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文 号】:GA 621-2006
【颁布日期】:2006-04-28发布
【实施日期】:2006-08-01实施
【标 题】: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员(包括消防队员和火场指挥员)个人防护装备的术语和定义、配备原则、配备要求以及管理与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其他形式消防队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过滤式防毒面具通用技术条件
GB 3836. 3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增安型“e’
GB/T 4303船用救生衣
GB 6568. 1带电作业用屏蔽服装
GB 7000.13手提灯安全要求
GB 12011电绝缘鞋通用技术条件
GB 17622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通用技术条件
GA 6消防员灭火防护靴
GA 7消防手套
GA 10消防员灭火防护服
GA 44消防头盔
GA 88消防隔热服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A 124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GA 14。消防指挥服
GA 401消防员呼救器
GA 494消防用防坠落装备
JT/T 207 69-Ul型轻潜水装具
MT 867隔绝式正压氧气呼吸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for firefighters
消防员在灭火救援作业或训练中用于保护自身安全的基本防护装备和特种防护装备。
3.2备份比redundancy rate
指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投人使用数量与备用数量之比。
GA 621-2006
4 配备原则
4.1优先配置原则。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应优先于其他类别装备的配备。
安全可靠原则。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应保护消防员在灭火救援作业或训练时有效地抵御有害物
4.2质和外力对人体的伤害,性能应安全可靠。
4.3系统配套原则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应功能多样,应保证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系统配套,应有利于消防装备功能的充分发挥,应有利于战斗展开和灭火技术、战术的实施。
4.4实用有效原则。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应从实战需要出发,并能有效保护消防员在实战中的人身安全。
5 配备要求
5.,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应符合表1的规定。
5.2消防员特种防护装备配备应符合表2的规定。
5.3本标准规定的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种类及配备数量是消防部队配备的最低要求。
5.4所配备的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应符合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并取得市场准人证明;对于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装备,应当通过国家相关法定检验机构型式检验合格。
5.5根据备份比计算的备份数量为非整数时应向上取整。
5.6寒冷地区的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应考虑防寒要求。
5.7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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