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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全程说理式执法的路径探讨

  安全生产全程说理式执法是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用说理的方式阐明作出行政行为的原因、事实、依据的一种方法。它主要通过语言和书面的说理方式,摆事实、析利弊、讲道理,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客观事实、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适用罚则以及自由裁量的情况。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笔者从工作实践中感到:注意把握监察前、监察中、办案时、监察后四个阶段的说理,是安全生产全程说理式执法的主要途径。

  1、监察前说理。监察前说理是全程说理式执法的准备阶段,它可以缩短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的距离,形成良好的互动。监察前说理,应当把握两个环节:

  一是亮证执法。在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中,亮证执法是必备程序,也是表明身份、依法行政的第一步。在安全监察执法时,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应当注意的是:每次到企业监察执法都采取直接亮证的方法也会与企业同志产生距离,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挂牌上岗”的间接亮证方法,也就是在监察执法时,将行政执法证挂在胸前,表明自己的身份。一般而言,首次监察执法应当主动直接亮证,另外,在实施现场安全监察执法或者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应当主动“举牌”,表明自己的身份。

  二是告知执法。由于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是预防和控制的过程,是帮助企业发现隐患和整改隐患的过程。因此,一般情况下,在监察执法时应当事先告知企业监察的内容和方法,做到“三告知”,即:主动告知此次监察执法的任务、目的、内容以及需要企业配合的事项;主动告知监察执法的方法、程序和步骤;主动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告知的方法,让企业同志直接了解有关事项,配合做好监察执法工作。当然,在实际监察执法也可以采取事先告知的突出检查方法,但是,这种不事先告知只是不提前告知检查时间,而到企业后依然应当告知相关内容。

  2、监察中说理。监察过程中的说理是整个监察执法过程中最基础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说理执法是否有效,隐患能否及时、有效地整改。一般而言,安全监察执法过程主要是通过资料核查和现场检查两个途径实现的,在完成资料核查和现场检查后,需要下达《现场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后还需要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因此,应当注意监察中说理的三个环节:

  (1)资料核查与现场检查的说理。通过资料核查,发现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管理缺陷,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在这个过程中,既要善于发现存在问题和隐患,又要及时与企业同志进行交流沟通。在资料核查中,对企业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缺失、制度建设中的问题、台帐记录的不足,要向企业同志讲清法律法规要求,介绍建立制度和台帐的基本方法,让企业既了解存在不足,又知道如何整改。在现场检查中,物的安全状态存在问题,要讲清国家标准和行业规程,讲清如何保障物的安全运行;对发现从业人员不安全行为,要讲清违章作业的危害和后果,及时加以纠正。监察过程中的说理,是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交流和沟通,只要方法得当、言之有理,就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出具《现场检查记录》的说理。《现场检查记录》是资料核查与现场检查后作出的一份重要文书,它既要客观、准确地反映监察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又要认真听取企业同志的不同意见,对相关问题作出确认。监察执法人员要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逐一作出说明,对存在的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分析,对提出的疑问讲清主要依据和标准;同时,如果企业同志不理解或者存在争议时,更需要进一步沟通、核实情况、求同存异。总之,应当在充分沟通、说理的基础上,将双方确认的事项载入《现场检查记录》,使当事人口服心服。

  (3)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说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是行政执法和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书证,这是因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许多罚则都是建立在“责令限期整改”的前提下,只有逾期未改正才能实施行政处罚。首先,执法人员对下达责令整改的内容要符合实际情况,措辞严谨、用语规范;其次,应当向当事人讲清整改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以及相应的罚则;再次,应当提出消除隐患的期限要求,并告知整改后申请复查程序、救济途径和不按期整改的处理方法和后果。

  3、办案时说理。办案时说理是存在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后,监察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处罚告知、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说理。

  (1)调查取证过程中的说理。调查取证时,监察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将出示证件过程书面记载于调查笔录中;要向行政相对人告知应履行的义务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并经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执法档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监察执法人员应当耐心向当事人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相互沟通和平等对话,争取当事人的配合,消除抵触情绪。

  (2)制作《询问笔录》的说理。《询问笔录》是监察执法人员为查明案情,依法向有关人员调查询问,记录被询问人陈述情况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是了解和厘清违法事实的过程,也是作出行政处理的重要依据。制作《询问笔录》前,监察执法人员要充分了解已经发生的事情,充分了解被询问人在事情中可能充当的角色,充分作好询问的背景资料准备。询问时,要以平等的身份对待被询问人,表明自己身份、告知当事人的义务和陈述、申辩、申请回避权利;询问中,应当了解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询问与案情有关的事实,听取被询问人的陈述申辩;询问后,可以根据询问的具体情况,向被询问人宣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讲明存在隐患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提醒询问人在今后工作中加强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

  (3)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的说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通知性文书。在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时,运用说理式执法方式填写,能够让当事人更直接地了解其违法行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以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义务。在制作文书时应当注意四个方面:一是写清查明的违法事实,包括违法行为人、违法时间、具体违法行为、相关情节等内容,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要逐一列举。二是载明违法依据,要写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款项目,条款应当具体到“条、款、项、目”。三是写清拟作出具体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及条款项目,主要是法律责任(罚则)部分的条款。四是提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写明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要求符合法定权限、自由裁量适当。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说理。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程序、理由和依据、处罚结果等内容。文书制作要力求遣词准确、文理清晰、语言简练、重点突出。违法事实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违法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完整,证据列举有序、来源明确,证据的效力作用分析到位;案件定性及处罚依据表述全面完整,对处罚依据进行充分说理分析;采纳或不予采纳当事人所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的理由应当详尽分析;讲清案件中现场处置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的经过和理由、处罚告知、听证等重要步骤和程序;告知当事人缴纳罚款的方式,告知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5)文书送达过程中的说理。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时,监察执法人员要真心规劝当事人自觉履行决定,最大程度地减少行政争议,保证执行效果。对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执行中确有实际困难或提出合理要求的,要认真听取并依法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要再次告知当事人应当履行的具体内容和拒绝履行的法律后果,从而更好地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精神。

  4、监察后说理。监察后的说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监察执法情况实施回访服务。回访服务是对监察执法活动的回头看,是全程式说理执法的一部分。通过这种形式,听取企业对安全监察执法的意见,了解企业隐患整改情况,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交流,改进监察执法方法。回访服务的内容应当是多样化的,可以征求企业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看法和意见,可以了解企业隐患整改的情况和效果,可以围绕企业提出的安全生产方面问题进行咨询服务,也可以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回访服务的方式可以进行一对一的交流,也可以采取集中回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回访服务人员安排上,可以由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负责,也可以采取交叉回访服务的方法,由其他行政执法人员负责。总之,回访服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和方法,接受企业同志的意见和监督。

  二是对相关监察执法数据进行分析。分析监察执法的数据,既是对监察执法工作的检查,又是对监察执法工作的改进,其目的是:通过个别现象的归纳、分析,寻找共性问题和规律,帮助监察执法人员增加理性思考,总结经验,排查不足,提高全程说理式执法的能力。监察数据的分析,可以对某一个行业进行分析,可以对一个专项监察情况作出分析,也可以选择一个时段对全部企业进行分析。在分析过程中采集相关数据进行合理比对,客观分析不同数据的内在关系,从中发现不同行业、不同时段、不同企业易产生的事故隐患一般规律,这对于把握监察重点,了解一般规律,有的放矢地开展安全监察工作可以起到举一反三,不断改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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