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告刘某在多处煤矿长期工作而患上了尘肺病,煤矿老板推卸责任,拒绝赔偿。日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工伤保险纠纷案件,被告刘某获赔56000元。
被告刘某长期在多个煤矿工作二十多年,自2005年开始到原告煤矿处工作。被告刘某因身体不适,于2010年4月1日、7月1日、7月14日先后三次到江西省职业病医院诊断治疗,并于7月16日被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 同年10月27日,被认定为工伤,同年12月27日,被评定为伤残七级。为此被告刘某向袁州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1年6月16日经仲裁裁决,裁决原告煤矿一次性支付被告刘某工伤赔偿费用共计89000余元。原告认为被告刘某的尘肺病是因为在多个煤矿长期工作有关,不应由原告煤矿承担赔偿责任,故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起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对被告刘某尘肺病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经过对外委托鉴定,最后鉴定意见:刘某尘肺病形成时间为接触粉尘作业5-10年左右。
鉴定结果出来后,原告便觉得被告刘某的尘肺病与其煤矿没有多大关联,拒绝赔偿。法官无数次与原告煤矿的老板、代理律师沟通,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煤矿老板认识到煤矿存在的错误。在原告煤矿工作期间,煤矿未对其进行任何体检,且被告刘某在煤矿工作这么多年确实不易,现在又得了尘肺病无疑是雪上加霜,作为被告刘某的工作单位理应给予其适当补偿,同时被告刘某也做出了让步。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一次性支付56000元给被告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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