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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发病致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问:我们是一家建筑公司。2010年9月5日10时许,我公司正在上班的一职工突感身体不适,出现头晕、胸闷、心慌现象。到医院就诊后,门诊初步诊断为冠心病,建议下午进一步检查。中午,回家吃饭的这名职工突然病情恶化,未及抢救已经死亡。现该职工家属来我公司申请工伤。但我们认为,该职工是在家中死亡,请问: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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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突发疾病死亡认定工伤的问题,每个人都会遇到疾病,如果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性的疾病进行抢救而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就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款,有病治疗检查还可以回家吃饭,说明当时在工作岗位得病还没有达到一种严重的抢救病情,所以不属于突发疾病的范畴,二在家的确是属于突发疾病,但又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才与患病职工的处理有公平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这里所称的突发疾病,是指职工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岗位突然发生的任何种类的疾病。贵单位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然出现头晕、胸闷、心慌,该病症反应具备了疾病存在的基本特征。发病职工在发病后来到医院,在医院初步诊断后已是中午,下午还要继续检查,此时回家吃饭也在情理之中。因此,中午在家发病身亡,仍然符合上述工伤认定条件,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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