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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工伤待遇

  问:某甲1996年12月受工伤,四级伤残,1998年9月退休,伤残抚恤金待遇低于养老金待遇标准,每月50.5元,按《试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了差额;某乙2006年12月确诊为工期矽肺肺功能中度损伤,四级伤残,2008年11月退休,月养老金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502元。按《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了差额。

  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上两人补足的差额在此后国家调整增加的待遇均不冲减其补足的差额,这样对吗?

  最佳答案:对于补充支付的待遇,在调整中如何处理,目前在立法上还是空白。在这种状况下,应当支持不冲减原则。从理论上来说,不冲减也是一种处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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