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0 年11 月3 日早晨,我单位一职工从家中出发去搭班车,在赶往班车的路上,突然觉得身体不适,停下来在路边休息,但病情加重,被送往医院救治,结果因心脏病发作,不治身亡。因为他还没有上班车就发病,故我单位在处理这名职工的死亡上有些疑问。请问:上班路上发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回复主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h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贵单位职工是在上班路上赶往班车途中心脏病发作死亡,与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上下班路上遇机动车事故伤亡不符,且发病时不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应用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贵单位可以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各项制度处理职工死亡的后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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