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处作业的定义
按照国标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其涵义有两个:一是相对概念,可能坠落的底面高度大于或也等于2m就是说不论在单层、多层或高层建筑物作业,即使是在平地,只要作业处的侧面有可能导致人员坠落的坑、井、洞或空间,其高度达到2m及其以上,就属于高处作业;二是高低差距标准定为2m,因为一般情况下,当人在2m以上的高度坠落时,就很可能会造成重伤、残废或甚至死亡。因此,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在开工以前就须特别留意以下有关事项:
(1)技术措施及所需料具要完整地列入施工计划;
(2)进行技术教育和现场技术交底;
(3)所有安全标志、工具和设备等,在施工前逐一检查;
(4)做好对高处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等。
2、高处作业的级别
高处作业的级别可分为四级,即高处作业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在大于30m时,为特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又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其中特殊高处作业又分为八类。
特殊高处作业的分类:
(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4)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一般高处作业是指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的标记
高处作业的分级,以级别、类别和种类作标记。一般高处作业作标记时,写明级别和种类;特殊高处作业作标记时,写明级别和类别,种类可省略不写。例:三级,一般高处作业;一级,强风高处作业;二级,异温、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1)凡是进行高处作业施工的,应使用脚手架、平台、梯子、防护围栏、档脚板、安全带和安全网等。作业前应认真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牢固、可靠。
(2)凡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应接受高处作业安全知识的教育;特殊高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上岗前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应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技术教育。
(3)高处作业人员应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施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必备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具,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
(4)施工单位应按类别,有针对性地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悬挂于施工现场各相应部位,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5)高处作业所用工具、材料严禁投掷,上下立体交叉作业确有需要时,中间须设隔离设施。
(6)高处作业应设置可靠扶梯,作业人员应沿着扶梯上下,不得沿着立杆与栏杆攀登。
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侯条件。
(7)在雨雪天应采取防滑措施,当风速在10.8m/s件下,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8)高处作业上下应设置联系信号或通讯装置,并指定专人负责。
(9)高处作业前,工程项目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设施的,应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实施。
5、高处作业时应注意事项
(1)发现安全措施有隐患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必要时停止作业。
(2)遇到各种恶劣天气时,必须对各类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校正、修理使之完善。
(3)现场的冰霜、水、雪等均须清除。
(4)搭拆防护棚和安全设施,需设警戒区、有专人防护。
临边作业与洞口作业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施工人员大部分时间处在未完成的建筑物的各层各部位或构件的边缘或洞口处作业。临边与洞口的安全施工一般须注意三个问题:
(1)临边与洞口处在施工过程中是极易发生坠落事故的场合;
(2)必须明确那些场合属于规定的临边与洞口,这些地方不得缺少安全防护设施;
(3)必须严格遵守防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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