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厅管一函〔201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规范非煤矿山新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防止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煤矿山新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进行安全设施施工,工程项目所有安全设施竣工后,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未完成安全专篇包含的所有建设内容并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履行非煤矿山新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要强化新建非煤矿山工程项目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边建设边生产等违法行为,对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要依法从严处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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