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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创造适宜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冶金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引进工程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

  第三条安全卫生要求必须贯穿于各专业生产工艺的设计之中。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安全卫生技术装备水平应与工艺装备水平相适应,不得低于工艺设备设计的技术装备水平。

  第四条建设项目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时,应同时引进或由国内配套符合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技术措施设施。

  第五条炼铁炉、炼钢炉等进行扩容的项目,应根据扩容能力,对与炉子相关的各个系统和设备的能力进行全面核算,并做出多方案比较,确保扩容后整个车间各个生产环节安全可靠。

  利用原建构筑物进行改造时,必须由专业部门按新工程项目的设备、荷载要求对原建构筑物的技术性能进行测试,并作出鉴定评价报告以作为该项目设计的依据。

  第六条职业安全卫生设计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法规和标准

  第二章 各设计阶段的安全卫生要求

  第七条职业安全卫生设计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在各具体设计阶段必须有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内容。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研究报告应包括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编制范围和深度应与建设项目的工艺可行性研究一致,其主要内容:

  1.编制依据及采用的主要标准。

  2.设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3.建设地区存在的主要危险因素及主要防范措施概述。

  4.生产过程中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主要防范措施。

  5.职业安全卫生专项工程投资估算。

  6.对职业安全卫生条件的初步论证或评价。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必须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其主要内容:

  1.编制依据及采用的主要标准。

  2.设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3.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①可能产生的自然危害因素分析,包括:

  a.暴雨、洪水;

  b.雷电;

  c.地震;

  d.不良地质地段;

  e.飓凤等的不利影响;

  f.暑、热、寒、冻的不利影响;

  g.其他。

  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包括:

  a.火灾、爆炸;

  b.机械伤害和人体坠落;

  c.强电、静电;

  d.尘、毒;

  e.高温辐射;

  f.振动与噪声;

  g.放射线;

  k.其他。

  4.主要防范措施。应根据上述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综合考虑工艺设备等因素,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使设计达到国家有关安全卫生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5.安全卫生机构。

  6.安全卫生专用设施投资概算,包括:

  ①安全教育室;

  ②安全与工业卫生检测站;③消防与救护设施;④职业病治疗设施;⑤火灾报答系统和灭火设施;⑥安全供水系统;

  ⑦安全供电系统;

  ⑧隔声降噪操作室。控制室。值班室等:

  ⑨岗位通风除尘设施:

  ⑩防暑、降温与防寒。防冻设施;

  ⑩其他。

  7.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防范措施的预期效果。

  第十条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确定的各种措施和要求进行,落实并进一步补充与完善初步设计中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

  第三章 厂址选择与布置

  第十一条厂址选择

  1.选择厂址时,应慎重考虑地震、热带风暴等自然灾害,高温、严寒等异常气候,不利的工程地质(如存在滑坡、泥石流、流砂、淤泥、喀斯特溶洞、断层、采空区、塌陷区)和水文地质条件以及矿石中对人体有害的成分等,优选对安全、卫生危害最小的厂址。

  2.在较厚的III级自重湿陷性黄土、新近堆积黄土、III级膨胀土等地区选择厂址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厂址宜选在地下水位较低、场地雨水和工业废水易于排出的地区,应避免选在受洪水或内涝危害的地区。在山区选厂址时,应避免山洪、滑坡及泥石流爆发对厂区的威胁。在高寒积雪地区选厂址时,应防止溶雪、雪崩的影响。在海边选厂址时,应注意海潮、热带风暴等的影响。

  4.厂址应避免选在已有或拟建的通讯电台、电视传播、雷达导航以及重要军事设施的影响区域和火灾爆炸危险源、厂、矿有毒、有害物的影响范围内。在影响飞机起落、航行的地方选择厂址,应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5.厂区工业场地地面的设计标高,不设堤防时应高于计算水位0.5米;设堤防时应高于历年最高内涝水位或常年洪水位(大汛平均高潮位)。

  6.生活居住区、饮用水源、渣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等,应与厂址同时选择,统一规划。饮用水源严禁设在污染区和地方病常发地区。尾矿库应设在远离人口稠密的地方。铁渣、钢渣场的设置应考虑爆炸安全距离。

  7.厂区应位于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区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令、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厂(矿)区布置

  1.厂区布置,应按生产工艺流程的主要车间与辅助车间的性质及安全、卫生,防火等的要求,合理确定厂区的功能分区,并根据生产工序间的相关性,确定各区的位置。各区之间必须保持物流顺畅、运距短捷,避免或减少折返迂回。

  2.基础荷载较大的建构筑物,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在不良地质地段布置建构筑物和运输线路时,应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沿山坡布置的建构筑物,应防止滑坡可能引起的危害。

  3.应根据生产要求及地形、气象等条件,合理布置产生尘、毒、震动、噪声、放射性的车间以及生产和贮存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品的车间和仓库。要求环境洁净的生产车间、辅助设施和矿山的进凤井,宜布置在污染源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火灾危险性较大、产生大量烟尘及有害气体的设施,应布置在生产厂区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产生较大噪声的车间宜布置在低凹地带或厂区边缘人口密度较小的地带;高温车间宜布置在通凤良好的地带。

  4.厂(矿)区运输线路(铁路和道路)的布置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运输线路平面交叉,使主要人流与较大货流分开。

  5.厂区建筑群体的平面与空间布置,应统筹考虑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及消防车道,不得妨碍车辆驾驶人员的视线,宜满足自然通凤与自然采光要求。主厂房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迎风面尽可能不布置辅助建构筑物,以确保自然通风。高温热加工车间和生活设施建筑应尽量避免西晒。

  6.改扩建工程,在合理利用原有建构筑物等设施的同时,应合理布局,避免厂区生产车间的过分拥挤以及有毒、易燃、易爆车间的潜在危害。

  第十三条车间布置

  1.车间布置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防火、安全、卫生等的要求使生产工序衔接紧密,物料运距短捷,设备操作和维修方便。

  2.车间的门(矿井的坑口)与通道的位置、数量及尺寸等,应与工艺设备、人行道、运输方式、运输线路相适应。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车间,至少应有两个安全出口。

  3.机动车辆通道应尽量与人行道分开。铁路、道路与门、设备、建构筑物、人行道及其他设备、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遵守YJB52《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和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的规定。运输通道和人行道应在车间平面图上标明。

  4.车间内人行道与机动车道或移动机械的通道的交叉处,应设信号报警装置。

  5.设备与设备之间及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必须满足操作、检修要求,宜不小于1米。

  第十四条操作室

  1.操作室和休息室应尽量避免正面对着渣口、铁口等高温设施和氧气、煤气阀门,操作室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联络和直接控制需操纵的全部设备。距铁路较近的操作室、休息室和楼梯出口不得正对铁路。

  2.操作方式宜优先设计坐式,并应具有保证操作人员活动的足够空间。在寒冷、高温、强辐射、有害气体、噪声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操作室,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直接受高温辐射的操作室,应设空调和隔热防护玻璃窗。横跨热生产线的操作室的底部应采取铺隔热材料或通水冷却等隔热措施。当热辐射强度大于10.4焦耳/平方厘米.分时,应在操作室的窗外0.2~0.5米处加铝丝网或水幕。

  第四章 安全技术

  第十六条人行通道、梯子、平台、栏杆。

  1.人行通道

  ①大中型厂(矿)区的主干道两侧应设人行道。

  ②生产车间厂房内应设安全走道,其宽度不得小于1米,两侧用宽8厘米的黄色油漆标明。

  ③带式输送机应根据需要设人行过桥,一般应每隔30~70米设一座人行过桥。

  ④轧钢生产线的辊道,在人员需要横跨的地方,应设能隔热的人行过桥,必要时人行过桥应设防护网或做成封闭式过桥。

  ⑤人行过桥、临空走道及平台的净高不得影响生产作业及检修,宜不低于2.2米。

  2.梯子

  ①高处作业场所和需经常登高检修的设备、设施,宜安设钢梯。

  ②钢梯的设计,必须符合GB4053.1~4053.2《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③钢直梯的攀登高度一般不应超过9米,超过9米时,应设梯间平台并分段交错设梯;钢斜梯的梯高一般不大于5米,大于5米时必须设梯间平台并分段交错设梯。斜梯上方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9米。

  3.平台

  ①平台的位置和尺寸,应便于人员通行、操作和检修。

  ②固定式工业钢平台的设计,必须符合GB4053.4《固定式工业钢平台》的规定。

  ③平台应有防滑措施,室外平台还应有排雨水措施。应尽量减少室外梯子、平台。

  4.防护栏杆、防护屏与保护罩

  ①平台、架空走道、人行通道和有坠落危险的梯子、坑池边、升降口、安装孔等场所,必须设防护栏杆、围栏或盖板。梯子、坑池口、升降孔、安装孔等应避开人行通道。

  ②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应遵守GB4053.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③有可能对人体产生机械伤害(无防护罩的旋转体、连续可移动的机械设备等)、灼烫、腐蚀、触电等的危险场所,必须设防护屏。

  ④防护屏的设计必须符合GB8197《防护屏安全要求》的规定。

  ⑤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米以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电锯等危险零部件和危险部分,都必须设置防护罩。

  ⑥防护罩的设计必须符合GB8196《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的规定。

  ⑦平台、走道和梯子的上方有可触及的电缆线、酸碱液、高温管道以及高温材料时,应采取相应的防触电、防漏、隔热等安全设施。

  ⑧火焰清理机、砂轮机等有火花飞出的设备和矫直机等可能有物件移位、飞出的设备,必须设防护罩或挡板。

  ⑨设备水平移动所形成的开口处,应设置随设备移动的罩体,或设置易于拆卸的盖板,或不妨碍作业的栏杆。

  ⑩往复运动的机械有危及人体安全的部分应设置防护罩或防护栏杆。

  第十七条防火防爆

  1.防火

  ①防火设计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YBJ52《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和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

  ②建构筑物必须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合理选择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③相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道的布置应满足消防要求,保证消防车道畅通。通达厂房、仓库和可燃原料堆场的消防车道也可利用交通运输道路,其宽度应不小于3.5米,尽头式消防车道应根据所选消防车型设置回车场或回车道。

  ④厂区及厂房、库房应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路系统和消火栓,消火栓应有足够的水量与水压。

  ⑤厂房、库房、站房、地下室的安全出口应不少于两个。安全疏散距离和楼梯、走道及门的宽度必须符合防火规范,安全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启。

  ⑥库房内物品应分类存储,并按不同要求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存放油类和化工产品等易燃物质的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采取相适应的灭火措施。大型原料、可燃物料场及半成品、成品堆场等应设消防设施。

  ⑦液氧泵和氧压机的厂房与有明火作业的车间毗邻时,其毗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

  ⑧地下油库、用可燃油作为介质的液压站、大中型计算机房应在控制室设可靠准确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灭火装置。小型计算机房应配备灭火装置。

  ⑨石油库的设计应遵守GBJ74《石油库设计规范》和GB13348《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石油库油品火灾宜采用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及其它适合油类灭火的设施。

  ⑩电缆隧道、电缆井应避开高温、燃爆地段,并应有防渗漏措施。选择电缆井的位置应考虑暴雨的危害,防止汇水倒灌。在自然通风不能满足电缆隧道散热的要求时,应设机械通风装置,并与火灾报警、灭火装置联锁。大中型电缆隧道应设置可靠的火灾报警装置,采取相适应的灭火措施。

  ①所有电缆隧道、电缆通道应每隔70米设一道防火隔墙。电缆隧道通过变电所、电器室的部位,也应设防火隔墙。电缆井每隔6~8米应采用防火堵料封堵。电缆穿过电器室的墙壁、顶棚、楼板或穿出配电柜时也应用防火堵料封堵,每根电缆的表面应涂以适当长度和厚度的防火涂料。有可能被钢水、铁水溅到的电缆构筑物应采用耐火材料防护。

  ③高炉炉顶、出铁场、炼钢及连铸的活动烟罩、滑动水口开闭、引锭、液压剪等的液压设备应采用阻燃或不燃的液压介质。

  ③煤气、氢气、氧气和乙炔气管道系统,应设专供氮气或其他惰化气体吹扫、置换的设施及灭火设施。乙炔气不得用水蒸汽吹扫、置换。煤气管道用蒸汽吹扫和置换必须设逆止阀。

  ④煤气、氧气、氢气、乙炔气等燃气管道和燃料油管道严禁通过值班室、控制室和休息室等非生产用房,应尽量避免在铁水、铸锭、切头及铁路运行线路的上方布置,否则,应采取加高或防护隔热等措施。

  ⑤厂房内的各种可燃气体管道不得与起重设备的裸露滑触线布置在同一侧。

  ⑥工厂主变压器或大于8000千伏安的变压器,应设油温检测器,在室内设置时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灭火装置。

  ⑦设计选用的消防器材必须是经过消防部门鉴定的合格产品。

  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答系统,其火灾报警信号和消防联动控制信号应送到消防值班室或消防控制室。

  2.防液体金属和熔渣爆炸

  ①冶炼炉和加热炉窑的水冷却设施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抗震性和严密性,保持冷却水流畅。汽化冷却各部分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冶金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程》和劳动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设备的总水管处必须设进出水温度、压力、流量等监控和报警设施。

  ②存放和运输液体金属与熔渣的场所不得有易积水的坑、沟等,如生产上需要设置地面沟或坑等,则必须有严密的防水措施,并保证干燥。车间地面标高应高出厂区地面标高0.3米以上。

  ③高炉、锰铁合金炉等必须保证冲渣水量,并应设事故干渣场。高炉等的出渣槽应设置可更换的沉铁坑(罐)。

  ④铸铁机的冷却水应设事故备用水源。铸铁槽应设溢流口,并设事故铁水罐。

  3.防气体和粉尘爆炸

  ①可燃气体管道的未端、隔断装置前和最高处都必须设放散管,放散管上应设取样头。放散管的高度应符合GB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放散管的直径,应根据供气量确定。

  ②可燃气体管道的法兰、煤气设备的轴封应十分严密,必要时可在轴封处设排气管道。水封的有效高度宜为煤气计算压力的2倍或计算压力加4905Pa(500毫米H2O)。大中型水封设施应设专用供水管道,保证在5~15分钟内灌满,在供水管道前后两道闸阀之间还应设逆止阀。

  ③煤气及其他可燃气体的鼓凤机房和一次仪表室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机械通风,安装一氧化碳和可燃气体报答装置。

  ④可燃气体的生产、储存、灌装区必须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和防静电接地装置,两种接地装置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⑤可燃气体生产厂房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采取防止可燃气体聚积的措施。散发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厂房,宜采用轻质屋盖,屋顶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应通风良好。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不宜设地沟;如需设置,则地沟盖板应严密,并用不燃材料填实。

  ③应控制生产工艺中铝、镁、钙、锰、硅、电石等粉尘和煤粉的飞扬。粉碎作业宜远距离或在隔离防护室内操作。作业场所必须通风良好。

  ③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室内墙面应平滑,地面应平整,便于冲洗,并应选用不产生火花的建筑材料。

  ③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密闭装置或循环系统,应采取充氮气的措施,其设备和进出料口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②存在可燃气体和爆炸性粉尘的生产区域,其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的划分及电气设施的选用应执行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可燃物质的名称、爆炸下限浓度、闪点、爆点、自燃点和所属防爆区类、采取的防护措施都应在设计中表明。

  @存在可燃气体和爆炸性粉尘的生产厂房应设泄爆孔,泄爆面积应符合GB/T15605《粉尘爆炸泄压指南》的规定,泄爆孔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道路,并应靠近易发生爆炸的部位。

  ③爆破器材的加工、储存和运输,应符合GB6722《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电气安全

  1.企业电力负荷分级、供配电系统及保安电源的设计应符合GBEJ52《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和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2.建构筑物的防雷设施应符合GBJ57《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电气设备的防雷及过电压保护应符合GBJ64《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的规定。

  3.电缆的选择与敷设应符合JBJ6《工厂电力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高温车间应采用阻燃电缆及其它防烧毁电缆的措施。

  4.电力设备应接地或接零,并应符合GBJ65《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保护措施应与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协调配合。

  5.临时性及移动设备(含手持电动工具及插座)的供电,应采用漏电流动作保护器作为附加保护措施。向爆炸危险场所配电的线路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6.在TN-C-S系统中,PEN线分为PE线和N线后,N线应对地绝缘,不得与PE线合并或互换;为避免PE线和N线混淆,PE线和PEN线应有黄绿相同的色标,N线采用谈蓝色标以示区别。

  为了避免混淆造成事故,上述两种颜色不能标在其他用途的导体上。

  7.保护导体与导体的材料相同时,保护导体最小截面积可直接选用表1中的数据,当材料不相同时,则应按相同导电能力换算。

  表1保护导体最小截面积的确定MM2

  系统的相导体截面S保护导体的最小截面Sp

  S≤16Sp=S

  16BR>35br>

  8.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等的作业场所,应采用封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作业场所,必须选用相应级别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9.车间工作场所的照明灯具应根据表2的要求选用。

  表2照明灯具的选用

  设置场所环境情况选用灯具

  存在腐蚀性气体、蒸汽或特别潮湿封闭式灯具或防水灯具

  存在爆炸性气体或粉尘防爆型灯具

  易受机械损伤和振动较大带保护网灯具或采取防震措施

  10.使用行灯照明的场所,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伏;在潮湿的地点和金属容器内,不应超过12伏。

  11.电缆沟、电缆隧道应有防水措施,厂房内的电缆沟和电缆隧道,宜设自动排水泵。

  12.电气室、变压器室、电缆隧道等的窗和通风孔应敷设钢丝网以防小动物窜入。应采取措施防止老鼠咬啮电缆。

  关联法规:

  第十九条燃气安全

  1.煤气

  ①煤气设施的设计和制造必须遵守GB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②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应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操作。

  ③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地沟、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有可能泄漏煤气和有人员操作的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固定监测装置,并宜采用集中监控系统。

  ④经常放散煤气的放散管应设自动点火装置和灭火设施。有分配支管的部位应设阀门隔断装置。

  ⑤采用气体燃料的炉窑,应有完备的控制系统,并设低压报答、自动切断和充气、吹扫装置,并应有防止煤气窜人蒸汽管道的控制措施。

  2.氧气、氢气、氮气

  ①氧气的生产、储配及其使用的设备和设施的设计,必须遵守冶金部《氧气安全规程》和GB50030《氧气站设什规范》的规定。

  ②空分装置的吸风口与散发乙炔、碳氢化合物等有害气体发生源的距离,应按环境质量和空分装置自清除能力全面考虑确定,不得小于GB50030《氧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③禁止向室内排放有害气体。

  ④车间的通风,应符合GBJ19《工业企业采暖通凤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制氢间、压氧间和氢瓶库的通风换气次数,应按室内空气中含氢量不大于1%(体积比)的要求确定。

  室内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3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7次。

  ⑤氢气站内所有电器设施必须有良好的绝缘保护。氢气仪表及闷门等零部件必须密封良好;室内易泄漏可燃气体的场所应设置报答装置。

  ⑥生产、使用氮气或其他惰化气体的场所和操作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设施。仪表气源为氮气时,应有防止人员窒息的措施。氮压间应按室内空气氧浓度不小于18%(体积比)的要求确定通凤换气次数,并设有氧浓度监测仪和事故通风装置。

  ⑦氮压机应有完善的保护系统,氮气管道不得敷设在通行地沟内。

  3.乙炔气

  ①乙炔站设计应符合GB50031《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②乙炔站宜靠近主要用户,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区和交通要道处。

  ③布置在氧气站区域的乙炔站应位于氧气站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乙炔站与氧气站吸风口的间距,应符合GB50030《氧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④电石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电石库地坪标高应大于当地暴雨小时最大积水深度。

  ⑤乙炔压缩机、电石破碎机、排凤机等工艺设备及工艺管道和乙炔汇流排应有导除静电的措施。电石破碎系统应有除尘装置,产生乙炔气后的电石废料应有电石废料处理设施。

  ⑥乙炔瓶集中供气的汇流排间应为独立的单层建筑,供气量小于10立方米/时的乙炔汇流排间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生产厂房毗邻建造,其毗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汇流排间的泄爆面积与厂房容积的比值应符合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汇流排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第二十条运输、装卸与起重

  1.职工通勤线路应尽量避免与货流较大的铁路、道路平面交叉,否则,应根据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6386《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设置立交桥、人行天桥、地道和道口设施。

  2.车间内的过跨台车应安装制动器。行程限位开关、轨道侧缓冲装置和保险挡板以及声光信号。

  使用拖曳电缆应设置卷线器。

  3.物料和成品的装卸,应根据其特性尽量采用专用吊具。采用电磁盘吊时,必须有防止突然停电的备用电源和自动切换装置或其他安全装置。

  4.带式输送机的受料处应设置牢固的导料栏板,导料栏板出口的方向应与带式输送机运转方向一致。带式输送机输入系统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清除大块和金属杂物的装置。

  带式输送机应装设可靠的防纵向撕裂、逆转、跑偏、打滑、过载、脱槽、断绳等事故停车装置和起动报警、胶带清扫、电器联锁等装置,并应装设紧急安全绳和事故开关;倾斜的输送机应有机械制动;胶带头部和尾部应有制动装置及保护罩。

  有堵塞可能的漏斗应设防堵塞装置。处理粘性物料的溜槽应设置防挂料和堵塞装置。

  露天长带式输送机应设除水及防皮带损坏的装置,其转运站应有密闭除尘净化装置或喷雾洒水装置。

  5.带式输送机通廊和露天栈桥的倾角超过6度时,应有防滑措施;大于12度时应设踏步。

  6.带式输送机通廊走道的净宽应不小于1.0米,检修用通道的净宽应不小于0.8米,通廊净空高度一般应不小于2.2米。

  7.钢结构通廊的带式输送机从下述地点的上方通过时,其衍架梁上应设置接料板:

  ①道路或铁路;

  ②水域;

  ③传动装置;

  ④建构筑物;

  ⑤绿化带。

  8.厂区建构筑物和设施与铁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GB12《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定》的规定。

  9.标准轨距铁路中心线至跨线式装车仓等建构筑物边缘的距离,有调车作业的一侧应不小于2.44米,无调车作业的一侧不小于2米。

  10.料堆与铁路钢轨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路堑及路堤旁不应设料堆。

  11.标准轨距铁路通入有桥式起重机的厂房时,铁路中心线与厂房柱子内侧的距离应不小于2.5米;如起重机的吊具(吊钩、抓斗等)极限尺寸大于2.5米,则该距离应不小于吊具的极限尺寸。

  12.厂内铁路尽头线的未端应设置车挡和车挡指示器,车挡后6米的安全距离内,严禁设置建构筑物和安装设备。

  13.道路转弯处和交叉路口附近不宜堆料,否则.必须满足停车视距的要求。

  14.厂房周围地形复杂、道路平面交叉会危及行人安全时,应采用立体交叉(如设人行地道或天桥),并设栏杆。

  15.架空索道不得通过厂区、居民区、铁路、道路上方,否则,应采取保护措施。与高压线路交叉或接近的索道,应执行GBJ61《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的规定。

  16.起重机械的设计必须遵守GB3811《起重机设计规范》和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规定。

  17.轨道式起重机的运行机构,必须有行程限位开关和缓冲器。轨道端部应有止档或立柱。同一轨道上有两台以上起重机运行时,应设防碰撞装置。

  18.起重机械必须装设过卷、超载、极限位且限制器及启动、事故信号装置,并设置安全联锁保护装置。

  19.桥式起重机的净空尺寸、安全走道、检修平台等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①装有中级与重级工作类型的桥式起重机的厂房,其柱顶或屋架下弦底表面至桥式起重机小车顶端的净空不得小于0.4米;地基较好、地面荷载不大、跨度小于15米时,净空尺寸可缩小至0.3米;通过立柱处的安全走道,上柱边缘到桥式起重机端部外缘的净空尺寸,应不小于0.55米;有穿过上柱的人孔时,人孔宽度应不小于0.4米,高度不小于1.9米,孔下边缘标高度与安全走道板面标高一致。

  桥式起重机轨道标高应保证对最高设备吊装拆卸的安全高度。

  ②中级和重级工作类型的桥式起重机,应设置宽度不小于0.8米的双面安全走道,两边走道均应设梯子。厂房山墙应设置跨间通长走道;若不设置跨间通长走道时,应在两端山墙处各设一个长度为厂房跨度的检修平台。

  露天桥式起重机的栈桥应设置双面安全走道(栈桥与厂房共用柱子的情况除外)。

  ③桥式起重机司机室,宜布置在无导电裸滑线的一侧,并设置攀登司机室的梯子。若布置在导电裸滑线的同一侧,应采用安全型导电滑线,并在通向起重机的梯子和走台与沿线之间设防护板。厂房设有双层起重机时,下层起重机供电沿线应沿长度方向设置防护装置。

  ④吊运融熔金属的桥式起重机应设置两回路独立电源供电(按二级负荷设计)。

  ⑤设计中应明确规定桥式起重机的检修吊装方式和检修设施,并在图纸上标明最大起吊能力和位置。

  第二十一条给排水

  1.对因停水可能造成事故的工艺设备,应根据工艺对安全供水的要求,(如事故的安全用水量、水压及安全供水时间等)设置必要的安全供水设施。

  寒冷地区的安全供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2.溶水压力较高的大型水泵站必须在水泵单向阀后设置安全阀或防水锤。

  3.合建式旋流沉淀池应避免建在流砂层、软弱地基上,如无法避开,应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

  4.合建式旋流沉淀池上部水泵房的地坪标高,应考虑预防泵站停电后铁皮沟及部分管道返回水上升淹没水泵。

  5.通往车间的水管隧道应采取措施防止暴雨汇水倒灌淹没车间地下设施。

  6.地下式或半地下式泵站,应设有防积水、防淹没及通凤。降温设施。

  7.自备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未经同意不得与城市供水系统连接;不论其水源是地表水或地下水,均应根据水质分析资料确定是否设置消毒设施。若采用加氯消毒设施。必须同时设置防止氯气外漏的措施。

  8.污水泵站和含有机物的室内污水构筑物应设有防止有毒气体中毒的安全设施。

  第二十二条余热锅炉和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余热锅炉和固定式压力咨器的设计必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和符合劳动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2.余热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照GB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JB3622《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3.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照GB150《钢制压力容器》,GBl51《钢制管壳式换热器》或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JB4710《钢制塔式容器》等进行计算和校核。

  4.装设在燃油、燃气、燃煤粉的工业炉窑后部的余热锅炉的炉墙应开设足够面积的泄爆孔,泄爆孔的位置不应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否则泄爆孔口应装泄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

  5.喷吹易燃易爆物料的压力容器,除应装设安全阀外,还应装设爆破片,爆破片不得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且宜用导管将介质引至安全地点。

  6.压力容器的底部有可能积聚油水且需定期排放时,应设置消声式废油收集装置。

  7.开设人孔的压力容器和球罐必须设有检修、检验用电源和水源。

  第二十三条建构筑物

  1.建构筑物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冶金工厂的特点。有可能引起钢水、铁水与熔渣爆炸之处,应有严格的防水防潮措施;高温烘烤部位,应有防热隔热措施;受冲击与振动影响的部位,应采取防冲击振动措施:易受腐蚀部位,应有防腐蚀措施;有酸、油浸蚀处,应有防酸、防油措施。

  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或框架承重结构,并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厂房。

  3.积灰较多的主厂房屋面四周应设栏杆,并设清扫通道和其它清扫设施。积灰少的厂房檐部顶面高度大于8米时,应在屋面四周设栏杆。

  第五章 工业卫生

  第二十五条噪声与振动防护

  1.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的噪声和局部振动,必须分别符合GBJ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和GB1O434《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的规定。

  2.应选用低噪声的工艺设备,并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地形、声源指向性、绿化带等的降噪作用,尽量使高噪声区与低噪声区分开。

  3.应采取措施降低噪声超过标准的噪声源的噪声危害。高噪声的通风机、鼓风机、压缩机和排气、放风等设备,应配备消声器或采取其他降噪措施。电机、球磨机、柴油机、破碎机、振动筛、电炉、热锯、冷锯等噪声超标的设备,应采取降噪措施。在同一厂房内的高噪声源与其相邻的低噪声源之间应进行隔声处理。

  4.采取措施后难以使噪声降到90分贝(A)的作业区,应采用自动化设备或遥控。工作8小时、噪声值超过90分贝(A)的操作岗位,应设置隔声操作室或值班室。

  5.锻压、重型机械设备和有防振要求的场所,应采用减振器、减振垫、防振沟或柔性连接等防振措施。降低设备本身的振动有困难时,可以对操作位置采取隔振措施或使用减振工作台、防振椅等。

  6.振动较大的电气设备及部件,应有防振、减振措施。熔断器应设在无振动的地点。

  第二十六条射线防护

  1.射线防护必须执行GB4792《放射性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和冶金部《冶金工业使用放射性核素安全防护规程》的规定。

  2.放射源应存放在专用源库。源库应有防火、防水、防盗设施;贮存槽应为地下坑式,水泥墙壁的厚度应不小于0.3米;室内地坪应高出室外地坪1米;室内应装设排风和机械吊装设施;离源库5米处应设围墙和警戒标志。

  3.使用封闭型放射源的场所,必须解决工作人员外照射防护问题。

  4.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屏蔽设计,必须保证操作人员自身所受到的年剂量当量不超过50mSv(5rem),相邻作业人员所受到的年剂量当量不超过5mSv(0.5rem)。可根据表3选择屏蔽材料。

  表3屏蔽材料的选择

  放射性种类屏蔽材料种类举例

  一般物质纸

  轻物质+重物质铝或有机玻璃+铁

  中子重物质铅、铁、普通混凝土

  中子轻物质水、石蜡

  5.放射源控制区的范围应根据放射源的强度确定。放射区周围应设高度1.5米以上的红色铁缆索或栅栏,放射源控制区内应设明显标志,标明放射源的位置、种类、强度,并有信号指示灯,显示装源容器快门开闭状态和危险报警。

  第二十七条防暑降温与防寒采暖

  1.防暑降温与防寒采暖设计必须符合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GBJ19《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规定。

  2.高温车间应合理布置热源和合理疏散热量。

  ①单跨或双跨厂房应将热源布置在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②多跨厂房应尽量将热源集中到一跨或两跨。自然冷却或强制冷却的炽热成品,应集中到一定区域;

  ③应尽量缩短炽热成品、半成品在车间内停留的时间及运输距离。

  3.散发热量的炉窑、设备和管道,其表面温度超过60℃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4.车间内高温操作区的操作室应有空调设施,并应设置有降温设施的工间休息室。

  5.当地夏季通风设计计算温度高于32℃的冶金企业,应设置高温作业倒班休息室。休息室应设置空调和足够的床位,每个床位的面积以2~4平方米为宜(单层床取上限,双层床取下限)。

  6.大中型冶金企业应建含盐清凉饮料制备厂(或车间)和完备的卫生检测设施。其生产量应满足高温作业工人3~5升/人·班的要求。

  7.寒冷地区应有必要的防寒采暖设施。

  第六章 专业部分

  第二十八条地质勘探

  1.一般规定

  ①地质勘探设计必须遵守冶金部颁发的《冶金地质安全规程》的规定。

  ②设计和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专门踏勘,了解施工区段有关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和地下设施、管线以及构筑物的埋没情况。

  ③在矿山水域、林区、草原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应的安全法规和标准。必须在雨季施工、或在河滩、干枯河床和山洪排泄区施工时,应制定有效的防洪、排水措施。

  ④施工区域附近有架空电力线路时,施工钻孔、场地、设施和运输通道都应设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以外。否则,必须经电力线路运行单位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⑤如在地下电缆附近作业,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应为线路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平行线内区域。若为江河中的电缆线路,一般不小于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水域(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

  ⑥在江、河、湖、海边或沼泽、含水层、岩溶地层和流砂层等地探矿时,应制定预防突然涌水的措施,并应防止地表沉陷。

  2.钻探工程

  ①钻孔设在山洪排泄区内时,周围应修筑可靠的防洪截水设施。

  ②设计需填方的机台时,机台填方面积不得超过机台面积的1/4。

  ③设计钻孔应避开陡崖、水体、大型建构筑物、公路等。无法避开时,孔位可适当移动,勘探线上可移动10~20米,勘探线两侧可移动数米。

  ④在坚硬稳固处修筑地盘时,靠坡壁一面的坡度应不大于80度,特别松散的岩层应不大于45度。

  ⑤设计人工搬运便道时,道路地形坡度应不大于20度,特殊情况最大不超过30度,否则应修筑台阶,安设护栏。

  ⑥设计搬运索道时,索道跨度一般应控制在300~500米之内。

  ⑦在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放射性核素的井巷内进行钻探作业时,应设专人定时监测,并设置相应的警报装置及防护措施。

  ⑧凡在通航的江河中进行钻探设计,应及时与当地航务及水上公安部门联系,落实安全施工措施。

  ⑨水上钻探作业时,钻探船、渡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施、医疗设施和可靠的通讯设备、船只堵漏及消防器材、锚地浮标,明确规定呼救信号。

  ⑩水上钻探工作场地的面积应不小于8米X10米。

  3.坑探工程

  ①坑探工程应严格按照地质设计、工程设计施工,坑道应尽量避开断层、破碎带、流砂、岩溶等易坍塌、突然漏水或出现泥石流的地点,如果无法避开,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②探矿竖井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布置在矿体下盘,并位于开采后所形成的地表移动带之外;

  b.应避开断层、流砂层及含水量较大的破碎带;

  c.井口(坑口)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

  ③勘探时用于通凤和运输的井巷,其断面形状、大小、坡度以及通风、支护方式等应与第二十九条中有关开采要求相一致;探矿井巷应尽量符合开采安全要求。

  ④探槽的深度不得超过3米,否则应改为浅井、浅孔或其他揭露工程。

  ⑤浅井深度宜不超过20米,否则应改为浅孔施工。

  第二十九条采矿

  1.井巷

  ①井巷设计必须遵守冶金部《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能够行人并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的间距不得小于100米。井口、平硐口必须位于安全地带,避开塌方、泥石流、洪水和毒气等。

  大型矿井或矿床地质条件复杂,沿走向一翼长度超过1000米的矿井,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槽设一个安全出口。

  每一中段至上一中段和各采区至少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②提升竖井同时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备有良好的提升设备和梯子间。

  ③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a.净高不低于1.9米;

  6.坡度3‰~10‰:、

  c.人力运输巷道的人行道有效宽度不小于0.7米;

  d.机车运输巷道的人行道有效宽度不小于0.8米;

  e.带式输送机运输巷道的人行道有效宽度不小于1米;

  f.无轨运输巷道的人行道有效宽度不小于1.2米。

  ④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a.净高不小于1.9米;

  b.有效宽度不小于1米:

  c.斜井倾角为7~15度时,应设人行踏步;15~30度时,应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0度时;应设梯子。

  ⑤平巷及斜井中运输设备之间,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3米;带式输送机与其他设备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4米,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6米。

  ⑥竖井和斜井的井口及中段的马头门都必须设阻车器等安全设施;斜井提升应设置可靠的防止跑车装量。斜并人行道侧宜设置避难硐室。天井口、溜井口和漏斗口处,应分别设置护栏、格筛、盖板或安全档;平交、立体交岔处或路口,均应有醒目的标志与照明。

  ⑦在不移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应进行支护。

  2.露天采矿

  ①露天矿山的设计必须遵守冶金部《矿山安全规程(露天部分)》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大、中型露天矿,应配备接送职工上、下班的交通工具:

  a.从工人居住区到主要作业地点的路程超过3000米的露天矿;

  b.垂直深度大于100米的深凹露天矿;

  c.垂直高度大于150米的山坡露天矿。

  ②露天采矿设计,应对边坡稳定性作出全面评价(有《边坡研究报告》的矿山)或提出建议,划出边坡稳定线,并配备监测仪器、清扫维护设备及人员。

  ③需要设置在爆破危险区以内的建构筑物,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④露天采矿场应有安全避炮设施,并应在采掘设计中作出具体规定。

  ⑤采场宜采取环形供电。固定供电线应架设在爆破危险区以外,其高度应满足各种运输车辆安全通行的要求。采场内的低压电气设备不得采用中性点接地的供电系统。手持照明行灯和电器,应有漏电保护装置。

  ⑥露天采场及采场内、外道路的产尘点,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采掘设备与汽车的驾驶室应安装空气质量调节装置。

  ⑦排土场的选择与设置应充分考虑解决泥石流、滑坡、塌方、滚石等的危害。

  ⑧露天转地下或露天与地下同时开采的矿山,必须有完善的安全措施。

  3.地下采矿

  ①地下矿山设计必须遵守冶金部《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长度超过1500米的平巷,坡度小于30度、垂直深度超过90米和坡度大于30度、垂直深度超过50米的斜井,应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载人运输设备应有完备的控制信号。

  ②矿井罐笼提升系统和坑内排水系统,均应有两个独立的电源,并能自动互换以保证安全供电。罐笼提升系统必须装设安全可靠的制动装置和防坠器。

  ③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凤系统。矿体复杂的大型矿山,若条件合适,宜采用分区通凤或多级机站通风。有火灾危险的矿井,应有反风设施和火灾报警装置。

  井下作业场所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7℃;热水型矿井和高硫矿井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7.5℃,否则,应采取降温措施。进风井巷的空气温度应高于2℃。禁止用明火直接加热进入矿井的空气。

  ④井下采矿设计必须有通风防尘的内容。

  ⑤采掘作业应采用湿式作业,有尘毒或放射线危害的作业地点,应有妥善的综合防治措施。

  含放射性元素并有游离二氧化硅的矿井以及含氡及其子体的矿井不宜选用柴油设备。

  ⑥有地压危害的采区,应在设计中确定处理措施。若地表允许塌落,裂缝区周围应设截水沟或挡水围堤。

  ⑦地下开采对地表有影响的区域,不准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性建构筑物的设置也应慎重考虑。

  ⑧矿区地表防水工程,必须与矿山排水、矿床疏干统筹安排,以防为主,防排结合。

  有突然而水危险的矿井,应疏干岩溶、裂隙、老窿等的水,并应设置防水闸门等安全设施。在地表水体下采矿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地表水与井下贯通,切断与地下水的水力联系。

  ⑨中央变电所应有可靠的防火、防水措施。井下炸药库必须有单独的通风风流,回风风流应直接进入矿井的口风巷道内,并应有防潮措施。

  ⑩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必须慎重选择采矿方法,保证采场通风良好,并有可靠的防火、灭火措施。

  ①井下照明与行灯应采用安全电压。

  第三十条原料场

  1.原、燃料宜采用机械化装卸、带式输送机运输。

  2.原、燃料堆场不应设在地下设备、设施之上,并应保持良好排水。

  3.原料场应有下列设施及措施;

  ①工作照明和事故照明;

  ②机械化料场,在料条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并设置旋转式洒水装置;其他料场应配备洒水车;

  ③车辆运行的警告标志;

  ④严寒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

  多凤多雨地区的大型料场,对细粒物料应有喷洒覆盖剂的设施。

  可燃性料场应采取防自燃措施。

  4.翻车机室应设置下列安全装置:

  ①翻车信号装置;

  ②出口事故开关、双道限位开关和制动器;

  ③翻卸干料的喷洒水装置:

  ④防止翻半车的装置。

  5.轨道式的装卸设备应设夹轨器。料场两端应设锚固设施。

  6.采用链斗卸车机或螺旋卸车机时,轨道不应有坡度,并应设止挡器。

  堆取料机和各种起重机应遵守GB6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规定,起重机轨道两端必须设有极限开关和安全装置。装卸设备应设置检修走道(台)。

  7.原料仓库应设置挡矿墙和隔墙。

  8.行走机械的主电源采用电缆供电时应设电缆卷筒,采用滑线供电时应选用安全滑接输电装置,并悬挂明显的警告牌或信号灯;

  9.转运站、通廊、翻车机、受料槽等设施的地下部分应设通风换气装置。地下通廊应设直接通往地面的出入口。倾斜通廊伸出地面处应设出入口,并应单独设照明开关。

  上述各建构筑物均应设地面、墙面的清扫设施。

  10.各种受料仓口、槽口的上方均应设置金属蓖格板。

  11.运煤系统的各种建筑物均应有消防设施,消防设施与冲洗厂房的用水设施不准合用。电气设备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防爆问题。

  12.气力输送系统中的贮气包和吹灰机,均应设安全阀、减压阀和压力表,其设计、制造应符合国家现行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

  13.生石灰宜采用管道输送或密闭罐车运输,送达终点矿糟后应密闭贮存,应在其上部设余压消除装置和除尘设施。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密闭良好,严格防水,并设置除尘设备。

  14.破碎、筛分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密闭、通风、除尘、降噪措施。

  第三十一条选矿

  1.选矿工艺设计和尾矿库的设计必须遵守冶金部《选矿安全规程》和《尾矿设施设计规范》等的规定。

  2.厂址不应选在采空区陷落界限内和露天爆破危险区内;特殊情况下,粗碎可以布置在爆破危险区的边缘以至采场边缘,但必须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破碎、筛分、转运等产尘点必须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对噪声超标的破碎机、振动筛和球磨机等设备应进行降噪处理。

  4.厂房应设地坪冲洗设施。厂房各平台和通廊等的冲洗、供水点应按方便冲洗的原则布置,以间距不超过30米为宜。冲洗污水宜自流排泄,并在全厂标高最低处设置汇总污水池、排污泵站和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5.浮选药剂库、油脂库到进风井、通风机扩散器的距离应不小于下列规定:

  贮药、油容积10立方米以下,20米;

  贮药、油容积10~50立方米,30米:

  贮药、油容积50~100立方米,50米;

  贮药、油容积100立方米以上,80米。

  6.高架料仓必须设事故处理安全孔,并有上下爬梯;抓斗仓起重机应设检修通道,起重机滑触线应设分段开关。

  7.浮选工艺采用有毒药剂或有异味的药剂,或工艺过程产生大量蒸汽时,必须设置通风换气设施;配药间应单独设置,并设机械通风。使用易燃性浮选药剂的选厂,浮选药品的贮备场所和装药剂场所必须配备消防器材。

  8.浓缩机池池顶距地面高度在0.8米以下者,应设安全栏杆。

  9.尾矿泵站(特别是高压砂泵站)应设超压保护装置和必要的监测仪表。

  10.尾矿库址应避开岩溶、滑坡、流砂、膨胀土及软弱地基等不良地质条件地段,无法避开时应进行特殊地基处理。

  11.尾矿库应选在汇水面积小、蓄洪容积大的库址,尽量减少洪水对尾矿坝安全的威胁,并应设置溢(排)洪设施。

  12.为保证坝体安全,加高坝体时,必须根据坝的设计要求编制作业计划。

  13.必须严格进行尾矿坝的排渗设计,坝上必须设置通讯、照明设备和各种观测设施。

  14.地震区的尾矿坝应进行抗震设计,并设水位观测孔加强水位观测。

  15.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应尽量设置在岩基或坚硬土基上,不得设置在未经处理的软弱地基上。

  16.有回水设施的尾矿库,对降雨量和洪水量有规定的重要坝体,设计中应予以明确。

  第三十二条烧结球团

  1.烧结球团必须遵守冶金部《烧结球团安全规程》的规定。烧结工艺应将热矿改为冷矿,尽量取消热振筛,实现热烧结矿经破碎后直接向冷却机装料。

  2.新建的烧结球团厂,应位于居民区及工业场地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区边缘至居民区的距离应大于1000米。

  3.厂区办公室和生活福利设施一般应设在烧结机或球团焙烧机(窑)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凤侧100米以外。

  4.烧结机、单辊破碎机、热筛和球团焙烧机的尾部主抽风机及一些主要设备应设有起重、降噪、除尘设施和检修用的运输通道。

  5.带式输送机的热返矿通廊净空高度一般应不小于2.6米,地下通廊一般不低于2.2米,并应设通风换气装置。

  6.应根据物料的性质合理选择矿槽的结构、参数和设备,以减少和消除矿槽堵塞。采用抓斗上料的矿槽,上部应设蓖格板。

  7.配料回盘应与配料带式输送机、电子秤联锁。

  8.返矿系统应有防止潮料与生料进入热返矿槽的措施。寒冷地区混合料系统应有保温取暖措施。

  9.新建、改扩建烧结机的辊式布料机,应设有机械清理装置。翻车机室出入口应设置防止翻半车装置。

  10.点火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应设置空气、煤气比例调节装置和煤气低压自动切断装置;

  ②烧嘴的空气支管应采取防爆措施;

  ③应设置煤气,空气压降报答和指示信号;

  ④应设置火焰监测装置。

  11.在烧结机点火器的烧嘴前面,应安装煤气紧急事故切断阀。

  12.风机操作室应与风机房隔离,并采取隔声措施。

  13.风机室高压带电体的周围应设围栏,地面应敷设绝缘垫板。

  14.机头、机尾、冷却、给料、返矿熔剂、燃料及带式输送机装卸料运输等尘源点,均应密闭除尘,机头电除尘器应根据烟尘性质设防火、防爆、防腐和降温装置。

  15.烧结机双烟道烟囱底部应设防窜烟的隔墙。大烟道下漏斗宜采用双层漏灰阀,并设润湿装置。

  16.大中型烧结室应根据需要设置检修电梯。

  17.烧结室应根据防火需要设置安全梯,保证烧结平台至地面有两条以上的安全通道。烧结机头尾距离大于70米的大型厂房,机头和机尾应分别设置两条安全通道。

  18.球团竖炉、焙烧室应设置双安全通道,通道倾斜度不得超过45度。新建、改扩建的竖炉、焙烧室应设电梯。

  第三十三条炼铁

  1.炼铁厂的设计必须遵守冶金部《炼铁安全规程》的规定。严禁在高炉炉台下设置办公室或生活福利设施。

  2.槽上卸料小车、槽下筛分设施及料坑必须密封良好,并应设净化除尘装置。

  3.采用带式输送机向炉顶上料必须设废铁检出装置,上料系统及漏料口应有防止炉料撒落的措施。

  4.炉顶应设置检修用吊装设施,炉顶上料系统必须密封良好,放散阀应开闭灵活。高炉、热风炉区域应设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5.高炉各层平台应有和调度室、主控制室、操作室、卷扬室联系的电话,并设照明和灰尘清扫外运设施。

  6.高炉喷吹烟煤系统应有防火、防爆和防煤尘聚积的措施。

  ①喷吹烟煤时,必须在喷煤系统的关键部位设温度和氧浓度监控设施,当监控值超过安全控制值时,必须有可靠的保安措施(自动充入保护性气体、系统紧急停机等)。

  ②喷吹烟煤时,制粉干燥介质原则上采用热风炉烟道废气,磨煤机入口干燥气氧浓度不大于5%,负压系统未端的设计氧含量不大于12%。保安气源原则上采用氮气,并应有防止氮气泄漏和保证检修人员安全的措施。

  ③磨煤机出口煤粉温度应确保制粉系统不结露,并远低于煤粉的着火点(烟煤不大于70℃)。

  ④管道系统和容器设计不应有死角。

  ⑤厂房应通风良好,顶部宜选用轻质材料,地坪应设水冲洗设施。喷吹制粉区应采取有效的防静电的措施。制粉及输送系统的所有设备、容器和管道均应接地。

  ⑥供煤系统的制粉原煤仓前应设检铁装置。

  ⑦制粉管道、仓式泵、煤粉罐、旋风除尘器及袋式除尘器等均应设泄爆孔,泄爆孔口应设泄爆管,管口应引向室外安全地点。

  7.大、中型高炉应有煤气自动取样装置。

  8.高炉出铁场应采用炉前机械化作业和无水炮泥。

  9.炉前环形起重机的导电滑线应设在起重机外环;用高炉支柱支撑起重机内环应考虑抗震,起重机驾驶室应设在起重机外环。

  旋塔悬臂起重机的悬臂作业半径内不允许有固定作业设施和建构筑物。

  10.大、中型高炉出铁场应进行一次除尘。大型高炉出铁场宜进行二次除尘。出铁场顶部应通风良好。铁水罐位应设除尘设施。

  11.大型高炉应有载人电梯通往各层平台。

  12.冲渣沟应设活动封盖,并按渣量设一定间隔的排气烟筒。

  13.渣罐、铁水罐停放位上面应有防雨栅,侧面应有防渣铁飞溅的挡墙。经常有人跨越的渣铁沟应设安全过桥和栏杆。

  14.碾泥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及防冻设施。使用焦油和树脂做炮泥粘结剂时,卸料等产尘点应有抽风净化设施。粉状原料应采用密封车辆或专用容器运送。

  15.铸铁机主厂房和铁水罐修理库地坪应高于厂房外地坪,地面应有防积水的措施。

  16.寒冷地区的高炉供水过滤器室和铸铁机冷却水阀门室在冬季应有防冻取暖设施。

  17.铸铁机应有除尘设施,启动应有声光信号,罐坑应有排水、干燥设施。

  第三十四条炼钢

  1.一般规定

  ①炼钢厂的设计必须遵守冶金部《炼钢安全规程》的规定。大、中型炼钢厂(车间)应有两个独立电源供电。大、中型转炉紧急复位,氧枪,副枪紧急提升,钢水的浇注用的滑动水口的开启,应有蓄电池保安电源。

  ②容量大于或等于50吨的钢水罐用耐火材料砌罐时,应采用自动升降台架,并设置通风冷却装置。

  ③车间内的炼钢渣的车、过跨钢包车以及在车间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等应设声光报警装置。

  ④化铁炉、混铁炉和钢水精炼装置等应设置烟尘净化装置。

  ⑤深度在2米以上的修罐坑,罐沿与坑壁之间的间隙应用可移动的专用盖板盖住。

  ⑥炼钢厂(车间)内拆炉、修炉工作场所应设通风除尘设施。

  ⑦引进炼钢厂(车间)的煤气和氧气总管应设切断阀,氧气管未端应设排污阀。

  ⑧吊运铁水、钢水和熔渣的起重机应设报警式过载限制器、防撞装置、两道极限安全保护装置和两路独立电源供电。

  2.辅原料系统

  ①辅原料系统的上料系统宜采用PC可编程自动控制装置,其供电系统应设紧急停车操作装置和现场紧急停车设施。

  ②辅原料系统的上料系统采用带式输送机联运时,应有联锁装置和联系信号,转运站卸料小车及其下料点应有除尘设施。

  ③辅原料系统的高位料仓汇总斗与下料槽应设氮气密封装置,且氮气压力不小于0.3MPa。

  ④石灰车间应供给合格块度的石灰,粉状石灰不得入炉,石灰筛分装置应设除尘设施。

  3.转炉炼钢

  ①铁水预处理应有防喷溅措施。铁水脱疏用的电石粉(CaC2)的贮仓、运输系统和喷吹料罐应有防潮防爆措施。

  ②大、中型转炉倾动设备除应满足转炉正常操作时要求的最大力矩外,尚应考虑发生场炉和冻炉事故时所产生的过载力矩。

  ③氧枪(或副枪)应有可靠的防止坠落。自动提枪、张力保护和钢绳松动报警装置。

  ④转炉倾动设备和氧枪装置必须有与供氧系统、供水系统、烟罩、三通阀等的联锁装置和联系信号,在特殊情况下能切除联锁改成独立操作。

  ⑤转炉设有副枪时,副枪应与供水系统、转炉倾动设备、烟罩等联锁。

  ⑥氧枪供水系统应设进、出口冷却水量检测器和冷却水出口温度测定仪,并应有自动报警装置。

  ⑦30吨以上的转炉必须设置煤气净化回收系统,该系统应设煤气成分连续分析仪,并应遵守冶金部《转炉煤气净化回收技术规定》的规定。

  ⑧转炉跨厂房的各层平台均应设一氧化碳浓度监测和报警装置。

  ⑨30吨以上的转炉兑铁水、出钢、出渣时所产生的烟尘宜设二次除尘系统。

  ⑩氧枪(包括副枪)孔及下料孔应设氮气密封装置。

  4.电炉炼钢

  ①电炉液压系统事故停电时,液压系统应能保证出完一炉钢水,并恢复原位。电极升降与炉盖升降、旋转,应设限位开关和锁定装置,互相之间应设联锁装置。

  ②电炉应采用高效除尘净化装置。高功率与超高功率电炉,宜采用炉内直接排烟与炉外除尘相结合的方式除尘。电炉除尘系统应有防爆措施。

  ③电炉应采用机械化加料装置。

  ④电炉炉顶冷却宜采用风冷、水冷炉壁、炉门和炉盖的水冷系统应有冷却水流量、温度和压力等检测及报警装置,应设事故用水设施。

  ⑤采用汽化冷却回收蒸汽时,应遵守劳动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汽包、蓄热器等高压容器应设独立厂房,并应有降噪、自动放散和压力安全保护装置。安全水位应与熔炼炉联锁。

  ③电炉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降噪措施。

  ①电炉出钢区域的平台、梁、柱应有隔热保护措施,出钢坑应防止积水。

  ③上电炉炉顶的梯子应设安全防护装置。

  5.平炉炼钢①吹氧平炉应设烟气净化装置。

  ②炉顶吹扫、烟道清灰和蓄热室、降尘室清灰应设置水冲、气吹或真空抽吸的设施。

  ③氧枪安全设施应参照转炉炼钢的有关规定。

  6.钢水炉外精炼

  ①AOD、LF与喷粉等炉外精炼装置应设除尘装置。钢包应设防护盖。

  ②钢水炉外精炼装置应根据精炼装置的具体情况设事故用水设施,并应保证正常供水系统发生故障时能继续一炉钢水的脱气处理。

  钢水真空脱气处理装置的冷凝器下部应设液位检测装置,当液位上升超过一定高度时应能自动报警;处理装置的排气系统前端应设气体分析仪,当排出废气中一氧化碳的浓度超过规定值时应自动报警。

  7.浇注

  ①大中型炼钢厂(车间)浇注,应采用连铸。连铸平台作业区应设渣盆、溢流槽和事故钢水包;平台以下各层不得设置油罐、气瓶等易燃易爆品仓库或存放地点。

  ②中间罐小车应设走行警报器。

  ③采用钴60等放射性物质进行结晶器液面自动控制时,放射源的装、卸、运输应设专用的工具,并存放在安全地点。操作人员应配备射线计量报警器。

  ④结晶器冷却水、二次冷却水设施,应设必要的水压、水温及流量检测仪表与报警装置,并应设置事故供水系统,保证在正常供水系统出现故障后,在限定时间内自动补水。

  ⑤采用煤气、氧气切割铸坯时,应安装煤气、氧气快速切断阀。

  ⑥采用液压夹送引锭杆时,应配备液压储能器,当液压管网泄漏时,应能在短时间内保护对引锭杆的压紧力,而不使引锭杆下滑。

  ⑦连铸坯宜用字幕喷涂机或自动打印机标号。板坯连铸机的结晶器、铸坯的火焰切割及清理机、二次冷却区及中间罐解体倾翻区应设置排烟、除尘和排水蒸汽的设施。

  ⑧钢水包滑动水口应设滑板压紧面压力自动调节装置。滑动水口的液压控制系统必须设置备用线路和储压罐,钢水包滑动水口的滑板压紧面压力自动调节装置若采用电动控制,则需设置备用电源或蓄能器,备用电源容量应供一炉钢水浇完。

  ⑨烧钢厂(车间)采用模铸时,浇钢操作平台或操作位置应有降温设施。沸腾钢的模铸应采用安全压盖装置。

  ⑩采用模铸时,底盘清理应采用底盘倾翻装置和除尘装置,铸模清扫、涂料和绝热板的安装等,应采用机械化操作,并应配置脱锭装置。

  8.废钢配料。堆场及中间渣场

  ①废钢火焰切割用的乙炔管线应设回火防止器。

  ②废钢配料间应设房盖,以防废钢入炉带进积水。

  ③废钢落锤破碎场应设置有防护结构的深坑,坑内应填软土,四周应设防护设施。破碎场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安全距离,3吨以下落锤不小于30~50米,3~7吨落锤不小于80~100米。

  ④废钢爆破应在泄压式爆破坑内进行。

  ⑤采用热泼渣工艺倒钢渣时,热泼间、待用渣罐停放处应有防雨、防积水等防爆措施;热泼间的起重机应远距离操纵。热泼间厂房、设备应有防腐蚀措施,并与周围的建构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周转不宜架设管线和高压输电线。

  ③中间渣场应布置在距主厂房较远且周围建构筑物较少的地区,融熔渣运输线路不应与铁路交叉,尽可能不与其他物料运输线交叉。中间渣场应设喷水设施。

  第三十五条轧钢

  1.一般规定

  ①轧钢厂的设计必须遵守冶金部《轧钢安全规程》的规定。大、中型轧钢厂宜采用在线连续检测方式,取代人工检测。

  ②宜优先选用液压换辊方式。采用桥式起重机换辊方式的车间,应保证换辊安全作业所必需的场地。

  ③大、中型轧钢车间及高速、连续式轧钢车间,应在靠厂房一侧修建架空安全人行走道。

  ④轧机前后辊道与升降台之间,钢锭转盘与辊道之间应设安全联锁装置。自动、半自动程序控制的轧机,其有关设备应具有安全联锁功能。

  ⑤轧机前后升降台之间应设机械和电气联锁装置,机架之间的连接轴应设安全罩、安全托架等设施。

  ⑥热锯应有降噪措施,并设有效的飞屑防护罩。

  ⑦经常大量积存氧化铁皮的地点,应设清除装置取代人工清理。有人通过的铁皮沟,净空高度应不小于1.9米,宽度不小于0.8米。有可能滞留有毒和窒息性气体的地点,应有通风设施。

  ⑧冷轧、硅钢机组区域应采取防火、防滑措施。

  2.工业炉窑

  ①轧钢及热处理加热炉应尽量采用气体或液体燃料。采用固体燃料时,应优先选用机械化炉排。

  ②用粉煤作燃料的加热炉的车间布置应考虑间隔问题。制作、储运煤粉过程,应有可靠的防火防爆设施,并应设置有效的除尘装置。

  ③炉窑用鼓风机应设备用电源。炉内水冷却装置应有安全供水措施。

  ④采用气体燃料的炉窑,空气管道应设置防爆设施、空气与煤气安全联锁装置及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

  ⑤采用气体燃料的低温炉窑及有特殊要求的炉窑,如果密封性强,无燃烧室,人工监视不便时,应设置烧嘴自动点火和火焰监测装置,并设置泄压防爆门。

  ⑥炉窑的装出料设备与装出料辊道之间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联锁装置。

  ⑦炉窑的冷却循环水的出水管禁止安装阀门。

  ⑧炉窑砌体应采用复合绝热结构,以降低炉体外墙表面温度,改善操作环境。

  ⑨炉窑应设置安全操作平台;高温段的操作平台应有通风设施。

  3.初轧

  ①运锭线和运锭车应具有足够的稳定性,靠厂房一端应设安全挡板,安全通道侧应设防护网。

  ②均热炉的钳式起重机的驾驶室应有隔热和降温措施,夹具应安全可靠。

  ③初轧机应设臼式安全压块及快速更换装置,改善和处理卡钢或坐辊事故的压下螺丝回松装置、压下制动装置和压下行程控制器等安全装置,以及下轴承座上钢管的安全防护设施。

  4.小型、线材轧制①新设计的连续式车间应有剪切事故停车装置及风、水、电、油等事故预报警和自动停车等装置。

  ②小型轧机成品机架和高速线材轧机及飞剪等应设有从上部或侧面盖住机架的金属防护圈,以防轧件穿出,靠近轧线的操作点和易跑钢而又不被注意的位置或区域,应设防护屏。5.中厚板轧制①应采用高压水或机械除鳞工艺。②三辊轧机升降台与中辊和拔钢机之间应联锁。

  6.冷热轧带钢

  ①卷取机应设报警、显示和安全联锁装置,周围应设有高度不小于2.0米的安全防护网或板。地下式卷取机的上部周围应设防护栏杆。

  ②冷、热轧板、带、卷应设自动捆扎设备。冷轧应有冷轧板、带断带的保护措施。

  ③冷轧窄带钢应提高自动化程度和设置报警、显示、联锁等安全装置。

  7.钢管轧制

  ①穿孔机、轧管机和减径机等主要设备和辅助设备,应设有完备的电气联锁装置。

  ②更换顶头、顶杆和芯棒,应实现机械化作业。

  ③大、中型高频焊管机应设电磁场防护屏蔽和抽风设施。

  ④芯棒的润滑采用含石墨的润滑剂时,应采取防石墨粉尘、防滑、防电器短路的必要措施。

  8.酸洗、镀层、涂层

  ①酸洗糟应有酸雾净化设施,使车间环境达到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②酸、碱洗设备的基础及毗邻厂房的基础,必须采取防腐蚀防渗漏措施。

  ③酸、碱洗槽应采取地上式布置,并高出地坪约600毫米。连续酸洗机组(槽)应设有事故冲洗设施。

  ④供酸站应用卸酸泵卸酸;贮酸的必须设置防护围堤,以防贮酸罐破裂时酸液外流;堤内容积应能容纳最大贮罐的全部酸液,并应设有排酸设施;酸洗线酸液循环罐应采用酸泵供酸。

  ⑤废酸处理设施宜布置在轧钢酸洗线或酸洗工作量较大的作业场所附近,并宜位于该车间(场所)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⑥酸洗车间应设置冲洗设施。

  ⑦板带抛丸、氧化镁制备等散发金属粉尘、氧化镁粉尘的作业场所应设置除尘净化装置。

  ⑧各种镀层(如镀锌、锡、铬等)或浴锅(如铅、金属碱等)和各种有机、无机涂层作业散发有害气体处,应设置排气、净化装置。

  ⑨彩涂生产线宜密闭,有害气体应排出厂房外。

  9.精整与清理

  ①喷水冷却的冷床应设防护罩和抽气排风设施。

  ②风铲、热锯和火焰清理机均应有除尘、消声装置和安全罩、挡板等防护设施。

  ③矫直机应采用进料辊送料和夹料装置,以取代人工喂料、拔料作业。

  第三十六条焦化

  1.焦化厂的设计应符合GB12710《焦化安全规程》的规定。

  2.贮煤场等产生粉尘和有害气体的生产场所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煤焦油加工、粗苯精制等易燃易爆装置应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

  3.煤场应采取抑尘措施,煤粉碎机室、筛焦楼等应采取密闭和除尘措施。

  4.炼焦的高温操作场所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工人休息场所应有防暑降温措施。

  5.焦炉炉门,装煤孔、、上升管等应加强密封,防止烟尘泄漏,大型焦炉的装煤和推焦,宜采取烟尘治理措施,湿式熄焦塔内应设捕尘捕露装置。

  6.焦炉的推焦机、拦焦机、装煤车、熄焦车之间和带式输送机系统及煤气鼓风机等重要设备,必须设置开停车信号、事故报警信号及电气联锁装置,大型焦炉宜设电视监视系统。

  7.焦炉地下室煤气区应设机械通风设备,并设一氧化碳浓度监测与报警装置。

  8.煤气净化、煤焦油加工、粗苯精制过程逸散的有害气体应采取回收、洗涤、净化措施。

  第三十七条耐火材料

  1.耐火材料厂的设计必须遵守冶金部《耐火安全规程》的规定。原料场、锻烧、油浸等产生大量尘毒的生产场所,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燃料贮罐应单独布置在厂区的边缘。

  2.炉窑前后的附属设备、带式输送机、生产设备及与其配套的除尘设施应设置指示信号、报警或联锁等装置。

  3.油浸沥青等散发有害气体的生产装置应密闭,操作场所应设通风净化装置。

  4.破碎、筛分、成型、散装料的运输等散发大量粉尘的设备,宜密闭并设除尘装置。回转窑、竖窑应采取除尘措施。主体生产车间应有洒水和冲洗地坪的设施。

  5.破碎机、振动筛、振动磨、鼓风机、筒磨机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消声、隔声措施。

  6.供炉窑加热的煤气系统应设低压报警和一氧化碳浓度报警等设施。

  7.压机必须设安全装置。

  第三十八条铁合金

  1.铁合金厂的设计应遵守冶金部《铁合金安全规程》的规定。行走设备和无法安装防护罩的转动设备,应设置启动前的(必要时加上运转中的)声光报警答信号、显示装置及可靠的制动闸。联动的多台设备,必须有联系信号和联锁装置。

  2.铝粉操作间必须采用摩擦、碰撞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装置和工具。硅钙合金及其他易燃易爆粉料的制备,必须在惰化气体的保护下进行。应设置空气含尘量、含氧量、易燃气体浓度的监测装置和超限自动停车装置。门窗和墙等应符合防爆、泄爆要求。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3.铁合金电炉应向大型、半封闭、全封闭方向发展。配料和送料应实现半自动化、自动化作业。硅石等破碎、输送应实现机械化作业。

  4.设计铁合金原料系统和配料系统以及电炉、窑炉等系统时,应同时设计密闭罩和通风净化装置,电炉烟气处理应选用高效的净化装置。

  储料仓、带式输送机、配料室等产尘处,应设密闭、除尘设施。

  5.钢屑料场的上部不应架设电线。

  6.大、中型铁合金电炉出铁宜采用机械化作业,出铁口操作平台的大小,应根据电炉炉型和容量来确定。

  7.铁合金车间的电极壳焊接平台和出铁口操作平台,应铺设绝缘材料。

  8.设计摇炉摇包、热兑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不得占用车间安全通道;

  ②不得靠近工人休息室;

  ③不得设在车间煤气、氧气、水等管线下方。

  管线与摇炉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4米。摇炉等设备所使用的煤气管线,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9.全封闭电炉必须设置泄爆装置。回收煤气的电炉,应参照转炉煤气回收的安全要求进行设计。

  10.有倾动装置的电炉,倾炉装置与电极升降装置应联锁。

  11.真空炉炉体应设泄爆孔。冷却水压必须大于0.15MPa。

  第三十九条炭素

  1.炭素厂的设计必须遵守冶金部《炭素安全规程》的规定。煅烧、沥青熔化、焙烧、浸渍、石墨化和机械加工等厂房的主要迎风面,宜与常年最大频率风向成45度角。

  2.石墨化车间应布置在较为开阔,通风良好的地段,并位于厂区常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配电室和休息室应位于车间的进风侧,石墨化母线地沟应封闭。石墨化车间应通风良好,并设烟尘净化设施。

  3.石墨化厂房内的桥式起重机轨面标高不应低于10米。

  4.沥青的装卸和倒运。生制品的破碎和炭素制品的清理应采用机械化作业。破碎、熔化沥青应密闭作业,并宜实现自动化和远距离操作,采用管道输送。作业场所应设通风、排烟装置。

  5.罐式煅烧炉和罐式焙烧炉应密闭加排料,加排料应在操作室进行。煅烧、焙烧的调温室和石墨化供电控制室,应有空调净化设施,并应保持正压。

  6.中碎配料应采用自动连续配料或间断密闭配料,并配置通风除尘设施。粉尘回收倒运应在密闭条件下进行。

  7.混捏、糊料和凉料输送应连续进行,并应密闭良好。

  8.振动成型机的基础应采取抗振措施。振动成型机的振动台和操作台必须分开,外围1米处应安装栅栏,振动子应密封降噪。

  9.浸渍系统的设备应密闭,并设局部排烟设施。浸渍品直接石墨化,必须有良好的收烟净化设施,烟气收集率不得低于80%。如采用强制水冷工艺,必须进行强制通风。

  10.高纯石墨化生产设施应密闭,防止氯气、氟气泄漏。产生氯化物等剧毒物质的作业场所,应设监测显示报警装置。厂房应采取防腐措施。

  11.炭纤维生产应有防爆设施,并应通风良好。

  12.配料、成型、加工等作业场所,应配备负压清扫设施。

  第四十条金属制品

  1.酸洗

  ①酸洗应遵守第三十五条8中的有关规定。

  ②碳素钢丝酸洗后应用硼砂涂层或皂液涂层取代石灰涂层。

  ③合金钢丝车间的(熔融)碱浸炉和淬水槽应布置在单独的工作室内,或与其他设备隔开布置,并应有通风设备。

  2.拉丝

  ①拉丝机及其卷简冷却风机应选用低噪声设备。拉丝机应有盘条放线保护装置、乱线和断线自动停车装置、围栏开关、脚踏开关以及保护罩等安全设施。

  ②拉丝车间厂房应设气窗;钢丝涂油间应有通风和防火设施。

  3.热处理

  ①铅浴炉应加盖密封,或采用覆盖剂和设抽风设备。铅浴炉的铅液采用水冷装置降温时,水冷装置应有可靠的措施防止水进入铅液。

  ②有铅浴炉的车间应设冲洗设施。

  ③钢丝直接电加热炉的操作电压超过36伏时,钢丝带电区的设备和地坪应绝缘,工人应有绝缘保护。

  4.热镀和电镀

  ①电解酸洗槽、电解碱洗槽、有腐蚀性气体或大量蒸汽的槽都应设抽风设施。采用含油脂擦拭层的热镀锌炉应设排油烟设备。

  ②黄铜电镀应选用热扩散工艺取代氰化电镀工艺。

  5.制绳

  ①管式捻股机应有断线自动停车、工字轮锁紧、紧急事故停车和保护罩等安全设施。

  ②钢丝绳车间厂房的建筑设计应考虑隔声和吸声措施:宜优先选用有隔声密封罩的管式捻股机和双捻机等低噪声设备。

  ③细钢丝绳的油回火炉应与其他设备隔开布置,并有抽油烟设备和防火措施。。

  ④麻芯和木轮等易燃品的加工间与仓库宜布置在单独的建筑物内,或与其他建筑物隔开布置,并采取防火措施。

  6.磨模

  ①电解磨模机应有局部抽风设备和防腐蚀措施。

  ②超声波清洗机宜单独布置,并应有吸声、隔声措施。

  ③磨模室应设热水水斗和冬季采暖设施。

  第七章 安全卫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及定员

  1.企业应设安全卫生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器材。管理人员配备的比例与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根据企业技术装备水平、生产工艺的繁简、不安全因素的多少以及尘毒危害程度等因素来确定,以能满足本企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为原则。

  2.尘毒危害严重、不安全因素较多或生产规模比较大的车间,应配备专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安全卫生教育室

  1.安全卫生教育室应设培训教学室、展览室、实物操作表演室和电教放像室,其占用面积为:大型联合企业1000~2000平方米;大型矿山500~1000平方米;中型企业300~500平方米;小型企业100~300米。

  2.安全卫生教育室应配备摄像机、电视机(包括电视投影机)录像机、收录音机、广播器材、幻灯机、照相洗相设备以及展出台板。

  第四十三条安全卫生检测站

  1.大、中型企业应设安全卫生检测站,统一负责企业内部的安全卫生检测工作。

  2.检测站的主要任务是检测并统计作业场所的气象条件、尘毒浓度、粉尘分散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物理性危害因素的剂量以及除尘净化设备的运行指标,在用锅炉受压容器的检验等。

  3.检测站使用面积,大型联合企业800~1000平方米;大型矿山500~600平方米;中型企业200~300平方米;小型企业是否设站应根据需要与协作条件确定,但必须有专业人员负责检测工作。

  4.检测站应配备安全卫生检测车、气象色谱仪、便携式尘毒检测仪、游离二氧化硅测定仪。声级计、电离辐射与非电离辐射检测仪、分析天平、光电比色仪、调射线探伤仪等必要的检测设备。

  5.根据企业情况检测站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附设在安全与劳动卫生研究所。

  第四十四条消防与救护

  1.大型企业或地方消防队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不能赶到发生火灾地点的企业,必须按规定设专职消防队;离市区15千米以远的大、中型矿山,应设专职消防队;小型矿山应设兼职消防队。

  消防队必须配备与企业火灾特点相适应的救护装备。专职消防人员和消防车辆的配备数量应由建设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部门商定后列入设计编制。

  2.企业应设煤气救护站,站内设施应按GB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设置,并尽可能采用先进的防护、急救器材和检测设施。

  煤气救护站的定员和使用面积应按企业煤气产气量、使用量确定。一级站50~80人,面积500~700平方米;二级站30~50人,面积150~250平方米;三、四级站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3.矿山企业应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4.企业的医院、门诊部(所)和保健站(室)均应配备急救设施。

  第四十五条安全卫生研究机构与职业病治疗

  1.大型联合企业必须设置安全与劳动卫生研究所,中型企业应在职工医院内设职业病防治机构、小型厂矿应在安全科或卫生所设专(兼)职职业病预防人员。

  2.安全与劳动卫生研究所的规模应按职工总数的1~1.5‰定编,其中安全与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为l:2。尘肺患者超过100人的企业应在劳动卫生研究所建立尘肺病房,床位数应不少于接尘人数的1‰;每床应配1、2名医务人员。

  3.研究机构的建筑面积,应按定编人数每人50平方米的建筑指标确定。

  4.安全与劳动卫生研究所应配备必要的科研设备。安全技术研究部门应配备安全检测车。防爆测定仪、无损探伤仪、超声测厚仪、一氧化碳检测设备等;工业卫生研究部门应配备工业卫生检测车、气象色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尘毒快速检测仪、声级计、电离辐射及非电离辐射检测仪、X光机和心肺功能检验、生化检验、病理病毒检验、超声波诊断以及临床治疗的现代化设备。大型企业职业病防治所应配备救护车。

  第四十六条防尘防毒专业队伍

  1.尘毒危害较大的企业应设防尘防毒专业队伍,负责企业内部防治尘毒危害的技术设施的运行、维修和管理。在有矽尘危害的矿山,应按接尘人数的5~7%配备防尘专业人员,其他企业可根据需要参照确定。

  2.防尘防毒车间或工段应设板金加工、零部件加工、滤袋洗换等作业间和必要的作业场地。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冶金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8年冶金部颁发的《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暂行规定》[(88)冶安环字第0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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