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厅培训〔2011〕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近年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逐步规范和加强安全评价人员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了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建立了一支安全评价师专业服务人才队伍,对于提高安全评价水平、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提升安全评价师队伍整体素质,规范从业行为,现就加强安全评价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三定”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监督和指导安全评价师管理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师管理工作,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指导所辖区域内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原则上由各机构人事部门负责。
二、依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对于安全评价机构中取得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实行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继续教育管理。安全评价师在每三年从业登记周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累计不得少于48个学时,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中国安全生产协会承担全国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甲级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师继续教育等具体工作(联系电话:010-84287119)。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相关行业协会组织或者所属单位,承担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师继续教育等具体工作。
四、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安全评价师管理工作,加强从业登记管理,保障工作有序进行。要统筹安排继续教育,加强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在安全评价师管理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反馈。
请各单位于11月30日前将负责安全评价师管理工作相关人员的通讯录(详见附件)及电子文档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联系电话:010-64463146<带传真>,电子邮箱:zcb@chinasafety.gov.cn)。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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