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一职工因工资考核等问题,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后,借同事自行车去厂区内财务处商量处理意见,不慎骑上车后由高处摔下,当场死亡。请问:该职工死亡不是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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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尽管贵单位职工不是因本岗工作受伤,但是去财务商讨工资处理意见,并不是个人私事,与工作直接有关系。骑车去财务处的途中摔伤致死,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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