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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包出了工亡事故由谁来承担工亡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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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我县发生的一起伤亡事故进行咨询。
我县环境卫生管理站,为了便于公厕清掏管理,将公厕以每年3万元的价格于2002年4月24日承包给了本站职工陶子宇,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范围。其中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乙方(陶子宇)负责车辆用油维修和人员工资,承担各类事故责任”;第五款规定:“乙方必须在保证公厕清掏管理质量的前提下,搞其它创收”。2003年6月27日下午2点30分,陶子宇为了个人创收,雇用5名临时清掏工,清掏超出承包合同规定范围的位于县武装部院内的化粪池。为了掏的干净和方便,一名清洁工下到池内,并向池内注水稀释,造成池内有毒气体增加,致使该清洁工昏倒于池内粪水中。在井口的其他3名清掏工见状陆续下到池内救人,因缺少必要的防护措施,均被毒气熏倒在池内。在场的另一名工人找人呼救,经赶到的单位职工和医护人员打捞抢救,于3点30分池内的4人全部打捞上来,其中
2 人已当场死亡,另2 人经送医院抢救,已无生命危险。请问:
(1)此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2)责任应如何进行认定?
(3)赔偿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2009-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