解读 广泛交流
“三大规程”出台后,为了指导地方更好地落实文件精神,《劳动保护通讯》于1956年9月25日出版的总第95期,特别约请劳动部相关部门,对《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于1956年10月10日出版的总第96期,对《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进行问题解答;于1956年12月25日出版的总第101期,对《建筑安全工程安全技术规程》进行了解答。
此外,每期的《劳动保护通讯》还会刊登各地落实“三大规程”的具体做法,供其他地区和企业借鉴经验、弥补不足。如:1956年10月10日出版的总第96期,刊发了《昆明市一些工厂执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情况和问题》。1957年12月10日出版的总第124期,刊登了《无锡市纺织、缫丝厂贯彻三大规程》;1961年7月15日出版的总第210期,刊发了四川省第二建筑公司《怎样贯彻“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等等。
修改补充 不断完善
1957年2月25日出版的总第105期《劳动保护通讯》,刊发了安东市(今辽宁省丹东市)劳动局撰写的《推动企业贯彻劳动保护法规的体会和问题》一文,文中提出“‘三大规程’中有的要求太高,某些条款在执行时确实有困难。”
这一文章刊发后,引起了劳动部的高度重视。经过详细调研、组织专家讨论,1957年10月14日,国务院决定对“工厂安全卫生规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1957年11月10日出版的总第122期《劳动保护通讯》上,刊发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21条的通知》。
“其实‘三大规程’解决的是一些紧急问题,安全不是一劳永逸的,不是说只靠一些规程就安全了,因为每天都会出现新的隐患。”余倍炽说,“当时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走的也是群众路线。因为哪里有漏洞,哪里不安全,工人最清楚。发现安全隐患后,怎么去解决,也离不开群众提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走好群众路线,1957年,我国开展了一场“百日无事故运动”。“当时开展这一活动的决定,是十分正确的。”余倍炽认为,“这就是在走群众路线。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这一活动还带有运动的性质,无法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之中。”余倍炽的这一观点,在当年的杂志中也有所体现。1957年7月10日出版的总第114期《劳动保护通讯》,刊发了读者赵东林的一封来信,表达了他对“百日无事故运动”的看法,文中称“运动是临时性的,成绩不能得到巩固。运动加上‘百日’二字,就是说安全生产的日期范围限于一百天之内……”该文一经刊登,立刻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接下来,在1957年8月25日出版的总第117期杂志上,又连发了两篇读者关于“百日无事故运动”的讨论。
“看了这些文章,我们感受到光靠群众运动,是无法解决长久问题的,因为安全生产是一环套一环的。所以后来国家又对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做了特别的补充。”1963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包括: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关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关于安全生产教育、关于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关于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以下简称“五项规定”)。至此,我国早期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才初步建立起来。
持续关注 跟进报道
“1977年12月份,国家计委召开生产调度会议指出,国务院过去颁布的‘三大规程’‘五项规定’,目前基本内容仍然适用,应继续贯彻执行。”余倍炽回忆说,这是因为“三大规程”“五项规定”是群众们多年来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总结,甚至可以说是用鲜血用生命换来的。为了更好地宣传“三大规程”“五项规定”的具体内容,此时已经更名为《劳动保护》的本刊,在1978年4月1日出版的杂志中,重新刊发了“三大规程”和“五项规定”的具体内容。
目前,这“三大规程”“五项规定”大多已经废止,被其他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所替代。以“三大规程”中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为例,1991年5月1日,该规程被《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所替代;2007年6月1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又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替代。对此,余倍炽认为,“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但是这两个文件,始终是我国现行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之源。”“我持续关注过《劳动保护》杂志一段时间,相关替代条例出台后,杂志总能在第一时间进行宣传、解读,做得非常好。”对于《劳动保护》杂志对“三大规程”“五项规定”的相关宣传报道工作,余倍炽十分赞赏。
“新闻报道也要走群众路线”
正值《劳动保护》杂志创刊60周年,年届86岁高龄的余倍炽也表达了自己对杂志的祝福和期望:“很少有刊物能一办60年,《劳动保护》杂志做到了,希望以后能越办越好!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要走群众路线,我认为新闻出版工作也是一样,要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要解渴,这样生命力就强大了。”
编辑 杨 璇
分享按钮责任编辑 :kerrywang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2013 ©易安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818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2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