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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承担医疗费用的做法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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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工会与另一单位工会共同出资于1999年11月组建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该责任公司所使用的员工由我单位职工中挑选19人,公司未与19人签劳动用工合同,19人的劳动合同关系仍在我单位。挑选到公司的19人的工种、生产任务由公司安排;工资、奖金由公司发放;这些员工的社保、医保、工伤保险由公司拨给我单位代交。我单位未加收任何管理费用。2000年12月,在该公司上班的一名员工不慎造成工伤,经劳动部门认定批复为工伤事故。请问,该受伤员工应由谁承担责任和工伤事故医疗费用及赔偿事宜?
2008-11-11