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及相关8个配套文件于近期颁布实施。
其中,对于用人单位拒不承认工伤的情况,新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的,社保部门可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或者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决定。
针对此项北京市新规定,大家如何看?
就企业方来说,在新员工入职时,应该做到哪些来细划责任?
对于劳动者个人来说,又应该如何收集证据来维护自身利益?会不会因此受益?
欢迎大家畅所欲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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