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处罚,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事实而采取的预防性行政处罚。其作用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和财产安全。
事前处罚也是扬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在日常监察执法工作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下面,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从三个方面来探讨下加强事前处罚的必要性。
一、事前处罚面临的问题
1、基层安监部门选择性忽视事前处罚。
事前处罚是监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安全隐患而采取的预防性行政处罚,被罚单位的不安全行为和状态还未造成明显的危害后果。
目前,基层安监部门的现状大多是任务重、人手少,日常工作中主要精力都放在行文、宣贯、指导、培训上,没有精力对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事实进行调查。即使进行了事前处罚,也是能简则简,一般只是运用警告等行政处罚手段。客观上导致了基层安监队伍在日常工作中重安全监督管理、轻监察执法,在行政处罚上重事故处罚、轻事前处罚,在事前处罚程序上更是重简易程序、轻一般程序。
2、部分监察执法人员不积极运用事前处罚。
部分监察执法人员理解不当,认为未造成事故就依法处罚背离了服务企业精神,因而放松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另外,安监部门的事前处罚,对监察执法人员来说要求更高,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大量的现场取证、核对安全规章制度标准、裁量处罚金额、制作执法文书等事宜。与事前处罚相比,监察执法人员实施警告等行政处罚更易执行。同时,如果按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经济处罚,极易造成执行难的状况,这也让执法人员畏难,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执法人员不积极、不主动、不愿意事前处罚。
3、少数被处罚对象不能理解事前处罚。
笔者总结了几年来所办理的事前处罚案件,总体来看,被处罚对象还是能够理解我们的监察执法工作。但是,少数被处罚对象由于安全意识淡薄,不重视安全生产,错误、片面地认为,事前处罚就是来找茬、讹钱的,存在抵触情绪。
笔者在某企业检查时发现,多部起重机械的吊钩防脱落装置缺失,依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15号令44条,对相关人员予以警告加经济处罚。被处罚对象就觉得很冤:大家以前都是这样工作的,怎么你们来了就认为是违法的,还罚款,又没出事,给个警告就算了。笔者解释道:这种行为违反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2010第4.2.2.3条“当使用条件或操作方法会导致重物意外脱钩时,应采用防脱绳带闭锁装置的吊钩……”的要求,且具有普遍性。我们给予行政处罚,既是执行法律也是提醒警示,本意是希望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也帮助企业避免伤亡事故,是合法合理的。即便如此,被处罚对象仍纠结于罚款金额,没有理解事前处罚的积极意义。
二、事前处罚的重要性
1、是践行依法治国的需要。
安监部门积极贯彻执行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2002年颁布《安全生产法》,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完成,也正式成了安监部门执法依据中的第二部基本大法,总局颁布的部门规章已达57部,可以说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实现了有法可依。古人云,“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下一个十年,安全监察执法也理应从“有法可依”转向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轨道上来。
虽然被处罚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但是它的存在如果累积下来,比会引起质变——事故发生,依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这是无可辩驳的。同时,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也明确要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和程序,按照各自的管辖权限,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这就表明监察执法人员一旦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就应实施行政处罚,不论它是事前还是事后。
执行事前处罚就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真实体现,是践行依法治国的需要。
2、是推进安全发展的需要。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已转变为现在的安全发展。人们对生命、对安全的关注也空前提高。每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群众总是在质疑安监局早干什么去了。这就提醒我们:要关口前移,加大事前执法力度,事前处罚决不手软。连续4年在全国范围内所有行业开展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也是事前处罚的推动器。
现实中确实中存在一些企业,只注重生产的发展,认为虽有安全隐患但并没发生事故,则无须引起重视。实质上这就是企业发生事故的前奏,这就要求监察执法人员对此类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依法进行处罚。宁可事前被企业骂也不能事后被群众怨。
3、是服务生产经营单位的需要。
毋庸讳言,现实中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一直存在着“处罚”与“服务”的矛盾。而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就是要明确安全生产监察执法的根本目的,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和财产安全。放松事前处罚会纵容生产经营单位放松安全生产管理,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危害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所以一定要严格开展事前处罚。
“处罚”与“服务”二者之间其实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只是在何种情况下更侧重于哪一个的问题。首先,通过事前处罚纠正企业的违法行为,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就是为保障广大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服务;其次,通过事前处罚打击企业违法行为,促安全管理,就是为企业安全发展服务;再者,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就是对守法经营者科学发展服务。所以说,事前处罚是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其根本目的就是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健康运行。
三、进一步加强事前处罚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严格执行。安监部门特别是监察执法队伍目前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执法必严。如何进一步加强事前处罚,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齐装满员,筑牢根基。
事前执法要筑牢根基,必须在人员和装备上下功夫。
2005年以来,为解决安全监察执法力量不足问题,各级安监部门相继建立了安全生产监察执法队伍,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监察执法工作难以到位的问题。由于监管力量先天不足,市、县级监察执法人员被监管部门借调的情况屡见不鲜,更遑论让乡镇等基层执法中队完成监察执法工作了。因此,笔者认为:首先,应从人员上确保各级执法队伍能够相对独立地开展执法工作;其次,职业病防治工作给安监部门带来机遇,各级监察执法队伍要乘此机会扩大编制,增强专业执法力量;另外,要改善装备,“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想加强事前处罚,就必须改善现有监察执法装备。如职业危害因素光靠眼看手摸是不可能发现其问题严重性的,需配备大量的监测仪器,现场勘验才能判定其危害程度。
2、提高监察执法人员素质能力,提升事前处罚水平。
经过不断的探索、改进,目前我们支队已初步形成一套事前执法工作流程,事前处罚实现了零复议、零诉讼,违法事实与法律依据之间要素齐全,得到了上级机关和被处罚对象的好评。
但是监察执法人员应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学习,提升自我执法水平;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不能越权、乱作为,做事之前要做好人;加强交流沟通的能力和技巧,充分掌握执法艺术,做到即使事前处罚了,也能和被处罚对象和谐共处。我们支队也通过问卷调查、回访服务等方式,征求被处罚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对事前处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归纳,切实有效地加以解决,从而全面提高事前处罚水平。
3、敢于作为,运用事前处罚不退缩。
监察执法人员因罚款大、过程烦、效果不明显而不愿开展事前处罚,这一点上大家应该深有同感。
笔者在这里先举个例子,“史上最严交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刚刚颁布,这里暂且不讨论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部分条款相抵触,其杜绝违章、整治交通秩序的严打态势就值得安监部门学习。安监执法要敢于作为,法律法规范围内的事前处罚一定不能退缩,该处罚就应处罚,同时监察执法人员也应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自由裁量标准,切忌在工作因人而异,判罚有差异。
加强事前处罚是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的方向,是大势所趋,作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人员,只有掌握运用好事前处罚,才能在今后的工作中做出成绩,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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