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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请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中所指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是指凡经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伤残职工,还是指必须有文件规定证明是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指的停工留薪期,是指因工负伤(或职业病)职工初次诊断、治疗的停工留薪期,还是包括了旧伤复发、治疗的停工留薪期。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