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人是中航工业沈阳发动机设计研究院所安全科研生产管理人员,现有问题向您请教:
我单位一名职工1972年因工受伤,根据辽劳签字【1992】66号文件(转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我所1993年开展因工伤残职工鉴定工作,首先由所医务鉴定小组初步鉴定,符合条件的上报辽宁省劳动厅。
1994年7月1日该工伤职工经辽宁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为:特等。根据(89)财文字第455号文件《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伤残保健金从批准之月起发给,以前的不补发),1994年起伤者开始享受伤残保健金。现工伤职工要求补发1994年以前的伤残保健金。
(89)财文字第455号文件第三条评残程序:按;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中央直属单位报中央主管部门)批准,该条款如何理解。
最佳答案:(1)既然该通知规定从批准之日发放,且不予补发,就表明职工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关于评残鉴定程序,该文件要求单位先行评定,然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中央直属单位报中央主管部门)批准。没有歧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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