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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请问:较大危险因素如何确定?如果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数量和具体位置有何规定,是哪些文件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