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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监察办法(试行)【2011】

1.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安全监察工作,提高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可操作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以下简称《建设完善“六大系统”通知》)、《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以下简称《建设完善规范》)规定,结合山东省煤矿实际,特制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矿井供水施救系统、矿井通信联络系统监察办法。

2.本监察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类煤矿“六大系统”的安全监察和执法工作。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监察办法的修定,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监察、协调指导等工作;各监察分局依据监察办法、上级文件规定和相关标准,对辖区内煤矿“六大系统”的建设、使用、验收、检查、管理、维护等工作实施安全监察和执法,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3.各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负全责、负总责。

4.每个系统都要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建立健全专业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值班人员、维护人员等;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健全完善系统维护、调校、值班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认真落实,做到有制定、有考核、有落实。

5.各煤矿企业要结合实际,年初制定“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规划,明确具体的工作安排、建设完善措施;建立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提足用好安全费用。

6.定期对各系统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系统维护,定期检查、测试在用设施设备及线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检查、测试、处理结果,确保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

7.“六大系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系统故障、运行不正常等信息时,值班人员要及时上报,采取果断处理措施。“六大系统”中任一系统发生故障,应立即维护,未恢复正常运行前必须制定安全、可靠的技术措施。

8.加强“六大系统”基础资料的管理,建立完善各系统的图纸、报表、台帐、记录等资料,并根据井下采掘系统变化情况,及时补充完善。各类资料要符合现场实际,规范齐全,数据准确,确保为应急情况下抢险救援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

9.“六大系统”相关配套的入井电气设备具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准入井。

10.切实抓好“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各个环节,认真组织,规范设计,精心施工,严格验收,强化管理,及时维护,确保各项工作符合规定要求。

11.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路线,编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1次“六大系统”联合应急演练。

12.加强安全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素质。入井职工要熟悉各种灾害情况的避灾路线,正确使用各种安全避险设施。

13.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等矿井的“六大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应包括“六大系统”有关内容,设计内容符合规定要求。 

14.煤矿按规定时限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并对建设完善工作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向验收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单位根据验收要求,对煤矿“六大系统”的设计审批、管理制度、安全责任、运行状况等建设完善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报告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15.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半年组织1次对“六大系统”的专项监察;各监察分局应将“六大系统”安全监察作为一项执法重点,纳入日常监察内容,并与安全评估、安全专篇审查、安全设施验收等工作相结合。

16.加大安全监察力度,创新监察方式,进一步提高监察效率。采取听汇报与查资料相结合、井下检查与地面检查相结合、执法监察与督促推进相结合、全面监察与重点解剖相结合等方式,依法推进“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17.加大对“六大系统”的执法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根据违法程度,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详细内容请下载: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察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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