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正己烷中毒属于我国法定的职业中毒类职业病。预防正己烷中毒事故,安监人员、安技人员首先要正确了解正己烷的理化性质与毒性、职业接触、正己烷的吸收和中毒表现,正己烷中毒事件一再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预防正己烷中毒的技术措施。
近年来,各地职业性正己烷中毒事件屡屡发生,正己烷中毒的预防,已引起有关企业的安技人员、各有关职业卫生监管部门与组织的高度重视。
认识正己烷
正己烷俗称“白电油”,是一种有机溶剂、清洗剂,常用于印刷机的清洁,制鞋制包的粘胶、电路板、手表、液晶显示器等电子行业生产过程中的擦拭清洗作业。
1957年,意大利率先报道了制鞋行业中发生了正己烷中毒性周围神经损害的病例;1968年,日本学者报道了塑料凉鞋生产工人因接触正己烷而导致近百人的周围神经损害事件;此后在美国、加拿大、巴西、南非及我国的台湾、香港等地,相继有职业性正己烷慢性中毒的报道。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我国在工业粘胶配制、制鞋、制球、印刷、家具制造及电器制造等传统领域和电子、微电子等新兴产业或高科技产业领域广泛应用正己烷,几乎每年都有群体性正己烷慢性中毒发病。
理化性质与毒性
正己烷是由石油馏分中分出的无色透明液体,有微弱的特殊气味,极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发生强烈反应, 甚至引起燃烧。在火场中,受热的容器有爆炸危险。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且具有高挥发性、高脂溶性,难溶于水,可溶于乙醇,易溶于乙醚、氯仿、酮类等有机溶剂。
正己烷为低毒物质,2007年4月12日颁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规定,正己烷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为100mg/m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为180mg/m3。但因其挥发性和脂溶性高,在人体内可蓄积,特别是对神经系统具有毒性,有些专家建议,应将其列为高毒物质。
职业接触
常作为溶剂在石油加工业的催化重整、食品制造业的植物油萃取、塑料制造业的丙烯溶剂回收、日用化学品制造业的溶剂萃取、印刷与五金电子行业中擦拭清洗、皮革鞋业中黏合等工序中广泛应用。由于擦拭清洗、皮革黏合作业的手工操作,通风排毒效果差等原因,致使正己烷中毒在一些作业中屡有发生。
正己烷的吸收和中毒表现
正己烷可通过呼吸道、皮肤和胃肠道吸收进入人体。人们在生产中短时间吸入高浓度正己烷会引起眼和上呼吸道刺激症状及头晕、麻醉感等表现,而长期接触低浓度正己烷可引发中毒性周围神经病。正己烷中毒性周围神经病的特点为起病隐匿并逐步进展,早期表现为手足发麻、刺痛、蚁走感,手足部痛觉与触觉减退,典型呈手套、袜套样分布等,进一步发展为四肢无力、上楼费力、行走困难,甚至不能站立。双上肢出现肌无力时,双手不能握拳,做精细动作困难。严重者无法站立,平卧时翻身困难,四肢肌肉萎缩,足下垂,跟腱反射消失。周围神经病所致瘫痪的特点是,四肢左右对称,下肢较上肢为重、远端重于近端。病人脱离作业环境2~4个月,病情仍进行性加重。治疗恢复期需要1~2年,经积极治疗后多会恢复健康。
正己烷中毒事件为何一再发生
企业主体责任缺位
近年来在我国一系列正己烷集体中毒事件反复发生,这些事件曝光之后,某些不良企业的反应十分消极,要么欺骗工人、转移财产逃跑,要么对工人的合理诉求一再拖延。这些现象突出反映了这些不良企业领导的道德缺失与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主体责任缺位。
职业卫生监管缺乏长效机制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近年来我国的职业卫生监管方面存在缺位现象,尤其是缺乏职业卫生监管的长效机制建设。当一些职业中毒事故被媒体曝光受到社会关注后,当地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就会加强,往往会采取积极严厉的监管措施并出台某些针对性管理规定。而当这起职业中毒事故处理结束之后,监管力度又会放松。例如,深圳市宝安区在2000年7月,针对当地发生的正己烷中毒事故,就发布了《预防白电油职业中毒管理指南》,并要求使用企业必须在作业场所设立警示牌。又如,江苏省昆山市针对当地发生的职业中毒事故,于2007年2月昆山市安监局等6个部门也曾联合下文,禁止电子企业使用正己烷、三氯乙烯等有毒物品。但往往过了一段时间,类似正己烷等的职业中毒事故,又会在其他一些地方重复发生。再如,从这次媒体追踪报道的江苏联建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正己烷中毒事故得知,位于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内的联建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手机屏幕为主的高科技企业,该公司违法使用正己烷,而并未告知员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2009年下半年以来,大量员工得了四肢疼痛与头晕的怪病。事故发生后,苏州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到江苏联建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正己烷含量超标,随即对联建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停工整顿,并安排所有得病员工入院治疗。这起职业中毒事故还暴露出,联建科技原工厂最高主管杨某在进行职业安全申报的时候,并没有申报该公司使用正己烷这种有毒化学物质,也从未请求安监部门进行有毒气体的监测,对2009年9月1日苏州工业园园区安监局下发的《关于严禁园区各类生产性企业作业场所员工直接接触使用正己烷的通知》置若罔闻。这一现象值得监管部门深思。
工会群众监督缺位
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但由于工人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工人不知如何维护自身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也不敢正面主张自己的权利。面对这些问题,一些工会组织又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呢?在一起起群体性职业中毒事故发生之后,暴露出一些工会组织在劳动保护群众监督工作中的严重缺位,这也是正己烷等一系列职业中毒事故反复发生的原因之一。
职业病诊断法制不完善
职业病的诊断过程主要包括两个步骤。一是诊断工人有“病”;二是证明该病与工作有关。诊断工人“有病”或者是患病程度并不难;没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可以作出临床诊断,但不能诊断为可获得工伤赔偿法律效力的职业病。在职业病诊断问题上有两个经常发生的问题,一是部分临床医师在不询问工人职业史的情况下作出临床诊断而贻误病情,比如正己烷中毒是很容易误诊为“格林-巴利综合征”“末梢神经炎”等疾病的,因为这些疾病的症状类似正己烷中毒的症状。二是没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只凭患者描述的职业史就作出职业病诊断,患者会先入为主的认识自己的疾病,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如肯定职业病诊断则好说,如否定,则会造成职业病诊断疑问,需要更多的解释甚至进行职业病鉴定才能解决问题。平添许多解决问题的社会成本。
在职业病专科医院,医生对职业史非常重视,如发现临床表现与职业有关,会结合病人所用有机溶剂进行正己烷的定性或定量检查,或在劳动卫生监督部门的配合下进行现场劳动卫生监测,取得确切的毒物资料,常可避免误诊,使病人及时获得合理治疗。
临床诊断和具有可获得工伤赔偿法律效力的职业病诊断不同。对于职业病的诊断,一般有着严格的要求,首先,诊疗机构应该具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资格证书,同时要求诊断专业人员除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外,还要有职业病诊疗的相关资质,同时,诊断结果还需3人以上的医师签字生效。
很多患者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拒不承认与患者雇佣关系,也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资料,工人无法证明自己的发病源于工作,导致难以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防治工作者在进行诊断取证时需要和多部门协调,使确诊难度加大。我国目前正在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将有望解决这一难题。
正己烷中毒的主要预防措施
对于慢性正己烷中毒应重在预防。用人单位作为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加强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利。
用人单位要控制工作场所空气中正己烷浓度,使其符合卫生标准,这是预防中毒的关键手段。用人单位一方面要采用工程技术措施,控制正己烷有害因素的扩散,如寻找正己烷的有效替代品;加强工艺改革,使生产过程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化;加强工作场所的通风等。另一方面,要加强正己烷职业接触人员的个人防护,如正己烷接触工人应穿工作服,佩戴符合国家职业卫生防护标准的防毒口罩与手套;严禁在车间内吸烟、进食,严禁使用正己烷洗手;避免长时间连续加班等。
用人单位应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如加强工人上岗前与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对使用的化学原料进行正己烷等挥发性有机溶剂组分分析,定期对工作场所空气中正己烷的浓度进行检测,做好就业前职业健康体检,以及做好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凡患多发性周围神经病以及糖尿病等职业禁忌证的人员,均不得从事接触正己烷作业。
而上述这些预防正己烷中毒措施的落实,关键还在于各有关监管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责任的落实,以及企业职业卫生主体责任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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