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曾长期从事教师工作。2010年6 月16 日,我从单位退休后,一所学校聘请我去他们那里继续授课。没想到9 月22 日,我在上课时因动作失衡摔伤,住院治疗花去了1 万余元。学校为我办理了工伤认定申请,却没有被有关部门批准,说我已经退休,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问:我退休后工作受伤还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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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您的情形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其中“存在劳动关系”是一条重要的条件。您在退休后受聘到一所学校担任教师,与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不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受伤后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第四条指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学校可依据上述意见,参照工伤待遇标准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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