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特函〔201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以下简称新锅规)将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与原《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原规程)的衔接工作,按时贯彻新锅规,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生产
(一)过渡要求。
2013年6月1日前已签订制造合同或已按原规程投入制造和制造完工的锅炉,可以按照原规程的规定执行合同、继续制造及出厂安装。
2013年6月1日起,锅炉制造单位与用户签订合同时应当按照新锅规执行。符合原规程的锅炉设计文件,在新锅规实施后需要继续用于制造时,制造单位应当对照新锅规的要求对设计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属于6月1日前已签合同和继续完成制造的除外),并对照《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2004)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修改的设计文件需要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应当重新进行设计文件鉴定。但材料代用按照新锅规2.4执行,不需要重新进行设计文件鉴定。除《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质检特函〔2010〕66号附件2)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况外,也不需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和定型产品能效测试。
(二)T形接头的连接。
在执行新锅规3.7.2时,对于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2.5MPa的卧式内燃锅炉以及贯流式锅炉,其不受烟气直接冲刷的部位,不受“工作环境烟温小于或者等于600℃的受压元件连接”规定的限制。原设计文件鉴定已通过的T形接头连接方式可继续采用。
(三)无损检测。
1、A级锅炉锅筒、集箱上管接头的角接接头。
执行新锅规4.5.4.6(1)表4-1时,只对A级锅炉锅筒、集箱上管接头(外径大于108mm)全焊透结构的角接接头进行100%超声检测,其他管接头的角接接头应当按照不少于接头数的20%进行表面检测。
2、C级热水锅炉。
执行新锅规4.5.4.6(2)中“C级热水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应当进行10%的射线或者超声检测”时,对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的环向对接接头以及角接接头可不进行无损检测。
(四)零部件水压试验。
零部件水压试验按照新锅规4.5.6.2执行,零部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当不低于其所对应的锅炉本体水压试验压力。
(五)管道设计。
锅炉范围内管道由具备相应级别的压力管道设计资质单位设计时,不再要求对其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六)有机热载体液相传热系统循环泵。
执行新锅规11.4.5.1(1)时,对于小型电加热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热功率不大于0.3MW),如果其传热系统配备有效的温度联锁保护装置,能够确保在循环泵发生故障时炉内的热载体不会产生不允许的温升,该液相传热系统可以只安装一台电动循环泵。
(七)关于D级锅炉。
产品参数符合新锅规1.4.4(2)的只产生蒸汽的锅炉,仍按D级锅炉进行产品级别划分。
(八)移动式锅炉。
安装移动式撬装锅炉(指锅炉系统由锅炉制造单位集成在一个底盘或框架上的移动式锅炉)固定就位,其安装单位不需要资格,也不需要监督检验。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当一次性办理锅炉使用登记手续,变化使用地点时不需要重复办理使用登记,但应当告知变化后使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九)制造许可级别。
锅炉制造许可的级别仍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执行。
(十)其他。
1、锅炉尾部受热面加装由耐硫酸露点腐蚀钢(09CrCuSb)制造的受热面时,如使用条件及技术要求符合GB150 《压力容器》的相应规定,不要求进行技术评审和核准。
2、燃油(气)锅炉改为燃气(油)锅炉且只更换燃烧器时,其改造单位不需要资格,也不需要监督检验,但改造单位应确保更换后的燃烧器及安全附件应当符合新锅规的相关要求。
二、使用管理
(一)在用锅炉。
按照原规程制造出厂的在用锅炉可以继续使用,不需要按新锅规进行调整。
(二)关于有机热载体脱气和脱水。
在执行新锅规11.5.1(1)“锅炉冷态启动时,在系统循环升温过程中膨胀罐内的介质温度达到110℃~120℃的条件下,应当对有机热载体进行脱气和脱水操作”时,根据实际生产需要,也可在低于110℃但不高于120℃的条件下进行脱气和脱水。
三、定期检验
锅炉定期检验的结论和检验技术要求仍按现行《锅炉定期检验规则》(99版)执行。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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