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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交叉监察执法好

  4月27日《中国安全生产报》头版报道,国家煤矿安监局从4月下旬至6月上旬组织开展一次《关于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贯彻落实情况专项监察,在属地专项监察的基础上,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赴其他地区开展异地交叉监察。笔者为之叫好,应在全国安全生产监察执法系统推广。

  一、异地监察执法,可以减少执法干扰,加大“打非治违”的力度。目前,各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部门管理体制以块为主,隶属于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受之委托执法,安监局隶属于所在地人民政府,安监局的人、财、物等由地方政府掌握,各级政府有经济优先保护思想,有些地方政府给企业发“绿卡”,特别是规模企业和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来的企业,是政府、领导的“乖宝宝”,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比较关心,乡镇企业就更不用说了;在监察执法时,发现这类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后,刚进入调查处理程序,打招呼说情的来了,甚至有些地方出台规定,所有行政处罚立案时必须经过“优化办”批准,这给行政处罚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为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减少执法干扰,增强“打非治违”效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很有必要由上一级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统一组织,在上一级监察机构职责范围内实行异地交叉监察,防止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现象的出现,确保执法到位,有力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异地监察执法,可以相互学习交流,提高执法人员的能力。部分地区的监察执法队伍在能力上还不能适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看不到或发现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存在“零”处罚的现象。究其原因,一是安全生产监察执法队伍成立较晚,队伍年轻、人员成份新,且相当一部分是部队转业干部,专业人员少;二是培训难到位。由于师资力量缺乏,经费不足,县以下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人员又少,且忙于正常业务工作的开展,加班加点是常事,集中培训难;三是外出学习交流少,不能及时借鉴和学习外地的经验做法,更谈不上创新突破了。通过异地监察执法,可以相互学习监察执法的理念、监察执法方法、技巧及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质量,提高监察执法人员的监察执法能力。

  三、注意异地监察执法的组织和方法,避免监察执法主体、对象、文书的错误。对于异地监察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监察执法的范围,适用行政执法文书是否会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疑惑。笔者认为,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注意监察执法的组织形式和监察执法方法,适用正确合适的行政执文书,可以消除各种疑惑。一是设区的市级安监局在委托执法时,应将委托监察执法范围为全市范围内;二是按照《行政处罚法》和183号文的规定,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抽查下一级监察对象,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察支队统一组织,组织各县(市、区)的监察执法人员进行异地监察;三是适用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的行政执法文书。这样可以解决监察执法主体、对象、文书的不妥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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