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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童工,单位负赔偿责任

  情:2006年7月,北京市保安总公司下属一分公司招用了一名保安,叫王xx,15岁多,经过培训后,将其安排到一写字楼当保安,一天晚上,王忠锋休息时,串至14楼窗台上,后不知为什么王从十四楼掉了下来死亡,后经公安分局侦查,认定王不是他杀,属于非正常死亡。家属要求保安公司赔偿损失,保安公司说王---不是工作期间死亡,不属于工伤,不给赔偿。死者家属无望,就聘请了郭增忠律师,郭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进行了调查,发现死者属于不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律师认为:用人单位禁止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工人,如果招用童工,无论童工是否因工死亡,也就是说童工休息期间,或童工去街上玩遇到意外死亡、受伤,用人单位仍应全额赔偿,这有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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