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有一个老乡李玫是一家制鞋厂的员工。2010 年9 月中旬的一天,中午休息时,李玫与2 名同乡工友约好去厂外一家商场买东西。当她们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李玫被一辆摩托车撞倒在地,当场头部受伤出血,2 名工友赶紧把李玫送到医院救治。医生检查诊断为:头部外伤,右臂桡骨骨折。李玫住院治疗1 个多月,花了6 000多元医疗费。由于撞人的摩托车逃逸,交警虽然认定肇事摩托车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李玫却没能拿到一分钱赔偿。在李玫住院治疗期间,厂里只给她发了几百元生活费。听说李玫这个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我想帮她问问:中午休息时外出被机动车撞伤可以算工伤吗,都有哪些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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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 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你的老乡李玫被摩托车撞倒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关键是这一伤害是否发生在“上下班途中”,即从员工的家中或者所居住的宿舍到工作单位的路途中受伤。很明显,李玫受伤不是在上下班途中,而是中午休息时外出购物途中,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也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是,由于公安交通部门已经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玫可以通过找到该司机得到相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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