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安协 ﹝2010﹞ 16号
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
为加强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鉴定考评人员的管理工作,现将《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加强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鉴定工作,保证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鉴定质量,根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和《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鉴定考评人员(以下简称考评人员)是指按照《职业标准》及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 考评人员实行资格培训、认证制度。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中安协)负责对考评人员进行资格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人社部鉴定中心)实施统一考核、认证。
第四条 根据《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可承担三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鉴定的考核,高级考评员可承担一级至三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鉴定的考核、评审。
第五条 申报考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二级及以上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了解安全评价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知识;
(二)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职业标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和方法;
(三)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第六条 申报高级考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了解安全评价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知识;
(二)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职业标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和方法;
(三)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第七条 申报考评人员资格,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鉴定考评人员申请表》,并附本人有关证明,报中安协审核。
第八条 考评人员培训与考核认证
(一)中安协按照人社部鉴定中心制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组织教学,内容分为职业技能鉴定知识和安全评价专业知识两部分进行。
(二)经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的,由中安协上报人社部鉴定中心核准、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和编码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证卡,证卡有效期为三年。
第九条 考评人员职责:
(一)考评人员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标准,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考评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和考评标准,完成考评任务,填写考评记录。
(三)考评人员具有独立考评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考评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四)考评人员进行考评前,须熟知《职业标准》的内容、等级要求及鉴定标准。
(五)考评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负责对考核场地、设施等的核查。
(六)考评人员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违纪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等处理,并及时通过中安协向人社部鉴定中心报告。
第十条 考评人员的聘任与使用
(一)考评人员实行聘用制,中安协与聘用的考评人员签定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聘期不超过三年。聘用期满需继续聘用的,应办理续聘手续。
(二)考评工作采取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并指定考评组长。
考评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考评人员在同一考点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能超过三次。考评人员实施考评时须佩戴胸卡,以示考评资格。
(三)考评组长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水平和组织能力,负责考评组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最终裁决;每次考评工作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安协提交考评报告。
(四)考评人员应不断总结考评经验,努力学习职业技能鉴定新政策及安全评价新知识、新技术,提高政策水平和鉴定水平。
(五)中安协应维护考评人员的合法权利,考评人员在考评期间个人权益受到损害,可向中安协申诉。
(六)考评人员每次实施考评后,给予相应津贴补助。
第十一条 考评人员的纪律与奖惩:
(一)认真履行考评人员职责,严格执行鉴定标准和保密规定,维护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鉴定的权威性。
(二)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有亲属、师生、同事、朋友等利益关系人员参加鉴定时应主动说明并回避,严禁以任何方式收受鉴定对象的财物。
(三)独立完成考评任务,不受他人影响,并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对有争议的鉴定结果须经集体复核裁定,不得私自更改考评结果。
(四)对在考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考评人员,中安协将予以表彰。
(五)对在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影响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鉴定声誉的考评人员,中安协予以解聘,并建议人社部鉴定中心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
第十二条 中安协对聘用的考评人员实施年度业务考核制度,并建立档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安协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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