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一职工2008年4月16日因事故造成高位截瘫,一直住院至今。现该职工已出院,为今后生活考虑,申请工伤康复治疗。请问,工伤职工申请康复治疗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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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工伤职工享有工伤康复的权利。 具体到贵公司职工如何申请享受工伤康复治疗,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3月颁布实施的《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规定,当工伤职工经早期抢救治疗病情稳定后,不需特殊临床治疗,但又存在明显的功能障碍,具有康复价值者,经专业人员评估审核后,可到康复试点协议机构进行住院康复治疗。不同病种、不同损伤程度的工伤患者康复住院标准各不相同。因此,贵公司应送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所在工伤经办机构,经专家评估是否符合工伤康复标准,确定能否进入工伤康复协议服务机构进行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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