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监督函〔2013〕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监督和医疗执法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2013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附件请在卫生部网站上下载)。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按时报送我部。
卫生部办公厅
2013年3月11日
2013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内容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所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辖区内上述机构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工作程序和内容是否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出具的报告是否规范,是否依法履行职业病报告等义务,有关档案是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等。
(二)承担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地区按照《重点职业病监测技术方案》的要求开展有关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2013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保障工作经费,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的培训力度。
(二)各地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程序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同时,要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积极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各地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重大案件及时向我部报告。
(四)请各地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http://www.jdzx.net.cn)的“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数据填报。数据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11月15日前各地完成各项数据填报工作,并将本省(区、市)汇总表书面材料和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寄至卫生部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同时发送电子版。
(五)承担重点职业病监测的省份按照《重点职业病监测技术方案》的时间要求将监测数据和报告加盖公章后寄至卫生部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发送电子版。
(六)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所要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地职业病报告和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和技术指导,并完成相关信息的汇总分析。
联系人:房元萍
电 话:010-68792042
传 真:010-68792400
电子邮箱:zywsc201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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